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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時期的行政區劃和現行行政區劃對比

截止到1945年國民政府時期行政區劃:

國民政府時期的行政區劃和現行行政區劃對比

共分為35省,12直轄市,2地方,1特區

省:山東省、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

湖南省、湖北省、 廣東省、廣西省

四川省、貴州省、西康省、雲南省

甘肅省、青海省、 新疆省、興安省

熱河省、綏遠省、寧夏省、 察哈爾省

遼寧省、吉林省、 嫩江省、黑龍江省

安東省、遼北省、松江省、合江省

台灣省、福建省、江西省、 江蘇省

浙江省、安徽省 、陝西省

直轄市:南京市、 青島市、大連市、哈爾濱市

北平市、 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

漢口市、 廣州市、 西安市、瀋陽市

地方:蒙古地方、西藏地方

特別行政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

截止到2015年中央人民政府時期行政區劃:

國民政府時期的行政區劃和現行行政區劃對比

共分為23省,4直轄市,5自治區, 2特別行政區

省: 山東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

湖南省、湖北省、廣東省、四川省

貴州省、雲南省 、甘肅省、青海省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台灣省

福建省、江西省、江蘇省、浙江省

安徽省、陝西省、海南省

直轄市: 北京市、 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

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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