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貝兒》楊冪「偷」小孩是對是錯?法律解讀:觸犯拐騙兒童罪
電影掃地僧/檢察官華華
最近上映的電影很多,眼花繚亂,難以做出抉擇。最終選擇了《寶貝兒》這部電影,不為別的,僅僅因為它很寫實。
截至目前為止,《寶貝兒》口碑兩極化,說演技好的有,說演技差的也有。
但我需要客觀的說一句,不管演技怎樣,只要能讓你忘記演員本身而記住電影中的角色,能從平淡的故事情節中折射出一個讓人發省道理的演員,那就是一個當之無愧的好演員。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更看重的是電影傳達的深層含義。
畢竟電影只是一個載體,笑笑也好,哭哭也罷,情緒得到了宣洩,但傳達的道理我們還得學會自己分辨。
江萌,一個倔強善良得讓人心疼的姑娘,一個「多管閑事」讓人「反感」的姑娘,一個為了「完美」而半夜搶「不完美」小孩的姑娘,是讓人痛恨還是讓人敬佩?
這是一個仁者見仁的選擇,下面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談談自己對這部電影的感受。
一、江萌觸犯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拐騙兒童罪是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
「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母、外祖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
在電影中,江萌為了使生病的、家屬已經放棄救治的小孩得到救治,而將其偷走,帶其去治療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了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的合法權益。
江萌的行為符合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拐騙兒童罪,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範圍內量刑。
二、法與情的關係
依法治國已經進行了很多年,法與情之間的關係,更是一個永恆的話題。有人說「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靈魂」,也有人說「人非草木,孰能無情,法律之外不外乎人情」,更有人說「法與情是互相對立,水火不容」的。
在感情上,我們總是很能接受完美的結局,因為生命是值得尊重的,冷漠是讓人痛心的,真情是讓人動容的,但須知法律是讓人遵守的,而非讓人破壞的。
當我們一邊在輿論及道德的綁架下吹捧「正義」、「真愛」、「懲惡揚善」時,一邊又挑戰法律的底線,衝擊法律的框架,抨擊法律的「不近人情」。
泛濫的慈悲不是違背法律的理由,法之所以為法是因為法是一種秩序,一種保障公平正義實現的前提,它具有權威性,與情是協調統一的。
在中國這個法治國家下,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前提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從動機、目的等方面進行客觀的分析,在量刑上予以人文的考量,這些都是「情」。
江萌的行為,出發點是好的,但是侵犯了他人的權益,觸犯了法律,我們在追究其責任的時候,在量刑時同樣也應考慮其犯罪的原因、動機。
我們在為江萌惋惜的同時,是否應該更多的思考讓江萌產生犯罪的原因?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我們不要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找各種理由放棄本應由自己履行的義務。
作者簡介:華華,檢察官,業餘電影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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