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丨「凌遲」處死,實際上規定割多少刀?
知識
10-22
凌遲真的將人割上千刀嗎?
凌遲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最慘無人道的刑罰。
凌遲本來寫作「陵遲」,是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後來用作刑罰的名稱,主要取緩慢之意,指用一種很慢的速度將人處死。
凌遲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成為一種刑罰是在遼。
金、元、明、清都將凌遲規定為法定刑。在明朝及明以前,這種刑罰主要用來處罰那些十惡不赦的罪犯,如謀反、大逆等。
到清朝乾隆時期,一些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如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等,也會被處以凌遲。
凌遲刑的歷代行刑方法是有區別的。
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再是梟首,最後肢解。
明朝時期,凌遲超過了千刀。
被凌遲處死的太監劉瑾,據說被割了三天,共3357刀。第一天割完後,劉瑾還喝了一點粥,第二天繼續。
清朝時期,凌遲的刀數不同於明朝,並有幾種不同的切法。
有切二十四刀的:
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四刀切兩腿。
也有切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
凌遲刑是一種相當殘忍的處刑方式,一刀一刀地割去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
所以,民間也叫凌遲為「千刀萬剮」。
清朝光緒年間,大臣沈家本在修訂法律時,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得到清廷准奏——凌遲、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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