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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強要求土地簽訂一百年,為何清政府誓死簽99年?真相令人髮指

相傳1897年,德國兩名傳教士在山東被殺,當然是義和拳乾的,引起了中德外交糾紛。當時的清朝甲午新敗,不想產生外交衝突,想破財免災。但德國卻想趁機加緊侵略,德國駐華公使海靖提出6條要約,包括將膠州灣租借給德國100年。清政府認為租借膠州灣100年過於苛刻,且膠州灣關乎京津地區安全,不可輕易放棄。經過懇求,海靖決定租期讓掉1年,定為99年。

國際慣例中描述到:土地的租借期限最長為99年。如果一國領土被他國租借100年仍未贖回或者被歸還,那麼按照國際法慣例這一領土就永遠屬於該國。99年還是自己的領土,多那1年那可就成了別人的領土了,而且是合法領土。所以說,饒是腐朽不堪的清朝統治者也不敢將土地對外租借100年的時間,最多也只是99年,不然可就成為了國家的千古罪人了。

清朝當時已經有了總理衙門,專門處理對外事宜了。雖然不平等條約幾乎年年簽,但這個100年租期,卻是個全新問題。兩邊就開始不停地討價還價了,最後總理衙門這邊幾乎是哀求了:如果你說100年就100年,我這邊不好交待啊,這樣吧,你就象徵性地讓一點,好不好?這種情形,我們中國人應該都熟悉,和批發市場買東西討價還價一個樣。

英國和德國在租借香港和膠州灣的時候,他們認為清政府愚昧落後,但是他們打錯了算盤,雖然當時的中國很羸弱,但是慈禧太后是知道這個不成文的規定的,所以在簽訂條約的時候慈禧怎麼都不同意簽訂100年,雖然清朝很弱,100年後中國什麼樣誰知道。在97年香港到期的時候,我國為何堅持一定要收回香港,不論撒切爾如何威逼利誘坑蒙忽悠,我國就是要收會,如果再多一年,香港就會被國際默認為英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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