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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葯監局:弘森葯業等17家企業生產的19批次藥品不合規

人民網北京10月22日電(董童)日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官網發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19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稱,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等6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17家企業生產的19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其中,標示為蘇州弘森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鹽酸多塞平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根據國家葯監局的相關解釋,藥品標準中的含量測定項系指用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原料及製劑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採用化學、儀器或生物測定方法。含量測定與藥物的療效相關。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與投料量、投料質量及工藝等有關。

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蘇州弘森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鹽酸多塞平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大連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河北創健葯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鹽酸奧洛他定滴眼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裝量。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四川升和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紫杉醇注射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可見異物。

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美譽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南寧生源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同福堂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重慶眾妙藥業有限公司、甘肅奔騰葯業有限公司、臨夏市益生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6批次檳榔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黃曲霉毒素、水分。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聚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人民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樟樹天齊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宜欣製藥有限公司、雲南寧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和濟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葯業有限公司生產的7批次獨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二氧化硫殘留量、含量測定。

經青島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吉林省通化博祥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乙肝扶正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水分。

經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吉林省通化博祥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乙肝解毒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水分。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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