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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致人傷殘 三名女生被判賠償24萬餘元

新華社昆明10月23日電(記者 白靖利)三名女生對一名女生實施校園霸凌,結果導致受害者不慎墜樓致九級傷殘,最終三名女生被判賠償各類損失240959.65元,未盡到充分管理責任的學校也被判賠償20773.29元。近日,在150餘名師生的見證下,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校園霸凌案。

原告小媛(化名)與被告嚴某某、王某、潘某均為被告昆明市衛生學校楊林校區的學生。2016年5月12日,嚴某某與小媛發生口角。隨後,三人手持宿舍衣櫃掛衣服的小鋼管進入小媛宿舍,嚴某某與小媛再次發生口角並廝打,王某、潘某也參與進來。在場的其他同學將雙方拉開,並讓小媛到廁所躲避,小媛站在廁所外的窗檯處。嚴某某以其臉部被打傷為由,要求小媛下跪道歉,小媛拒絕並走到窗戶邊。王某見狀上前關閉窗戶、拉上窗帘。嚴某某仍然要求小媛下跪認錯,並用鋼管指著小媛。小媛便爬上洗漱台打開窗戶,坐在窗戶邊,面朝窗戶外面,背對著嚴某某等人。此時嚴某某仍用言語挑釁,小媛回頭看嚴某某,再回頭時不慎墜樓受傷。

當日小媛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為胸腰部椎體骨折損傷為九級傷殘。2016年6月,嵩明縣公安局對嚴某某等三人做出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嵩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小媛的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為24萬餘元,嚴某某負擔損失的30%;王某、潘某各負擔損失的20%;昆明市衛生學校負擔損失的10%;小媛自行負擔損失的20%。宣判後,原告小媛及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昆明市中院公開庭審認為:雙方糾紛的再次發生以及小媛墜樓受傷均由嚴某某等三人引起,小媛並無過錯;王某對小媛實際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與嚴某某、潘某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昆明市衛生學校未盡到充分的管理責任,一審判定承擔10%承擔賠償責任準確。因此撤銷嵩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定上訴人王某,被上訴人嚴某某、潘某、昆明市衛生學校對小媛做出相應賠償。

審判長王瑞認為,近年來校園霸凌案多發,對青少年及校園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德法並重,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校園霸凌現象的發生,學校和家長都應履行好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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