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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此文,產假的問題差不多都明白了

原標題:讀完此文,產假的問題差不多都明白了


讀完此文,產假的問題差不多都明白了


眾所周知,女職工在工作期間如果生孩子的話可以享受產假,那麼,我國法律規定的產假有多少天呢?下文中詳細介紹關於產假的國家規定。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於2012年4月28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如果企業出現上述情況都是違法,去仲裁肯定會勝,但並不是說這期間企業不能辭退、解除合同,比如出現企業制度中明確書寫的嚴重違紀行為企業就可以辭退解除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工資為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2.1、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2、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2.3、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9省份在修訂計生條例時,也取消了晚育假,將產假的計算方式調整為「國家規定假期98天+生育獎勵假」。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區、市)修訂了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30省(區、市)修改了產假時間,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產假時長。西藏通過政府部門聯合下發文件明確延長產假時間至一年,這也是全國各省份中最長的產假。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計生條例中明確除國家規定98天假期外,產假再增加「3個月」。這意味著當地女職工最多可享190天產假。 黑龍江、甘肅產假總天數為180天。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浙江、湖北產假為98天+30天,即128天。廣東女職工順產可享受98天+80天獎勵假共178天的產假,剖腹產可享受98天+80天獎勵假+30天剖腹產假共208天產假。 此外,一些地方對產假的規定相對彈性靈活。北京、吉林、重慶三地均規定,經女職工單位同意,女性可以延長假期。如重慶規定,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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