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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曉燕:《歐亞歷史中的哈剌契丹》述評

原標題:彭曉燕:《歐亞歷史中的哈剌契丹》述評


彭曉燕:《歐亞歷史中的哈剌契丹》述評


邱軼皓


哈剌契丹(而按漢語文獻習慣,則稱西遼)所留下的史料之零碎,和它在內亞腹地歷史中曾起到的重要歷史影響相比,呈現出一種極端的不平衡感。因此關於哈剌契丹(西遼)史的研究著作,除了少數幾部研究專著外,多為中亞(內亞)通史著作中關於此課題的章節。而彭曉燕(Michal Biran)博士的這部《歐亞歷史中的哈剌契丹》(下簡稱《哈剌契丹》),則是本課題領域內最新、也是最為前沿的成果。因此此書於2005年甫一出版,即獲好評如潮。


這是彭曉燕博士出版的第二部專著,我們已經為其上一本書中在處理東、西方(漢文、波斯、阿拉伯語)史料時嫻熟的文獻學技巧,和良好的敘事張力所驚羨。不過依筆者看來,《哈剌契丹》一書較之更有過而無不及。此種進步尤在所要處理的問題的複雜程度的倍增,以及作者基於大量豐富、精緻的細部研究之上,重新構建了哈剌契丹王朝的歷史,並對其中最為核心的一系列問題作出了獨立的解釋。


全書除《導論》、《結語》部分外,劃作兩大部分:1、《政治史》;2、《文化和制度史的諸側面》。

《政治史》部分分為從遼到西遼:耶律大石及哈剌契丹的建立平靜期:耶律夷列及其皇后的統治在花剌子模沙和蒙古夾擊下的衰落三章。作者簡要地介紹了耶律大石的早期經歷,以此來揭示作為哈剌契丹國家特性的-契丹二元文化淵源所自。而在解釋遼王朝餘眾為何選擇中亞作為新的立國之地時,作者強調是女真-金政權的建立導致漠北政治環境的改變,使得契丹-韃靼的短暫同盟迅速地瓦解。而當時中亞地區諸王朝實質上的虛弱和一盤散沙的現狀,成為了西遷的誘因(p.32-33)。另一方面,遼朝早年在中亞穆斯林地區和欽察草原的成功經略,也促使耶律大石作出如此選擇(p.34-35)。在可敦城會盟蒙古語諸部族後,哈剌契丹開始了進一步的西征,最終建都於虎思斡耳朵(Qoz Ordo)。並於卡特宛(Qa?wān)一戰中擊潰塞爾柱(Saljuq)蘇丹桑賈爾(Sanjar)率領的穆斯林軍隊,遂使得哈剌契丹以一個異教徒國家在伊斯蘭教佔優勢的中亞地區樹立了威信(p.36-46)。作者對這個階段哈剌契丹的戰略(如由對塞爾柱統治懷有貳心的花剌子模沙、哈剌魯部引導,入侵河中地區)、轄境進行了考察。不過作者似沒有提到耶律大石即帝位於起兒漫(Kirman,今伊朗東南部克爾曼省)一事。因為它是較早為哈剌契丹所控制的地區,而在伊利汗王朝甚為活躍的起兒漫世侯最初正是由西遼-葛兒汗委任於當地的監臨官,並依舊以以哈剌契丹王朝(Qarākhitāiyān)自命。


第二章所關注的是哈剌契丹史的中期,正如作者所云:有關這一時期的史料不僅貧乏而且粗略。但是這又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時期,各種矛盾交錯發展,預示了王朝的命運。其中最為主要的三組矛盾就是:1)持續加劇的游牧人和定居社會的衝突;2)哈剌契丹和其屬國花剌子模試圖擺脫宗藩關係的鬥爭;3)哈剌契丹捲入其西部諸政治勢力的角逐,導致其疆域的萎縮(p.48)。作為一個在東、西邊界同時存在著敵對勢力的王朝,哈剌契丹的政策不得不受制於兩翼局勢的變化。在12世紀50年代前半期,它極少涉足呼羅珊地區的事務的原因,被認為是積極參於其東部針對金人的軍事活動(p.52)。而1256年起,它轉而深陷河中地區的權利紛爭,則與塞爾柱勢力的衰微與其早期盟友花剌子模沙阿爾思蘭(Arslan II)的崛起有關。阿思蘭死後,其子泰凱什(Tekish)依靠哈剌契丹的支持在與胞兄蘇勒坦沙(Sul?an ?āh)的即位競爭中勝出,卻轉而試圖以聖戰為號召將之驅逐出花剌子模勢力範圍之外。雖然哈剌契丹的統治者仍未放棄復興遼朝的願望,但西部的情勢變化正驅使其離此目標越來越遠。


第三章考察了哈剌契丹持續而緩慢的衰落過程,及其滅國後哈剌契丹遺族在中亞的活動。末代葛兒汗直魯古面臨著花剌子模沙、古里王國(Ghūrid)的挑戰和欽察部族的趁火打劫(p.60-62)。同時,在東部哈剌契丹也不再有所作為,除了克烈部王罕一度避難其處外,金朝完全取代了契丹在蒙古草原的宗主地位。日漸衰落的哈剌契丹成為了花剌子模的瓜分對象,而東方新興的成吉思汗則帶來更多的壓力。最終,哈剌契丹的王位為逃亡的乃蠻王子屈出律(Güchülüg)篡奪,並在尾隨而來的成吉思汗軍隊手中走向終結。不過哈剌契丹遺族除了被編入蒙古帝國的各個千戶外,由八剌·哈乞不(Baraq Hajib)在起兒漫建立的哈剌契丹王朝作為伊利汗的封臣,存在至1307年;而在中亞、高加索和羅馬尼亞的摩爾多維亞地區(Moldavia),哈剌契丹作為部族名或地名一直延續近代。


從整體上來看《哈剌契丹》的《政治史》部分,基本上沿用了巴托爾德以來傳統的歷史分期和敘事框架。這一點也確實與巴托爾德的著作已經在可能的範圍內,最大程度地搜檢了歐洲所藏的穆斯林文獻有關。但作者較前人更進一步的地方在於,她在漢文史料的搜檢方面超過了絕大多數西方中亞史家,因此在細節方面顯得更為充實。如以史料最為分散的中期史為例,作者擷取了《金史》、《大金國志》等書中零星的遣使報告,使讀者當時哈剌契丹日常政治的面貌有一概觀的了解,而不是像完全依賴穆斯林文獻學者那樣,只是在雙方敵對或戰爭的情況下,才能間接地看到這些異教徒的身影。


和《政治史》相比,對哈剌契丹文化和制度史(第4-6章)的分析是作者用力最勤,也是給予讀者欣悅最多的部分。作者將這一部分分為三個單元:1、漢制;2、游牧制度;3、伊斯蘭。這樣的劃分不僅包含了哈剌契丹統治下多元人群的構成,也是反映了其國家體制的樣貌。

和之前的大多數歐洲學者的論述不同的地方,是彭曉燕此書沒有簡單地割裂哈剌契丹和東方世界的聯繫。雖然使用了大量的穆斯林文獻,但她卻對漢文化對其政治-文化傳統所起的影響給予了積極評價。同時她也沒有為零星記載所折射出表面現象所拘束,作者認為,儘管在哈剌契丹的政治機構中保留許多沿襲自唐-遼官制的漢式官稱,在人口統計和文書-印章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到傳統漢制的影響,但是它們並非僅僅是出於吸引國家內部的漢族人口的目的而得到保留的,因為後者數量太微不足道了(p.96)。相比之下,更為重要的是,漢式制度提供了這個為穆斯林文化所包圍政權統治合法性的依據。這點也是漢-唐以來,中原王朝在中亞地區政治影響力的遺產。[作者強調「漢制」(亦即漢文化)對其的影響主要是文化心理層面的,這也就能解釋為何哈剌契丹統治者始終密切關注「東方」的局勢了。


其次,作者考察了哈剌契丹的核心區域和行政管理機構。作者引用志費尼書的記載,把曾經設置監臨官?i?na)的城市也看作是哈剌契丹控制下的核心區域(P.104-105),但可惜的是她未及引用韓儒林先生所撰《關於西遼的幾個地名》一文,而依筆者看來,上述幾個城市更可能是哈剌契丹勢力範圍下的邊緣地區。其次,作者區分了原生的native)漢制和北族王朝所遵行的漢制(實為胡-漢二元制度),進而通過考索各種文獻出現的哈剌契丹官名,可以發現它和遼制(即南北面官制)之間的繼承性;它在地方上則主要是因俗而治,通過徵稅、置監等手段進行間接管理。最後作者詳細討論了所謂西遼少監的問題,首先她同意少監監臨官?i?na)的對應詞,但不同的是,塞爾柱時代監臨官只是維持地方治安而不負責收稅,而從哈剌契丹迄至蒙古征服時期,監臨官的身份從警察轉變為管理定居民事務的代理人(p.121)。但作者接受魏特夫、馮家昇的觀點,認為少監的意義源自監國p.122),是不對的。它應該來自漢制中掌出納邦國財用、錢穀掌邦國百工營造之事太府監少府監位下的少監一職。其職務並非單純地監督,而是負責為宮廷徵收財稅。同時,微嫌不足的是,對於遼代的南北面官制在哈剌契丹政治中作用,作者沒有充分地展開論述(關於這點,筆者將於下文提出意見)。


游牧制度章中,作者著重討論的是:同樣具有游牧傳統背景的哈剌契丹是如何協調其治下的游牧與定居社會的關係的?又是如何加強與中亞本地的游牧族群的聯繫的?作者同意正如魏特夫書強調的,哈剌契丹對中亞本土社會的干涉是間接的,因此其統治對當地社會的衝擊也較小。與之相對,它更加關注其東側蒙古高原的事務。作者舉例稱:當花剌子模沙從哈剌契丹手中奪取河中地區之後,蒙古高原隨即就發生了嚴重的衣服短缺(p.138)。而在商業貿易中,其主要的獲利對象也很少是中亞的游牧人,而是蒙古高原諸部落和回鶻。而下述兩個政策也確保了其境內的游牧族群不至於給其統治帶來太大壓力:1、離散部族和強制定居化;2、奴隸貿易。前者可以使哈剌契丹保持定居和游牧力量的平衡;後者則可以及時地移出過剩的人力資源(p.142)。最後作者分別對軍事、女性地位、狩獵等側面對哈剌契丹的游牧性格進行了描述。


伊斯蘭章考察了哈剌契丹在其治內與境外和穆斯林世界的關係;哈剌契丹的宗教政策及其內涵,和聖戰Jihad)精神在此種政治文化背景下的鬆弛。和之後的蒙古人一樣,哈剌契丹統治者奉行的是寬鬆的宗教政策。在容忍、保護、鼓勵不同宗教並存的同時,伊斯蘭教仍擁有某些特殊的優勢,如允許其以伊斯蘭教法進行裁決,其宗教的上層集團也完全保存下來,並被吸納入國家機構中。因此,除了在哈喇契丹統治後期,花剌子模沙作了幾次以聖戰號召鼓動穆斯林參加反對其宗主國的嘗試外,大多數時候宗教狂熱總是讓位於更實際的政治、經濟利益(p.194)。而當篡位者屈出律強行推崇佛教的做法,徹底打破了哈喇契丹國內的勢力平衡後,其政權的最終崩潰也就指日可待了。


儘管在書中,作者極其令人信服地重新考量了哈剌契丹歷史的各個側面,但在結論部分,她的論斷卻因為試圖遠離大多數學者所認同的觀點而顯得過於激進了。作者的主要觀點是:雖然哈剌契丹和蒙古帝國在形制和文化背景上存在著極其相似的地方,但差異卻要大得多,因此不能被看作是蒙古帝國的原型p.202,205)。她舉出的不同點有:1、哈剌契丹並未象其後續者那樣,給被征服地區帶來巨大的損害;2、遼或哈剌契丹的文化更多體現出跨文化cross-culture)的特徵,蒙古帝國則建立於更為純粹、典型的漠北游牧文化基礎上。游牧因素含量的不同導致了本質性的區別p.204);3、至少在忽必烈之前,漢文化對蒙古的影響仍然是邊緣性的,因此在歐亞地區,蒙古人所採取的,更為直接的管理方式並非繼承自哈剌契丹,而是完全獨創的,儘管他們從前者那裡借用了不少專業術語(p. 203)。

在此筆者的看法則有所不同,如何理解從遼-哈剌契丹-蒙古(也許還應該包括金)這一系列北族王朝之間的關聯性,確實受制於文獻資料的匱乏而無法前後觀照。但是筆者認為,漢式制度(在本書討論範圍內則應該是北族王朝奉行的漢制),既作為一個完整的政治體制而存在於帝國中央,同時也以形形色色制度碎片(如某些管理機構、技術人才、官號、尊稱)的方式向其統治的邊緣波散,而在缺少完整國家形態的部族聯盟階段,後者的影響甚至是主要的。它們存在於遼代統治下的草原腹地,也被哈剌契丹帶至中亞,且遠早於成吉思汗興起前就流行於蒙古草原各部中;它們往往以各種變形了的譯音方式出現在文獻中,卻並非無法追索。我們只要舉出太子太師太陽(大王)駙馬等等同時出現於遼-哈剌契丹-蒙古時期官制中的延續性,就不難看出其中的淵源。而此種官制上延續與演進,似乎並不能在漢化框架內進行解釋,更應看作是較早滲透入草原游牧社會的漢式制度的重組反饋更主要的是,在官稱-名號的背後隱然反映出的是某種一貫的、源於漢地的政治制度或觀念,儘管和一切游牧帝國一樣,族產觀念從私法領域帶入了公法領域」——制度運行更須依賴人身的從屬關係以展開。


蒙古征服雖則很大程度上破壞了各個地區原有社會基礎,但其所依傍的技術官僚群體卻由來自於各個被征服地區的、舊的精英集團所組成。由於原有社會中各階層在重新整合的政府中所起影響的不同,因此蒙古帝國在歐亞大陸的不同地方,其政治結構常常表現為打斷了該地區政治傳統中某些部分的發展,又促使其社會組制機體中的另一些成分畸形膨脹。但卻決非如作者所說的,是一種全新的創造,或直接自更野蠻、粗朴的傳統飛躍而成。


最後,請容許我在更長的時段里略作懸想:也許要經過下一個歷史時期——即蒙古征服時期,哈剌契丹對中亞及以西地區在政治制度上帶來影響才會充分顯示出來。正如弗拉格納(Franger)指出的,蒙古時代的許多行政手段並非源自中亞傳統。如在文書制度層面,方形的漢式印章(tamghā)取代了之前的花押tugh)制度。1952年、1958年分別在新疆沙雅、伊犁地區出土的兩枚西遼官印,在形制上恰恰可看作是遼-蒙古時代之間的承前啟後者。


其次,若我們將遼代的南北面官制度和反映伊利汗政治制度的《書記規範》(Dastūr al-Kātib fī Tacyīn al-Marātib進行對比,就能發現兩者之間的共性要超過於後者和波斯-突厥傳統的書記īn?ā)文獻之間的關聯性。《書記規範》將不同種類的官職分成三類:1、授予蒙古異密及其僚屬轄區、官職的任命書(dar tafwī?-ia』māl wamanā?ib bi-umarā』-yi mughūl wa atbā』』i ī?ān);2、授予宰輔、大底萬府(財政部)官長轄區、官職的任命書(dar tafwī?-ia』māl wamanā?ib bi-wuzarā wa a??āb-i dīwān-i buzurg);3、宗教人士的任命書。除第三部分僅反映波斯社會特徵外,蒙古(包括突厥部族)官員多出任武職,並與大汗的宮帳(Urdū)保持著特殊的從屬關係;而宰輔、技術官員則多由波斯本土人士充任。而我們很容易就想到遼制中北面朝官其牙帳居大內帳殿之北北衙不理民而南面官則模仿唐制而設,亦以招徠中國之人也。不僅職權不及北面官,所理之事也多為財賦、民政之類。這種在政府機構中兼顧游牧-定居社會利益的建制,不見於此前的中亞、波斯文獻。那麼,為何在相去如此之久的文獻中卻有著如此的相似性?我們不難想到是誰,充當了兩者之間的過渡。

必須承認,彭曉燕博士的這本專著不僅是遼史、哈剌契丹史的重要參考著作,也為稍後的蒙古時代史研究預設了很高的標準——如果哈剌契丹的歷史終究能夠以遠較今日更為清晰、完整的圖景展現在我們面前的話,那麼稍後橫掃歐亞的蒙古風暴是否還會像中世紀史家所形容的那樣不可預期?還是長久以來北方游牧民族自身歷史發展邏輯中的前定之事」呢?(文章原刊於《元史及民族與邊疆研究集刊》第23輯,為便於閱讀注釋從略,引用請以原文為準)


責編: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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