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942 陳尚勝 | 朝貢制度與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以16-19世紀的明清王朝為中心
原標題:No.942 陳尚勝 | 朝貢制度與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以16-19世紀的明清王朝為中心
朝貢制度與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
——以16-19世紀的明清王朝為中心
陳尚勝 | 文
目錄
一、古代東亞鄰國對朝貢制度的認同問題
二、朝貢制度與封貢關係
三、朝貢制度與雙邊事務解決機制
四、朝貢制度與屬國安全
五、餘論
本文所說的「東亞地區」,是指歷史上使用漢字文化的中國、朝鮮(韓國)、日本以及越南諸國。學術界對於這一地區傳統國際秩序的研究,肇自於美國學者費正清(John Fairbank)。1963年和1965年間,他在美國先後組織過兩次國際學術研討會,分別討論「東亞的國際秩序」和「中國的世界秩序」問題,並將「朝貢」制度作為分析東亞國際秩序和中國的世界秩序的基本模式。(1)此後,「朝貢」制度逐漸成為西方學術界研究清朝以至整個中國傳統對外關係的主流分析模式。(2)近年間,我國學者也比較關注並撰文討論,而且,人們不僅關注它的「歷史性」內涵,還特別重視它在「現代性」背景下的轉換。(3)不過,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是否由「朝貢」制度所構建,除了人們通常考察的中國封建王朝在與東亞鄰國交往過程中推行「朝貢」制度的史實外,我們有必要關注朝鮮、日本以及越南諸國在地區國際事務中是否認同並採用這種交往模式。如果上述諸國認同並採用這種「朝貢」制度的交往模式,我們還應就朝貢制度對於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尤其是地區安全有無保障作用進行考察。我認為,這些都是關乎它的「歷史性」與「現代性」的重要問題。因此,本文擬以與現代緊密關聯的16-19世紀為中心,對明清王朝如何通過朝貢制度機制處理與周鄰國家的雙邊關係和地區安全問題進行討論。
一、古代東亞鄰國對朝貢制度的認同問題
對於學界多數人把「朝貢」制度視為古代中國與周鄰諸國政治關係的基本模式的看法,近年有學者結合古代中國與東南亞諸國關係撰文提出批評,認為中國古代朝貢制度是一種虛幻的聯結,更多時候只是中國封建王朝的一廂情願而已。(4)因此,我們很有必要考察作為東亞地區的朝鮮、日本、越南以及琉球諸國,對於中國封建王朝實行朝貢制度的反應和接受情況。
作為一種涉外製度的「朝貢制度」,(5)它究竟肇始於何時?從史書記載來看,可知開始於西漢初期。據《史記》記載,南越王趙佗,本為秦朝南海郡龍川縣令,後趁秦末之亂而自立為南越王。劉邦「定天下,為中國勞苦,故釋佗弗誅。漢十一年,遣陸賈因立佗為南越王,與剖符通使,和集百越,毋為南邊患害,與長沙接境」。(6)《漢書》中也記載,高祖「使陸賈即授璽綬,它(佗)稽首稱臣」。(7)武帝初期,南越王還遣其太子入長安宿衛。而武帝後期,南越國王室請求內屬,其身份也由漢朝的「外臣」轉化為「內臣」。
在朝鮮半島,據《史記》記載,燕人衛滿於西漢初年率眾破朝鮮而自立為王。「會孝惠高後天下初定,遼東太守即約滿為外臣,保塞外蠻夷無使盜邊,諸蠻夷君長欲入見天子,勿得禁止。以聞,上許之。以故滿得兵威財物侵降其旁小邑。」(8)文中的「約」,據高明士解釋,當為「券書」言語之約。(9)由此可見,在漢惠帝以及呂后執政時期,漢朝通過與衛氏朝鮮的「券書」言語之約,使朝鮮國王成為「外臣」。而作為「外臣」的重要義務,不僅自身要派遣使者向漢朝皇帝朝貢,而且也不能阻攔周鄰「蠻夷君長」朝見漢朝「天子」。公元前2世紀末,由於人口之爭而雙方互相暗殺對方邊將,漢武帝興兵消滅衛氏政權,在朝鮮半島北部設置樂浪等四郡。(10)而朝鮮半島南部的韓人部落,也因此服屬漢朝與曹魏的樂浪郡,「四時朝謁」;「自服印綬、衣幘千有餘人。」(11)兩晉南北朝以及隋唐時期,朝鮮半島出現了高句麗、百濟和新羅三個政權。公元427年遷都到朝鮮半島北部的高句麗,曾先後向前燕、後燕、東晉、北魏、南朝各政權、東魏、北齊、陳、隋、唐等朝貢,並獲得這些政權的冊封;位於漢江流域的百濟,也先後向東晉和南朝宋、齊、梁、陳等政權以及隋朝、唐朝朝貢,並受到這些政權的冊封;而偏居朝鮮半島東南部的新羅,則先後向南朝的宋、齊、梁以及北齊政權和隋朝、唐朝朝貢,也受到相應的冊封。(12)新羅和唐朝也保持著頻繁的朝貢。(13)高麗王朝統治朝鮮半島時期,也先後向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北宋、遼朝、金朝、元朝以及明朝稱臣朝貢,其國王則相應受到這些政權的冊封。(14)李成桂奪取政權後,即遣使明朝「請更國號」,提出「朝鮮」與「和寧」兩個國號方案,由明太祖確定為「朝鮮」。此後,朝鮮「貢獻,歲輒四五至焉」。(15)清初,皇太極曾要求朝鮮斷絕與明朝的朝貢往來,在朝鮮拒絕後即對該國發動戰爭,從而用武力迫使朝鮮放棄明朝並向其稱臣。清朝定都北京後,為消除以前的戰爭陰影,對朝鮮主動加強了「懷柔」政策,而朝鮮每年定期向清朝派遣「三節使團」(指春節、冬至、皇帝生日三節),直至19世紀末一直向清朝朝貢。1894年清朝在甲午戰爭中戰敗,日本通過《馬關條約》廢止了朝鮮向清朝修貢典禮。(16)上述考察表明,朝鮮半島上的政權接受了中國封建王朝的「朝貢」模式,並以「屬國」的身份開展相互間的政治往來。
非但如此,朝鮮半島上的政權,也將「朝貢」制度運用於周邊弱小部落,用以構築自己的周邊秩序。早在漢武帝統治之初,朝鮮半島上的衛氏政權,就曾「得以兵威財物侵降其旁小邑,真番、臨屯皆來服屬,方數千里」。(17)高麗政權也曾以女真等部落為招撫對象,並一度開展由這些部落向他們「朝貢」的政治往來。(18)高麗末期更是趁元明鼎革而東北地區王朝管理失控之際,積極推行北進的拓疆政策,大力招納女真各部作為自己的藩屏。(19)此後的朝鮮王朝仍然繼承了這一政策,大力招撫女真人並使他們向自己朝貢,直至努爾哈赤的建州女真勢力興起才改變這種政治關係結構。(20)同時,朝鮮還曾對海外的對馬、琉球王國等政權,採用「朝貢」制度模式開展政治交往,力圖構築自己在海外世界的藩屬體系。(21)
日本則是在漢武帝於朝鮮半島設立樂浪等四郡以後,開始與漢朝進行政治交往。據史記載,「樂浪海中有倭人,分為百餘國,以歲時來獻見雲」。(22)在東漢建國之初的「中元二年,倭奴國奉貢朝賀,使人自稱大夫,倭國之極南界也,光武賜以印綬」。(23)十分難得的是,東漢光武帝賜予倭奴王的這枚金印,1784年競被發現於日本北九州的志賀島,印文為「漢委奴國王」。(24)它表明,日本早在公元前後,即已接受了漢朝的朝貢制度。此後,日本近畿的邪馬台國對中國曹魏政權,飛鳥時代(600-710)、奈良時代(710-794)以及平安時代(794-1184)初期的倭國對中國的唐朝,皆有定期的朝貢。(25)只是平安時代中後期以及鎌倉幕府(1069-1333)統治時期,日本未向中國的宋朝和元朝進行朝貢。但到南北朝時期(1334-1392)以及室町幕府時期(1392-1573),日本又對明朝開展朝貢往來。(26)
不過,日本進入安土桃山時代(1573-1600)以後,不僅再未向中國明朝以及清朝稱臣進貢,而且其關白豐臣秀吉也曾運用朝貢制度來構建日本的華夷秩序。(27)1588年,豐臣秀吉通過薩摩藩島津義久送達文書給琉球國王尚永:「方今天下一統,海內向風,而獨琉球不供職。關白方命水軍,將屠汝國。及今時,宜遣使謝罪,輪貢修職,則國永寧,茲特告示。」(28)顯然,這是豐臣秀吉要求琉球國王向自己朝貢。1591年秋,豐臣秀吉又委託商人帶書到呂宋:「自壯歲領國家,不歷十年而不遺彈丸黑子之地,域中悉統一也。由之三韓、琉球遠邦異域,款塞來享。今也欲征大明國,蓋非吾所為,天所授也。如其國者(按:此指呂宋),未通聘禮,故先雖欲使群卒討其地,原田孫七郎以商船之便,時來往此,故紹介近臣曰:某早到其國,而備可說本朝發船之趨,然則可解辨獻筐雲。不出帷幄,而決勝千里者,古人至言也。故聽褐夫言,暫不命將士,來春可營九州肥前。不移時日,可偃幡而來服。若匍匐膝行於遲延者,速可加征伐者必矣。勿悔,不宣。」(29)由此來看,他還希望把呂宋招納到朝貢日本的藩屬國中。1592年,豐臣秀吉又招諭台灣高山國:「夫日輪所照臨,至海岳、山川、草木、禽蟲,悉莫不愛他恩光也。予際欲處慈母胞胎之時,有瑞夢,其夜巳日光滿室,室中如畫,諸人不勝警懼。相士相聚,占筮之曰:及壯年,輝德色於四海,冠蓋相望;結轍於道,爭先而服從矣。朝鮮圀者,自往代於本朝,有牛耳盟,久背其約。況又予欲征大明之日,有反謀,此故諸將伐之。國王出奔,賊付一炬也。聞事已急,大明出數十萬援兵,雖及戰鬥,終依不得其利。來敕使本邦肥之前州而乞降,由之築數十個城營,收兵於朝鮮城中慶尚道,而屢決真偽也。如南蠻、琉球者,年年獻土宜,海陸通舟車,而仰我德光。其國(按:指高山國)未入幕中,不庭之罪彌天。雖然,不知四方成享,則非其地疏志,故原田氏奉使命而發船。若是不來朝,可令諸將攻伐之。生長萬物者日也,杜渴萬物者亦日也。思不具。」(30)豐臣秀吉在這份國書中,運用了儒學的天命觀來招諭外國,自稱上承天命統一日本,而海外諸國也要秉承天命向他朝貢。他同時還向海外國家宣稱,自己已發兵征討大明,勝利指日可待。顯然,豐臣秀吉是要在東亞地區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國際關係秩序。
事實上,豐臣秀吉正是在1592-1598年間發動了侵略朝鮮的文祿—慶長之役(朝鮮稱為壬辰—丁酉倭亂,明朝稱為援救朝鮮之役),(31)企圖以朝鮮為跳板而進攻明朝。豐臣秀吉在戰爭過程中,甚至還提出過佔領中國以後的「大唐關白」人選。(32)然而,豐臣秀吉本人卻因發動這場戰爭未能如願而一命嗚呼。不久,德川家康在日本成為征夷大將軍,滅豐臣遺族,建立起江戶幕府。德川家康鑒於豐臣氏發動的侵朝戰爭失敗,不得不改變對外擴張目標。1609年春,江戶幕府通過薩摩藩加強了對琉球王國的軍事行動,迫使琉球國王尚寧向薩摩藩稱臣進貢。其實,德川家康的外藩國家目標並不僅僅是琉球,他還希望「朝鮮入貢,琉球稱臣,安南、交趾、占城、暹羅、呂宋、西洋、柬埔寨等,蠻夷之君長酋帥,各無不上書輸賓。」(33)顯然,豐臣氏在東亞地區構建以日本為中心的國際秩序目標,已為德川氏所繼承。
越南自脫離中國封建王朝管轄而獨立建國後,也對中國各王朝稱臣納貢。公元10世紀初,交州土豪曲承美趁唐末五代割據之亂,自稱節度使據有安南,後來曲氏雖被南漢將領所擒,但交州卻陷入戰亂。939年,據有交州的吳權擊敗南漢軍隊,「置百官,制朝儀、定服色」,(34)從此安南開始獨立建國。安南獨立後,曾先後有丁朝(968-980年)、前黎朝(980-1009年)、李朝(1009-1225年)、陳朝(1225-1400年)、胡朝(1400-1407年)、後黎朝(1428-1789年)、西山政權(1789-1801年)、阮朝(1802-1945年)政權,皆以「朝貢」的方式與宋朝、元朝、明朝、清朝開展政治往來。而且,「越南」作為國名,也是清朝對阮朝國王冊封的結果。據史書記載,「該國長請錫新封,陳明該國系先有越裳之地,今並有安南,不願忘其世守,吁懇仍以『南越』名國。經疆吏據情入告,部臣議駁,以『南越』命名,與徼外封域未協。特念其叩關內附,敬抒悃忱,命用『越南』二字,以越字冠於上,仍其先世疆域;以南字列於下,表其新錫藩封。」(35)
越南歷代王朝不僅完全採用了「朝貢」制度與中國各代王朝開展官方往來,而且其也以「朝貢」模式開展與周鄰弱小部落和國家的政治交往,以建立自己的區域秩序。如阮朝鼎盛時曾對外稱,「緬甸附邊則卻之,萬象有難則救之,多漢、南掌、火舍,慕愛義來臣,勉之以保境安民。至於洋外諸夷,如英吉利、富浪沙,於清、暹羅所傲視者,亦皆聞風而臣服。」(36)
與上述三國相比較,琉球王國加入到對中國封建王朝「朝貢」的隊伍中相對時間較晚。直到明朝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派遣楊載詔諭琉球來朝,琉球遂派人前來明朝進貢。(37)從此,琉球王室被明朝以及後來的清朝規定為二年一貢,但琉球卻不斷以「探貢」、「接貢」等名義加派船隻入閩,直到光緒五年(1879)其被日本吞併為止。琉球王室之所以積極入貢,無疑緣於重要的經濟利益(財政)和政治利益(國家安全)。(38)其實,基於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考量,也並非琉球王國所獨有。從朝鮮、越南歷代政權方面看,通過「朝貢」的方式與中國封建王朝發展政治關係,可以得到實力強大的中國封建王朝的政治認可,既可以維護自身的生存,也可以從外部空間獲得該王權在本國統治的合法性。有人還認為是為了從中國獲得貿易機會,(39)其實從宋朝、遼朝、金朝、元朝以及清朝所實施的商民互市制度看,這些國家也可以通過民間渠道得到這種貿易機會。顯然,它不能成為朝鮮和越南各政權為了獲取貿易機會而對中國封建王朝進行「朝貢」的理由。只有日本對隋唐王朝的朝貢,緣於引進中國文化以進行社會變革的需求;而室町幕府對於明朝的朝貢,則在於追逐自己的財政經濟利益,(40)而一旦中日民間海上貿易開通,日本對中國封建王朝的「朝貢」也就難以為繼。由此可見,中國封建王朝所推行的「朝貢」制度體系,在古代東亞鄰國中得以採納,朝、日、越、琉各國所採納的原因也不完全相同。也正是如此,日本於16世紀就已擺脫了中國封建王朝的「朝貢」體系,而琉球、越南和朝鮮三國則分別在日本以及法國的外力作用下,被迫終結了他們對清朝的「朝貢」。
二、朝貢制度與封貢關係
上節考察表明,朝鮮、日本、越南等國政權都曾不同程度地接受中國封建王朝的冊封,而16-19世紀的朝鮮、日本、越南等國政權在與周邊弱小國家交往過程中,也曾運用「朝貢」制度來構建自己的國際秩序。那麼,對於以朝貢制度來構建的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的名稱應如何表達呢?對此,學界在名稱表達方面目前並不一致,有不少學者使用「朝貢體系」的概念;(41)也有學者稱為「華夷秩序」,(42)或者稱為「華夏秩序」;(43)而日本學者在回應「朝貢貿易體系」理論過程中還提出過「互市體系」論;(44)也有人提出為「天朝體制」論。(45)顯然,要討論東亞地區的傳統國際秩序問題,名稱問題也有必要進行討論。
所謂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我認為應是指古代東亞諸國在交往過程中形成的相對穩定的關係模式、結構和狀態,尤其是它的關係結構和周鄰各國關係所要達到的良好狀態。多數學者所主張的「朝貢體系」論,雖然抓住了「朝貢制度」作為中國封建王朝開展與東亞鄰國政治關係的主要模式,但它僅僅是著眼於這個地區主要國家的涉外核心制度,卻沒有表達出古代中國封建王朝與周鄰國家政權之間的傳統政治關係結構。這裡所說的「關係」,當指兩個以上事物的關聯。顯然,「朝貢體系」論中的「朝貢」,只是點明了周鄰國家對中國封建王朝的單向性活動,未能表達出中國與周鄰國家之間的主要政治關係。
順便指出,不少論著常把在「朝貢」主導下的中國與周鄰國家間的政治關係,概稱為「宗藩關係」。如果不考慮某個特定時段情況,將它視為一種常態,其實也未必符合歷史實際。所謂「宗」即是「宗主國」的簡稱,而「藩」則是「藩屬國」的簡稱。儘管歷史文獻中一直把向中國封建王朝進行「朝貢」的國家稱為「藩邦」、「藩屬」或「屬國」,但中國封建王朝在「藩屬」國面前一般卻是自稱「天朝」,而「藩屬」國則稱中國封建王朝為「上國」,卻沒有稱呼為「宗主國」。所謂「宗主國」,本是人們對近代在亞非拉地區進行殖民統治國家的一些西方國家的稱呼。因為這些西方國家曾宣布自己對其殖民地國家在政治上享有統治權力,這種權力被稱為「宗主權」。因此,人們常把近代西方國家與其殖民地國家的關係稱為「宗藩關係」。而從「宗藩關係」的名稱和性質的雙重角度考慮,我們若使用它來表示在「朝貢」制度主導下的中國與周鄰國家間政治關係,則不符合中國歷史實際,因為歷史上中國封建王朝在大多數時間範圍內並不干預屬國的內政(按:袁世凱在作為「欽差大臣」派駐朝鮮期間,曾有強化上國主導權的傾向,但這不是中國歷史的常態)。此外,與「朝貢體系」相近的「藩屬體系」論,(46)也只是點明了中國封建王朝對於周邊秩序狀態的追求,卻未表達出東亞地區傳統秩序的關係結構。
「華夷秩序」論,儘管考慮到關係的兩方,不過「華」與「夷」的概念從本質上只是認知問題,即如何認識「我者」與「他者」,卻不能準確地表達出兩個國家之間涉外行為的模式、結構和狀態。與此相近的「華夏秩序」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表達出中國封建王朝的主導性意識形態,而這種意識形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為其他東亞鄰國所接受,但它如「華夷秩序」論一樣,卻未能從本質上表達出東亞諸國相互關係的主要行為模式和結構。
「互市體系」論,雖然揭示出宋代及其以後中國與海外國家關係的一種模式,但它僅僅是一種經濟關係模式,而忽略甚至迴避了這種經濟關係制度安排的政治性前提。而地區間的國際秩序,從本質上講是國家與國家間的政治關係。
「天朝體制」論的提出,是鑒於「朝貢體系」論與「互市體系」論各自的偏頗和不足,意在統合兩者,但它的缺陷仍是僅僅著眼於中國封建王朝,儘管中國封建王朝在地區國際秩序中一直處於支配地位,但這一概念卻未能兼顧其他國家在相互關係結構的另一端情況。而且,「天朝體制」作為中國封建王朝對外關係用語和概念,只是在清朝乾隆至咸豐時期的有限時段使用,其含義兼有「制度」和「權威」等意義。(47)顯然,用一個短時期用語並且語義不定的概念來表達長時段中國封建王朝對外關係模式也不恰當。
既然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主要是指這些國家尤其是中國與鄰國之間政治交往的主要關係模式與結構,我認為,還是應該從中國封建王朝開展與東亞鄰國政治關係主要模式——「朝貢」制度入手,來考察它們之間所形成的關係結構。一般來說,中國封建王朝在追求周鄰國家來中國「朝貢」時,往往採取「冊封」和「回賜」的方式予以回應。其中,「冊封」是奠定雙方關係的上下尊卑名分,而「回賜」則是上國對藩屬國家王朝的經濟獎賞。正是通過這種「冊封」和「朝貢」雙向活動的關聯,中國封建王朝與周鄰國家才結成了相互之間政治關係,從而達到他們所期待的周邊地區國際關係秩序。因此,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的主要結構,是中國封建王朝通過朝貢制度與周邊鄰國所形成的「冊封—朝貢關係」體系。所以,它的名稱應稱為「冊封—朝貢關係」體系,簡稱為「封貢體系」。
三、朝貢制度與雙邊事務解決機制
據《清會典》記載:「順治元年定,外國朝貢以表文、方物為憑,該督撫查照的實,方准具題入貢。康熙五年題准,凡外國奏疏不得交付前往使臣帶來,令專差官交該督撫轉奏。六年定,外國投文到該督撫,該督撫即開閱原文議題。凡禁例:順治元年定,凡外國人送該督撫禮物永行禁止。康熙六年題准,凡督撫、提鎮等官不許擅自移文外國。」(48)按:上述政令的具體內容則是,外國朝貢使團來華時,相關朝貢表文必須首先交由入境口岸的地方督撫,並由他們轉奏朝廷。此外,外國在朝貢事務外,遇事還可另外投送公文給相鄰的中國邊地督撫,並由中國邊地督撫開拆閱讀原公文的具體內容,再具體商議回復內容並奏報朝廷。
根據朝鮮文獻《同文匯考》記載,清朝與朝鮮之間凡涉兩國關係的具體事務,遇事皆隨時派遣官員前往對方送達「咨」文,以通報情況併合作解決。(49)清朝咨文一般由禮部發出,有時戶部、兵部也因所管事務而向朝鮮發送咨文;朝鮮咨文則以國王名義送出,稱送達咨文的使員為「齎咨行」,(50)以別於正式使節(包括定期的冬至使、賀正使、聖節使和不定期的謝恩行、奏請行、進賀行、陳慰行、進香行、問安行等)。朝鮮齎咨官通常由精通中文的司譯院官員或由較低等級的武官擔任,其官品低於正式使節。與正式使節承載著清鮮政治關係禮儀使命之不同,齎咨官則承擔著兩國具體事務的通報使命,包括朝鮮請求曆書、雙邊貿易、會勘邊界、邊境地區越境犯罪、海洋越境捕撈、海難救助等事務。
中朝邊境地區的跨境犯罪問題,是清朝與朝鮮雙方咨文通報與協商的重要內容。順治時期對於朝鮮人越境采參和狩獵,一經發現即由戶部發咨文通知該國,並專派敕使進入朝鮮交涉。(51)不久,順治帝還曾頒敕朝鮮告知:「盜參事小,封疆事大,若弗禁約,後犯必多。」(52)而對於朝鮮人越境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禮部咨告朝鮮,朝鮮則派齎咨官攜國王咨文具體介紹情況。在得到皇帝頒旨後,雙方派遣官員在鳳凰城或在盛京會審,或在朝鮮境內由朝鮮官員自行審判。(53)
對於中國漁民越境至朝鮮沿海捕漁事件,朝鮮也多次派遣齎咨官告知清朝禮部,並由清朝廷責令地方官府查實處置。如康熙四十年(1701)二月,朝鮮來使咨告:中國漁船侵擾其沿海地方。禮部獲知後規定並告知朝鮮國王:嗣後如有中國漁采並貿易之人至朝鮮並侵擾該國地方者,請朝鮮國查驗中國漁船的船票、人數、姓名、籍貫,一一開出寫明通報禮部,再由禮部轉告中國漁民原籍地方官府,由地方官府對這些侵擾朝鮮的漁民從重治罪。(54)六月,朝鮮國王送「咨文」通告清朝禮部,在其西部長淵府等沿海地區,先後發現來自登州福山、奉天金州等地漁船往來出沒。於是,禮部通知山東、奉天等地官員嚴肅查處。次年,山東、奉天兩地查實,禮部也咨告朝鮮國王,相關「犯人等杖責,地方官罰俸」。(55)
清朝在開放「海禁」後,禮部還曾專門以「咨文」告知朝鮮,「凡遇漂到者,有船則從海放遣,無船則領付鳳城,以為式」。(56)文中所謂「漂到者」,是指中國出海商民發生海難事件後漂流到朝鮮者,船存者直接幫助他們從海上回國,無船者則送交到中國鳳凰城。事實上,朝鮮對於該國所發現的中國海難船民,在船隻仍可維修的情況下則幫助修楫帆船,並資助衣糧予以遣返;而對無法修復破損船隻的漂流難民,則由政府出資收買其貨,並登記海難商人的姓名、年歲、居住地、隨身貨物等,派專人送至鳳凰城交付清朝,並以朝鮮國王名義致咨文給清朝禮部予以通報。(57)而清朝也曾規定,凡遇外國海難漂民,先由沿海發現之地施以援救,動用公銀資其衣糧,修理船隻遣返回國,並歸還其所帶貨物。而對於無船可渡的朝鮮海難漂民的遣返安排,則由地方官查實身份,發現省份的按察司予以複審再轉送禮部。禮部也要咨文告知朝鮮國王,並將其難民交由朝鮮朝貢使團帶回國內;在沒有朝鮮使團抵京的月份,禮部則直接派員護送至朝鮮義州交接。(58)
出於體恤藩屬國民眾的情懷,清朝對於個別地方發生的搶劫朝鮮海難漂民財物案件,則採取堅決措施抓捕罪犯。如道光十一年(1831)二月曾有朝鮮海難商船漂至浙江黃岩縣境內,貨物遭少數村民哄搶。黃岩縣知縣靳琨聞訊後,即派人接朝鮮難民至縣城內安頓,將剩餘貨物一併封存。同時,靳琨又派衙役抓獲搶匪王彝賞等五人,從搶匪家中搜出布匹等物,一併交付朝鮮難民認領。而道光皇帝在接到閩浙總督孫爾準的上奏後,即頒旨對朝鮮難民加意撫卹,而對尚未追回的被搶物件,責令黃岩縣先行按數賠付,損壞船隻則就地變賣作價,一併交與朝鮮難民收領。不久,漂流到黃岩的朝鮮難民在地方官員的輪流護送下進京,清朝禮部將朝鮮漂流難民救濟情況以「咨文」通告朝鮮國王,並將這些朝鮮難民交由在京的朝鮮朝貢使團帶回該國。(59)
在琉球王國編輯的《歷代寶案》中,其第一集收錄有從1424至1696年間琉球王國與周鄰國家(中國、日本、朝鮮、暹羅、滿刺加、爪哇、蘇門答剌等國)的外交文書,其中主要為與中國明清王朝的往來文件。其卷一至卷三專門收錄明清兩代皇帝頒發琉球國王的詔敕,卷十二至卷十五則收錄琉球國王給中國皇帝的表奏,顯示出朝貢制度的基本禮儀。而該書卷四至卷七則收錄有明清王朝禮部給琉球國王的咨文,卷八至卷十一則是福建布政使司等機構給琉球國王的咨文,卷十六至卷二十三則是琉球國王給禮部以及福建布政使司的咨文。顯然,兩國「咨文」文件所佔篇幅更多。而咨文的內容,除了通告相關朝貢事務外,主要是雙方通報相關貿易事務、航海及海難事件、海洋犯罪案件、倭寇情報及回復等。而第二集則收錄1697至1858年間的外交文書,第三集收集1859至1867年間的外交文書。這兩集與第一集不同,是將詔敕、表奏和咨文按時間先後編排。儘管如此,琉球國王與清朝禮部、福建布政使司之間的咨文仍佔主要篇幅,咨文除前面所涉內容外,還包括夷情(英法等國情況)通報及回復情況。(60)
萬曆三十年(1602)由浙江提刑按察司發給琉球國王的一件咨文,則為調查該省官兵在近海所捕獲的琉球人。當年,浙江官兵曾捕獲在近海活動的琉球人熊普達等人,浙江官員認為他們有海盜行為嫌疑。經過審訊,「夷犯供詞既屢支離,情偽終難懸斷。如果真正島倭,法當懸首蒿街,用杜窺伺,自無異詞。若果琉球所遣,何無文引可憑?既系差探封貢而來,何故雜以真倭數名?衣仗又系倭物,且當官兵追捕,何不請命乞哀,而敢操戈相向?意者陽為探聽,陰為入犯,容或有之,詎可倉卒聽信墮彼狡謀……況今春訊屆期,海寇到處劫掠,不正浙省為然。如或海寇託言探貢以嫁禍於琉球,或琉球各島乘機合謀以委罪于海寇,事屬海外難以逾度,委應詳為查明,庶便區處」。兵部要求「浙江撫按衙門將熊普達等暫為監候,並咨禮部將琉球陪臣(按:指琉球進貢使臣)蔡奎等速由浙江回將各犯詳加認識。如系真倭,即照原議區處;若果的系琉球所差,交付陪臣順帶回國」。後經浙江琉球使臣蔡奎及通事梁順等人辨認,確認熊普達等人為琉球國人。因此,浙江官府將熊普達等人移交蔡奎使團帶回本國,並「給以咨文聽其查明具奏」。(61)明朝在沿海海盜活動頻繁的環境下,對於所捕有海盜嫌疑的琉球國人,及時組織琉球國朝貢使團成員進行辨認甄別,並將整個過程以咨文形式通報給琉球國王,說明朝貢制度已成為兩國進行雙邊關係合作的基本機制。
明朝對於不良軍人破壞琉球朝貢的犯罪行為,也曾採取措施予嚴懲,並將相關情況咨告給琉球國王。如萬曆二十七年(1599),「福建等處承宣布政司為申明官兵慘掠事案照:先奉軍門都御史金批該本司呈,詳查得琉球國正義大夫使者、通事等官金仕歷等進貢回至浙江丹陽縣蓼花橋地方,被哨官侯成美等乘機劫掠財物,捏作正倭投縣,轉送沈游擊申解浙江軍門劉,連人押發溫州府,署印羅同知審明。擬侯成美依白晝搶奪人財物傷人為首者斬罪,贓物追給明白等,緣由奉批。侯成美劫掠貢夷,既經浙省衙門明正典刑已當,厥辜即便,移文該國慰安夷心,用示天朝柔遠之意,繳奉此擬合就行為此備由移咨貴國,煩為查照施行至咨者」。(62)顯然,朝貢制度為中琉兩國司法合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清朝與安南黎朝建立封貢關係後,兩廣總督、雲貴總督等也曾以「咨文」形式與安南國王磋商兩國邊境貿易事務甚至兩國勘界事務。雍正初期,安南祿平州土官與廣西思陵州那窩村土司發生土地紛爭,廣西巡撫李紱以「咨文」與安南國王,紛爭隨即得到平息。(63)而雲南開化府所屬普園等寨一百餘里土地,也因銀銅礦產而為安南人所佔。雲南總督高其倬遂派員前往邊境調查並上奏朝廷,同時咨告安南國王。而安南國王在收到高其倬咨文後,即派兵前往邊境駐守。高其倬奏報稱,若收回舊疆,安南必會抗拒,但封疆大臣,必以朝廷境土為重。未料雍正帝予以制止,「治天下之道,以分疆與柔遠較,則柔遠為尤重。而柔遠之道,以畏威與懷德較,則懷德為尤重……安南國我朝廷累世恭順,深為可嘉,方當獎勵,何必與爭明季久失區區彈丸之地乎?且其地如果有利,則天朝豈與小邦爭利?如無利,則何必爭矣。朕居心惟以至公至正,視中外皆赤子。況兩地接壤,最宜善處,以安靜懷集之,非徒安彼民,亦所以安吾民也」。(64)正是在雍正帝的懷柔思想指導下,清朝與安南黎朝不久就劃定了兩國邊界。這也表明,朝貢制度不僅是當時雙邊事務通報的基本渠道,也是解決雙邊關係並進行邊疆事務合作的重要機制。
四、朝貢制度與屬國安全
中國封建王朝之所以採用「朝貢」制度開展對外交往,從漢朝最初推行的情況看,無論是它使用於南越國還是衛氏朝鮮,還是運用於西域地區,它都帶有構建自身周邊安全秩序的戰略意圖。(65)而從最後一個中國封建王朝清朝在周邊國家推行朝貢制度的情況看,它也帶有構建自身防禦體系的直接目的。(66)若從東亞地區國際關係角度考慮,中國封建王朝所推行的朝貢制度對於區域國際秩序又發揮著何種作用呢?我們知道,封貢關係的要義在於「事大」與「字小」。所謂「事大」,是對朝貢方(屬國)而言,它應該臣服於「大國」(上國);所謂「字小」,是對冊封方(上國)而言,它應該愛護「小國」(朝貢國)。因此,我們還有必要從屬國的安全形度,來考察明清王朝是否承擔了保護屬國安全的責任。
先以朝鮮為例,朝鮮宣祖王二十五年(1592年)四月十三日,日本太閤豐臣秀吉派軍三十萬人從對馬島出發渡海,十四日在釜山登陸,開始大規模入侵朝鮮。(67)月底,日軍迫近朝鮮王京。五月一日,朝鮮宣祖王一行前往開城避難,即有逃入中國之意,為其臣柳成龍所勸阻。(68)五月二日,朝鮮決定向明朝兵部送咨文告急。(69)十日,明朝兵部在得到朝鮮國王咨文後,即開始在遼東和山東等地做御倭戰爭準備。(70)六月二日,明神宗「令遼東撫鎮發精兵二支,應援朝鮮,仍發銀二萬解赴彼國犒軍,賜國王大紅紵絲二表裡慰勞之。仍發年例銀二十萬兩,給遼鎮備用」。(71)遼東都司所派遣的兩支先遣部隊,其將領分別為戴朝弁、史儒。「七月,游擊史儒等師至平壤,不諳地利,且霖雨,馬奔逸不止,儒戰死。副總兵祖承訓統兵三千餘,渡鴨綠江援之,僅以身免。報至,朝議震動,以宋應昌為經略,員外劉黃裳、主事袁黃贊畫軍前。」(72)同時,明朝對於因為潰敗而抗日信念不強的宣祖王,頒詔諭其不可坐等喪失國土,而要「集兵固守,控險隘以圖恢復」,等待「天兵」(指明朝軍隊。當時明朝自稱「天朝」,故有「天兵」之稱)救援。(73)八月,明朝派遣行人薛藩前往朝鮮,「奉敕宣諭朝鮮」,(74)以此鼓勵朝鮮君臣抗日意志,並任命都督李如松為援朝御倭戰爭總兵官。在明朝大軍尚未進入朝鮮抗倭期間,明朝兵部尚書石星曾任命浙江平民沈惟敬與日本和談,以便為援朝戰爭的各種準備贏得時間。(75)在此和談期間(1592年9月至10月),明朝方面明確拒絕了日本方面提出的分割朝鮮的方案。(76)十二月下旬,李如松率明朝大軍渡江,並於次年正月相繼取得平壤大捷和開城勝利,但在進軍至王京附近的碧蹄館之戰中受挫,和談再起。然而,當日本方面再次提出分割朝鮮四道(京畿、忠清、全羅、慶尚)的要求後,明朝方面仍斷然拒絕,堅決維護朝鮮的國土完整。(77)1597年,日本水陸兩軍十六萬人再次卷土重侵朝鮮,明朝將對日主和的兵部尚書石星撤職,任命邢玠為兵部尚書並令他總督朝鮮御倭全局軍政事務,麻貴為備倭大將軍,都御史楊鎬為經略負責朝鮮軍務,統率七萬大軍入朝作戰,至1598年12月終於將日軍完全逐出朝鮮。而明朝能夠前後堅持七年,大量出兵調餉援救朝鮮,正是基於「字小」(上國應保護屬國)和遼東安全保障的雙重考量。(78)面對明朝派遣大軍進入,朝鮮王朝內部也有人擔心明朝趁機佔領其國。而明朝為了使朝鮮君臣消除顧慮,在戰爭結束後便及時做出了從朝鮮撤軍的決定,以「庶不負撫危字小之仁矣」。(79)
鴉片戰爭後,西方國家開始向朝鮮擴張,清朝即以朝鮮為屬國的理由,從外交上對朝鮮給予安全支持。同治四年(1865),法國駐華公使伯洛內(H.de Bellonet)密告清朝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下簡稱「總署」),該國傳教士欲往朝鮮傳教,請行文知照。總署答稱:「朝鮮雖系屬國,向只遵奉正朔,歲時朝貢,所有該國願否奉教,非中國所能勉強,礙難遽爾行文,並勸其無庸前往。」(80)同治五年(1866)六月,伯洛內又照會總署稱,本年三月間朝鮮因禁天主教而殺害該國傳教士九人,法國擬興師討伐,中國不能過問。總署隨即照復法國公使:朝鮮若有殺害法國傳教士等事,宜先行據理查詢,不必遽啟兵端。(81)八月,同治帝諭禮部知照朝鮮,「事關軍務,朝鮮自應妥為處置,不可稍有大意,貽誤事機」。(82)然而,當年九月,法國軍艦還是侵入朝鮮漢江口,並在江華島登陸實施搶劫,製造了「丙寅洋擾」(因該年為干支紀年的「丙寅」年)事件。
此後,清朝還幫助朝鮮與美國交涉。同治七年(1868)二月,美國使臣衛廉士(S.S.Williams)照會清朝總署稱:前年八月間,美國商船在朝鮮擱淺,船員死亡殆盡。念美中兩國多年和好,冀請轉告朝鮮,詳述本國商民在該國被害之由。(83)於是,同治帝飭禮部以咨文轉告朝鮮國王,妥籌辦理。(84)六月,李熙遣使攜咨文,向禮部通報往時美國船在鮮滋擾情形。(85)十年四月,美國未理清朝勸阻,以七艘兵艦開進漢江並炮擊沿岸朝鮮守軍,製造了「辛未洋擾」事件。此時,美國等西方國家就朝鮮問題與清朝交涉,「大意皆以中國屬國為詞,美國思欲借屬國二字,令中國勢壓朝鮮以遂其謀;朝鮮亦思借屬國二字,請中國力制美國以資庇護」。(86)然而,清朝此時已無力與法、美等西方國家相抗衡。
日本明治維新政府建立後,「征韓」論就在日本政界形成。最初,長洲藩士木戶孝允就向政府建議,應與中國和朝鮮建立邦交。木戶孝允甚至提出,「如果朝鮮頑固不恭,日本應可舉兵膺懲。」1868年11月,日本通過傳統的日朝通交途徑,由對馬藩主宗義達派遣使節前往釜山遞交日本天皇國書。而朝鮮掌管對日交涉的官員安俊卿,看到日本國書中有「天皇」、「朝廷」和「敕」等文字,認為它含有把朝鮮視為日本藩國的意義,堅持不肯接受。而朝鮮拒收日本天皇國書,也使「征韓」論在日本朝野持續發酵。一些人認為,日本若不向海外發展就不能圖強;日本不先下手佔領朝鮮,西洋國家也將下手;征韓還可以為國內不得志的廢藩藩主尋找到出路。(87)1875年,日本在朝鮮拒絕其不平等的外交文書後,即派遣「雲揚」號軍艦入侵漢江,迫使朝鮮與其簽訂《朝日修好條約》(又稱《江華條約》)。該約載明日本承認朝鮮為自主之邦,兩國互派使臣,朝鮮向日本商人開放仁川、元山兩個口岸准其通商。(88)
如何應對日本以及西方國家對朝鮮的擴張,這不僅是朝鮮君臣爭論的熱點,也是與朝鮮保持有密切封貢關係的清朝政府官員極為關注的問題。早在同治六年(1867)二月十五日,總署就把從報紙中獲悉日本將要進攻朝鮮的消息上奏同治帝:「今新聞紙所載日本又欲發兵前往,朝鮮平日與日本有無往來,曾不結有嫌隙,中國無從得其詳細。且日本之於中國,既無朝貢,又不通商,與各國在京者情形不同,無從探悉事之虛實。原未便據為憑信,但既經各處新聞紙刊刻傳播,事涉中外,殊有關係。相應請旨飭下禮部,可否密咨朝鮮國王訪查明確,防患未萌,以便妥為辦理之處。」(89)此議得到同治帝同意,並「訓示遵行」。(90)三月初七日,朝鮮咨復清朝禮部:「敝邦與日本通好既久,凡有事端,輒為咨報。其說之全沒著落,理應燭畢無餘,固不足多辨。」(91)然而,清朝對於朝鮮的安全處境和閉關鎖國政策極為擔心,尤其是在光緒帝即位以後。光緒五年(1879)七月,總署奏稱:「泰西各國欲與朝鮮通商,事關大局……日本、朝鮮積不相能,將來日本恃其兵力,逞志朝鮮,西洋各國群起而謀其後,皆在意計之中。各國既欲與朝鮮通商,倘藉此通好修約,庶幾可以息事,俾無意外之虞。惟該國政教禁令,亦難強以所不欲。朝廷不便以此明示朝鮮,而顧念藩封又不能置之不問。」光緒帝根據總署奏請而得知「李鴻章與朝鮮使臣李裕元(按:李裕元時為朝鮮領議政。他當初作為朝鮮使臣途經永平府時,曾致書直隸總督李鴻章表達景仰之情;而李鴻章則回書以日本與朝鮮疆宇相望,囑朝鮮應時加防備)曾經通信,略及交鄰之意,自可乘機婉為開導。在該督必不肯輕與藩服使臣往來通問,而大局所關亦當權衡輕重。」因此諭令:「著李鴻章查照本年五月間丁日昌所陳各節,作為該督之意轉致朝鮮,俾得未雨綢繆,潛弭外患。」(92)文中所稱「丁日昌所陳各節」,是指前福建巡撫丁日昌於光緒五年四月所上的《海防應辦事宜十六條》。他在此條議中稱,「朝鮮不得已而與日本立約,不如統與泰西各國立約。日本有吞噬朝鮮之心,泰西無滅絕人國之例。將來兩國啟釁,有約之國皆得起而議其非,日本不致無所忌憚。」(93)李鴻章深以為是,其意也從提醒朝鮮防日防俄,轉為勸導朝鮮與西洋各國立約以牽制日、俄。(94)光緒五年七月九日,李鴻章在給李裕元的信中稱:「日本比年以來,北圖貴國,南吞琉球。近聞日本派戰艦久駐釜山浦外,設有反覆,中國即竭力相助,也恐遠而不及事。尤可慮者,日本既聘西人教其水陸兵法,又諂事泰西各國,借其勢而侮鄰邦。往歲西人慾往貴國通商,雖見拒而意未釋。萬一日本陰結英法美諸邦,誘以開埠之利,行其拓土之謀,貴國隱憂莫大焉。中國識者以為,援救於事後,莫如代籌於事前。貴國既不得已與日本立約,通商之事已開其端。為今之計,宜用以毒攻毒、以敵制敵之策,乘機與泰西各國立約,藉以牽制日本。」(95)在清朝政府以及李鴻章的勸導之下,朝鮮對外通商的態度也有所變化,並於光緒八年至十年間先後與美國、中國、英國、德國、義大利、俄國等國簽訂通商條約。(96)這表明,清朝在自身實力不濟的情況下,企圖以朝鮮與各國簽約來使西方各國與日本等勢力相互制約,從而來確保朝鮮國家安全。(97)儘管朝鮮王朝最後仍為日本所吞併,但清朝對於自己的藩屬朝鮮王朝,還是儘力履行了自己維護朝鮮安全的義務。
琉球國王在遭遇法國擴張時,也曾通過咨文通報給福建布政使司:「法國有借端生事之心,初欲結好並貿易,次求格外保護,後要傳天主教。」(98)福建地方官員隨即奏報於道光帝:「琉球為天朝屬國,稱臣奉貢,最為恭順。此次法國兵船突入其境,以通和、傳教為詞。該國王以素受中國丕冒之恩,再三辭卻,更見其始終恪守臣節。我皇上為華夷共主,該國王既將此事源委備咨藩司,懇請轉詳,自不容置之不論。」清廷決定,法國侵擾琉球一事,由兩廣總督耆英向已來廣東的法國使臣拉萼呢提出交涉。並向法國申明:「中法商約既經定議,自不應再至天朝屬國別生事端。」(99)而在光緒元年(1875)日本宣布「琉球處分」並準備吞併琉球王國時,清廷即指令駐日公使何如璋展開對日交涉。光緒四年九月,何如璋照會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琉球國於咸豐年間與美、法、荷諸國締約,其所用皆為吾國年號歷朔,故歐美諸國無不知琉球為我國屬國者。然今突聞貴國有禁其貢項我國之舉,我政府以為日本堂堂大國,諒不肯背鄰交、欺弱國,為此不信不義無情無理之事。」(100)寺島宗則拒絕接受清使照會。光緒五年,日本又在琉球「廢藩置縣」,清朝加強了與日本的交涉,並請美國前總統格蘭特(Ulysses Simpson Grant)居間調停。最後,清朝也因實力不濟而未能阻止日本吞併琉球王國。
越南的情況也有些類似。1802年,原來一直在安南南方自立的後黎朝權臣阮福映,舉兵北伐並消滅了定都於升龍(今河內)的西山阮氏政權,開始稱帝並建元「嘉隆」,是為阮朝世祖。該年底,阮福映就遣使向清朝朝貢並請改定國名。清朝遂定其國號為「越南」,並冊封阮福映為越南國王。從此,清朝與阮朝之間也建立起政治上的封貢關係。同治(1862-1874)初期,廣西的天地會餘黨進入越南活動。阮朝向清朝請兵平亂,清朝以越南「久列藩封」,派遣蘇子文、馮子材統兵進入越南配合越南軍隊共同夾擊天地會餘黨。(101)此時,法國也利用以前阮福映曾尋求其支持為名,不僅在越南南圻(指南方地域,越南曾將其國土分為南、中、北三圻)進行侵略擴張,而且在北圻(指北方地域)為紅河通航權而與越南交戰,迫使越南與其簽訂《和平同盟條約》。法國通過條約不僅得到了南圻統治權,還得到在北圻諸港通商權以及領事裁判權,而且規定越南不可遵服他國。(102)不過,越南國王仍對清朝皇帝恪守藩臣之禮,繼續遣使朝貢。光緒四年(1878),越南北部發生農民起義,國王阮福蒔遣使請求清朝出兵相助,光緒帝諭令馮子材督軍前往越南進剿,以靖藩封。(103)而法國也議向越南北圻出兵,清朝出使英法大臣曾紀澤聞悉,即與法國就越南的中國屬國地位問題展開交涉。(104)光緒八年(1882),法國從南圻派兵北上,與越軍交戰,河內失陷。清朝為保藩固圉,調劉永福所部黑旗軍前往越南抗法。不過,隨著戰事發展,清廷意在主和,並由李鴻章與法國駐華公使簽訂《中法越南條約》,承認越南接受法國保護。
以上考察表明,明清王朝為保護屬國曾在政治外交甚至軍事層面上傾力援助,因此明清王朝所主導的封貢關係是維護東亞地區國際秩序穩定的主要機制。如果說在前近代明清王朝應付區域內國家對於地區秩序挑戰還是勝算在握的話,那麼到了近代其應付西方列強和日本維新政府對鄰國的擴張卻已力不從心了。因此,中國封建王朝在東亞地區以封貢關係所主導的國際秩序,也不得不讓位於西方列強所主導的國際秩序。
五、餘論
明清王朝在東亞地區所構建的封貢關係體系,在與近代西方列強對抗時迅速消解,究其原因,一是由於清朝以及周鄰屬國自身缺乏實力,二是由於西方列強合謀對華侵略擴張。以西方國家所構建的國際關係體系為鏡,凸現封貢體系自身的結構性缺陷。中國封建王朝通過朝貢制度所構建的封貢體系,旨在構建同心圓,而所建立的上國與屬國之間關係完全立足於單邊關係,各個屬國與上國之間並沒有形成有效的聯盟,各個屬國之間並沒有圍繞上國的核心而就國家安全事務開展合作和相互支持。所以,這種本質上屬於單邊關係的封貢體系,也就不能抗衡以滿足相互需求為目的的多國合作的條約體系。於是,傳統的封貢體系的結構性缺陷,實在難以提供現代東亞的地區安全和國際秩序穩定的需要。
不過,我們也應當看到,作為維護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重要機制的封貢體系,雖然存在著上國與屬國之間的禮儀不平等,但上國對屬國的內政卻不會輕易予以干預,所以它能夠在較長時間內維繫區域內國家間的和平與國際秩序的穩定。而且,封貢關係也成為明清王朝與周鄰國家進行雙邊事務合作的基本機制,彼此可以進行相互貿易和文化交流,甚至邊疆地區管控以及打擊跨境犯罪的司法合作。另外,明清王朝在與東亞鄰國締結封貢關係後,作為上國一直本著撫危「字小」的立場,確實承擔起保護藩屬國家安全的義務。它的最後結局也從另一個層面昭示,要確保中國所在東亞區域安全和國際秩序穩定,不僅要有懷遠以德、仁和鄰邦、共享太平的良好理念和操守,也要有反應及時的雙邊以及多邊關係事務處理機制,還應有厚實的軍事力量以應對敵對力量的挑戰與擴張。
注釋
(1)關於兩次會議的主要論文,會後由John K.Fairbank編輯出版: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在這本論文集中收有Hae-Jong Chun, Ta-tuan Ch』en, Truong Buu Lam, Joseph Fletcher, John E. Wills, Jr., David Farquhar等人討論清朝與朝鮮、清朝與琉球、清朝與越南、清朝與中亞、清朝與荷蘭關係以及清朝對蒙古政策等方面的論文。近年,中國學者杜繼東先生已將此論文集翻譯成漢文,並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於2010年出版。
(2)關於這一方面的論著,可參見:Cranmer-Byng, J. L,「The Chinese Perception of a World Order」, International Journal 24-1(1969)pp. 166-171; Nigel Cameron, Barbarians and Mandarins(《外夷與官員》),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0; Morris Rossabi, China and Inner Asia: From 1368 to the Present Day, Pica Books(New York), 1975; Sarasin Virphol, Tribute and Profit: Sino-Siamese Trade, 1652-1853,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Jonathan Spence and John Wills Jr. eds., From Ming to Qing: Conquest, Region and Continui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9; Key-Hiuk Kim, The Last Phase of the East Asian World Order: Korea, Japan, and the Chinese Empire, 1860-1882,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1; Aubery Singer, The Lion and the Dragon: The Story of the First British Embassy to the Court of the Emperor Qianlong in Perking 1792-1794, Barrie & Jenkins, 1992; Robert Bikers, ed. Ritual and Diplomacy: The Macartney Mission to China 1792-1794,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udies and Wellsweep Press, 1993。
(3)本文所說的東亞地區傳統國際秩序,是指在接受西方「條約體系」之前的以「朝貢制度」及「封貢關係」為核心的國際秩序。參見尚會鵬:《「倫人」與「天下」——解讀以朝貢體系為核心的古代東亞國際秩序》,《國際政治研究》2009年第2期;[韓]鄭容和:《從周邊視角來看朝貢關係——朝鮮王朝對朝貢體系的認識和利用》,《國際政治研究》2006年第1期;付百臣:《略論日本在東亞朝貢體系中的角色和作用》,《社會科學戰線》2007年第6期;周方銀、高程主編:《東亞秩序:觀念、制度與戰略》,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
(4)庄國土:《略論朝貢制度的虛幻:以古代中國與東南亞的朝貢關係為例》,《南洋問題研究》2005年第3期。
(5) 「朝貢」制度,源於諸侯覲見周天子並向周天子進獻貢品。後來,開始用於境內「藩臣」以及境外「藩臣」對中原地區封建王朝皇帝的覲見和進獻活動。本文專門討論境外範圍的「藩臣」。
(6)《史記》卷113《南越列傳》。
(7)《漢書》卷1下《高帝本紀》。
(8)《史記》卷115《朝鮮列傳》。
(9)參見高明士:《天下秩序與文化圈的探索——以東亞古代的政治與教育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頁。
(10)參見《漢書》卷95《朝鮮傳》。
(11)《三國志》卷30《東夷傳》。
(12)參見陳尚勝:《分裂時代的外交競爭——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中韓關係述評》,北京大學韓國學研究中心:《韓國學論文集》第6輯,新華出版社1997年版。
(13)參見《舊唐書》卷199上《東夷列傳》。
(14)參見《高麗史》卷1至卷46《世家》。
(15)《明史》卷320《朝鮮傳》。
(16)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614頁。
(17)《漢書》卷95《朝鮮傳》。
(18)參見[朝]李萬運:《增補文獻備考》卷171至卷173《交聘考》,韓國明文堂1959年版。
(19)參見《高麗史》卷46《恭讓王世家》。
(20)參見於曉光:《明朝與朝鮮圍繞女真人的交涉問題研究(1368-1619)》,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
(21)參見Kenneth R. Robinson,「Centering the King : Aspects of Korean Maritime Diplomacy, 1392-1592」,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9, no. 1(February 2000), pp. 109-125。
(22)《漢書》卷28下《地理志下》。
(23)《後漢書》卷85《東夷列傳》。
(24)參見[日]木官泰彥著、胡錫年譯:《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頁。
(25)參見《三國志》卷30《東夷傳》;《舊唐書》卷199上《東夷列傳》。
(26)參見《明史》卷322《日本傳》。
(27)參見陳文壽:《近世初期日本與華夷秩序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5頁。
(28)伴信友:《中外經緯傳》。轉引自鄭樑生:《明日關係史研究》,東京雄山閣1995年版,第455頁。
(29)[日]村上直次郎:《呂宋の入貢を促したる秀吉の書翰について》,《史學雜誌》第36編第5號。轉引自鄭樑生:《明日關係史研究》,第462頁。
(30)[日]菅政友:《豊太閤贈台灣文》,《大八洲雜誌》第二十七號。轉引自鄭樑生:《明日關係史研究》,第463頁。
(31)參見樊樹志:《萬曆年間的朝鮮戰爭》,《復旦學報》2003年第6期。
(32)[日]福尾猛市郎監修:《日本史史料集成》,第一學習社1980年版,第160頁。
(33)京都史跡會編:《林羅山文集》,弘文社1930年版,第130頁。
(34)陳荊和編校:《大越史記全書》外紀卷5,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附屬東洋學文獻中心1984年版,第169-176頁。
(35)《清仁宗實錄》卷115,嘉慶八年六月己丑。
(36)[越南]潘叔直輯:《國史遺編?明命政要?柔遠》,香港中文大學新亞研究所1965年版,第312頁。轉引自韓東育:《「華夷秩序」的東亞構架與自解體內情》,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編:《從周邊看中國》,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82頁。
(37)參見《明太祖實錄》卷71,洪武五年正月甲子;卷77,洪武五年十二月壬寅。
(38)參見[日]宮田俊彥:《琉明?琉清交涉史研究》,東京文獻出版1996年版,第277-284頁;謝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貿易研究》,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65、155-159頁。
(39)王存綱、劉涵:《朝貢體系下古代東亞秩序形成與維繫的內在邏輯》,《國際安全研究》2013年第4期。
(40)參見張聲振、郭洪茂:《中日關係史》第一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07、312頁。
(41)關於「朝貢體系」,最初為費正清(J.K.Fairbank)、楊聯陞提出,但只限於清朝涉外事務(可參見J.K.Fairbank:「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6,No.2,1941)。後來,濱下武志提出「朝貢貿易體系」論以解釋亞洲的貿易網路(參見濱下武志著、朱蔭貴譯:《近代中國的國際契機:朝貢貿易體系與近代亞洲經濟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學術界因此多用此概念討論東亞地區的傳統國際秩序。
(42)參見何芳川:《「華夷秩序」論》,《北京大學學報》1998年第6期;韓東育;《「華夷秩序」的東亞構架與自解體內情》,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編:《從周邊看中國》,第74-90頁。
(43)參見黃枝連:《亞洲的華夏秩序:中國與亞洲國家關係形態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4)參見[日]岩井茂樹:《16-18世紀東亞的國際商業與互市體制》,日本大阪經濟法科大學亞細亞研究所:《東亞研究》第46號(2006年)。
(45)參見[日]檀上寬:《明代海禁:朝貢系統和華夷秩序》,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3年版。
(46)「藩屬體系」是李大龍先生提出的中國古代疆域形成理論。參見李大龍:《漢唐藩屬體制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李大龍:《不同藩屬體系的重組與王朝疆域的形成》,《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李大龍:《關於藩屬體制的幾個理論問題——對中國古代疆域理論發展的理論闡釋》,《學習與探索》2007年第4期。
(47)參見陳尚勝:《〈清實錄〉中的「天朝體制」考論》,馬明達、紀宗安主編:《暨南史學》第九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48)雍正《大清會典》卷104《禮部?朝貢通例》,《大清五朝會典》本,線裝書局2007年版。
(49)(朝鮮)承文院:《同文匯考》,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1978年影印本。
(50)關於朝鮮齎咨行問題,參見岳陽:《清鮮關係中的朝鮮齎咨行研究》,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51)《同文匯考?原編》卷49《犯越一》。
(52)《清世祖實錄》卷70,順治九年十一月乙亥。
(53)參見柳岳武:《清代中期以前中朝宗藩關係下的司法運作之研究》,《福建師範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王燕傑:《試析乾隆二十九年的盛京會審——兼論盛京會審與鳳凰城會審的差異》,《社會科學輯刊》2011年第4期。
(54)參見《同文匯考?原編》卷60《犯越十二》;《朝鮮王朝肅宗實錄》卷35,二十七年三月丙辰,本文所據版本為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網站標點本(http://sillok.history.go.kr/)。
(55)《同文匯考?原編》卷60《犯越十二》。
(56)《朝鮮王朝肅宗實錄》卷20,十五年二月辛亥。按:據該條記載,此事發生在丁卯年夏,即康熙二十六年。
(57)參見《朝鮮王朝肅宗實錄》卷40,肅宗三十年十月癸未;卷50下,肅宗三十七年十一月丙戌。
(58)參見(光緒朝)《清會典事例》卷513,中華書局1991年版;湯熙勇:《清順治至乾隆時期中國救助朝鮮海南船及漂流民的方法》,《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八輯,「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2002年版,第105-172頁。
(59)《清宣宗實錄》卷186,道光十一年三月壬午;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中朝關係檔案史料續編》,中國檔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147頁。
(60)《歷代寶案》,台灣大學1972年影印本。按:台灣大學影印本共十五冊,其中第一集為前兩冊,第二集為第三冊至第十四冊,第三集為第十五冊。
(61)《歷代寶案》第一冊卷8,第254-262頁。
(62)《歷代寶案》第一冊卷8,第249頁。
(63)參見《廣西巡撫李紱奏督臣已行文安南國王折》,《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三輯,台北「故宮博物院」1978年版,第562頁。
(64)《雲南總督高其倬奏報交趾舊界詳細情形折?附雍正上諭》,《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三輯,第771-772頁。
(65)參見《漢書》卷95《南粵朝鮮傳》,卷96《西域傳》。
(66)參見陳尚勝:《試論清前期封貢體系的基本特徵》,《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
(67)《朝鮮王朝宣祖修正實錄》卷26,二十五年四月癸卯。
(68)《朝鮮王朝宣祖修正實錄》卷26,二十五年五月庚申。
(69)《朝鮮王朝宣祖修正實錄》卷26,二十五年五月辛酉。
(70)《明神宗實錄》卷248,萬曆二十年五月己巳。
(71)《明神宗實錄》卷249,萬曆二十年六月庚寅。
(72)(清)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62《援朝鮮》,中華書局1977年版。
(73)《明神宗實錄》卷250,萬曆二十年七月己未。
(74)《明神宗實錄》卷251,萬曆二十年八月壬辰。
(75)參見陳尚勝:《壬辰戰爭之際明朝與朝鮮對日外交的比較——以明朝沈惟敬與朝鮮僧侶四溟為中心》,復旦大學《韓國研究論叢》第十八輯,世界知識出版社2008年版,第329-354頁。
(76)參見[韓]李完范:《朝鮮的壬辰倭亂與明朝和日本的和談》,陳尚勝主編:《儒家文明與中韓傳統關係》,山東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176頁。
(77)參見[韓]李完范:《朝鮮的壬辰倭亂與明朝和日本的和談》,陳尚勝主編:《儒家文明與中韓傳統關係》。
(78)陳尚勝:《字小與國家利益:對於明朝就朝鮮壬辰倭亂所做反應的透視》,《社會科學輯刊》2008年第1期。
(79)《明神宗實錄》卷329,萬曆二十六年十二月庚午。
(80)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29頁。
(81)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28頁。
(8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中朝關係檔案史料續編》,第343頁。
(83)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93-94頁。
(84)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98頁。
(85)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101-105頁。
(86)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246頁。
(87)參見陳志奇:《中國近代外交史》,下冊,南天書局2003年版,第653-654頁。
(88)《朝鮮王朝高宗實錄》卷13,十三年二月乙丑。
(89)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51-52頁。
(9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中朝關係檔案史料續編》第374頁。
(91)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64-65頁。
(92)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361頁。文中所稱李鴻章與李裕元通信之事,指李裕元在光緒四年十二月致信李鴻章,李鴻章也在光緒五年七月初九日回復李裕元。參見《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364-369頁。另外,韓國民族文化推進委員會編輯的《韓國文集叢刊》第315冊所收李裕元《嘉梧藁略I》(韓國首爾,2003年)中,也收有他們兩人往來信件。
(93)中國史學會主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第二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95頁。
(94)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363頁。
(95)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366-369頁。
(96)參見郭廷以、李毓澍主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第二卷,第552、679、694頁;第三卷,第967-970頁;《朝鮮王朝實錄?高宗實錄》卷20,二十年十月甲戌;卷21,二十一年閏五月丁未、二十一年閏五月戊午。
(97)參見陳尚勝:《李鴻章與朝鮮對西方的締約開放》,《山東大學學報》1990年第2期。
(98)《歷代寶案》別集《佛英情狀》,第十五冊,第8737-8739頁。
(99)節自(清)文慶、賈楨、寶鋆等編:《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73,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丙子(《續修四庫全書》第416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2002年版,第31-33頁)。並參見張存武:《中國對西方窺伺琉球的反應:1840-1860》,《「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6期。
(100)《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第271-272頁。轉引自戚其章:《日本吞併琉球與中日關於球案的交涉》,《濟南教育學院學報》2000年第5期。
(101)《清穆宗實錄》卷245,七年十月癸酉,並參見《大南實錄》正編第四紀卷36,嗣德二十年三月;卷38,嗣德二十一年二月、嗣德二十一年四月,東京慶應義塾大學語學研究所1961年版。
(102)參見中國史學會主編:《中法戰爭》,第一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79-387頁。
(103)參見郭廷以、王聿均主編:《中法越南交涉檔》,第一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2年版,第91、122頁。
(104)參見邵循正:《中法越南關係始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5-77頁。
圖文轉載自公眾號:「新保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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