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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環保法」有多嚴苛?現代的「你」還敢以身試法嗎?

在古代,對於膽敢破壞環境,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人,處罰極為嚴苛,現代人聽起來都非常嚇人。早在殷商時代,把草木灰等生活垃圾倒到公路上,如被發現,就會遭到剁掉手掌的懲罰。

西周文王曾發布過一條戰時環境保護條例——「伐崇令」,不執行者統統處死,同時規定,不得因有人說情而赦免。「伐崇令」規定,嚴禁掩埋水井、砍伐樹木、毀壞房屋等。

春秋戰國時期,齊國曾嚴格規定,山林封山時期,嚴禁百姓進入,如果有公然違抗者,左腳首先邁進山林就砍掉左腳,右腳先邁入就砍掉右腳,這比西周的「伐崇令」可嚴厲多了。

唐宋時期,隨意燃燒秸稈、枯草,一旦被發現,就要被處以「笞刑」,用鞭子、木棍、竹板抽打屁股或背部五十下;盜發林木者,按照偷盜罪論處,打一百大板;把自家污穢的垃圾、廢水鑿牆引到大街小巷之上,至少要受到重打六十大棍的嚴懲。

清朝雍正年間,新絳縣有人為一己私利,沿河私采亂建,破壞灌溉良田的水源地,遭到了應有的杖責處罰,同時像今天公開點名通報一樣,將江汝林等二十七名不法人員的名字一一列在石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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