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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乙醇胺反傾銷案終裁裁定

2018年10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81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對上述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10.1%-97.1%,徵收期限為5年。

應國內乙醇胺產業申請,商務部於2017年10月3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後,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在初步調查基礎上於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該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隨後經過進一步調查,作出上述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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