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冷靜期」中 女性應有的法律風險意識
當前我國的離婚法定標準,出自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由於「感情破裂」的標準模糊,於是在審判實踐中,除非符合法定的前四種事由,否則首次起訴離婚,基本上不會判離。
對於一般人來說,離婚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主動離婚和被動離婚。
總是有一方出於各種原因和理由,率先提出離婚,另一方一般會有兩種態度:同意或反對。如果遇到一方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執意要離的情況,目前只能走法律途徑解決。那麼,當首次起訴離婚未果,雙方感情又實在難以得到修復,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步,在等待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裡,也就是在所謂的離婚冷靜期中,女性朋友該注意一些什麼呢?
人身安全的法律風險防範
當離婚問題擺在女性面前的時候,抗拒、拖延、逃避等行為,是一些女性自認為能夠保護婚姻的常用方法。還有些女性會跟蹤丈夫的行蹤,以便找到丈夫不忠於婚姻的證據。她們這樣做,有些人是為了抓住對方的把柄,以維護住婚姻,還有一些人是為了將丈夫的出軌證據作為離婚索賠的依據,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無論是消極抗拒還是主動跟蹤,極端情況仍然時有發生。一味逃避、拖延,可能會激怒對方;而尋找丈夫出軌證據的行為,所引發的後果往往更加嚴重,極有可能讓對方感到惱羞成怒,感到沒有面子,從而做出不理智的行為,比如引發家暴(包括身體傷害和冷暴力)的產生。
遇到這種情況,女性該如何保護自己?
首先,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當身體面臨威脅時,及時報警,震懾對方,避免自己受到人身傷害,不要由於愛面子而放棄報警,要勇於反抗;第二,如果有所預感,提前做好錄音錄像的準備,身體受傷後,可以根據此證據獲得相應的傷害賠償;第三,在治療的過程中,要把病例、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保存好備用;第四,和鄰居提前溝通好,當家暴發生時,可以得到鄰居的勸阻與幫助,避免事態擴大,對自己的安全增加了一重保障;第五,實施家庭暴力者構成犯罪的可以入刑,作為受害的一方,可以請求司法機關保護。
2015年12月27日,反家暴法實施以後,雖然家暴案件有所減少,但家暴案件舉證難、調證難、認定難、送達難、執行難等問題依然存在。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從家庭暴力本身來看,其產生原因具有複雜性,受害者往往會顧及親情,掩蓋家庭暴力的事實危害,尤其是想挽回婚姻的一方,很有可能會忍氣吞聲,由此造成更大的傷害;另一方面,它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包括身體、精神、性、經濟控制等;施暴者和受害者關係具有多重性(不僅是暴力關係,還有依賴關係、親情關係等)。這些因素導致反家暴法的實施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進必然困難重重。因此,建議女性朋友在離婚冷靜期這段時間內,一定要善於保護自己,必要時,可向專業律師求助,從法律的角度尋求到最佳的幫助和救濟途徑。
財富風險的法律防範
面對丈夫突如其來地提出離婚,很多女性都會一時之間束手無策。這種情況對於一些全職媽媽來說尤為嚴重。她們將最美好的青春都奉獻給了家庭,奉獻給了孩子和丈夫;為了照顧家庭,她們選擇離開工作崗位,經濟來源也基本上靠丈夫支撐。這種生活方式持續得越久,她們對丈夫的依賴性就越強。由於長期和社會脫節,她們往往對丈夫的經濟狀況一無所知,如果離婚,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財富風險。
由於很多人只是一心一意在家相夫教子,完全無暇他顧,一旦丈夫發生了移情別戀,她們往往是最後一個知道的,而且丈夫提出離婚也會很突然。面對這種閃電式離婚,她們往往第一個選擇就是不同意,盡量拖延離婚時間。然而,事情通常不會如她們所願,因此,拖延並不是萬全之策,具備法律風險意識,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失,才是女性應當具備的能力。尤其是面對丈夫閃電般提出離婚,往往都伴隨著事先轉移了財產。
那麼,該如何保障自己離婚期間的經濟利益呢?
一、家庭像公司一樣,需要雙方用心來維護經營。如果發現丈夫有想要離婚的傾向,或已經提出離婚,女性在挽救婚姻的同時,還要關注丈夫的日常財富管理情況,丈夫經營公司資產情況,公司股權比例,並搜集保存相關的證據,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的相關憑證和書面的材料。
二、簽訂相關協議:可以在離婚前的冷靜期里,和對方進行協商,先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協議內容主要是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協商分割,一旦離婚成為事實,這份協議可以作為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這樣,就避免了很多女性朋友在財產面前無法舉證的弊端。
三、提前防範對方財產轉移:如果是不動產,房產都登記在男方名下,可以利用離婚冷靜期,把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避免男方將房產單方賣掉後,轉移財產,造成離婚後女方無處居住。如果是動產,女方在離婚冷靜期中要注意留存銀行信息。如果婚姻無法挽回,離婚冷靜期中或離婚時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避免財產流失。
古語有云:「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可見,夫妻關係是天地之中最重要的關係。
以婚姻為紐帶而建立的一個家庭的兩個人,應該是相互扶持、相互關愛的。而在離婚率不斷高企的當下,我們首先應當極力經營、維護好婚姻,如果實在無法維持,也應盡量做到好聚好散。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對離婚雙方都是一個機會,起碼可以利用離婚冷靜期來思考「婚姻是否還能存續」這個問題,也可以用來補救和彌補之前出現的問題和不足,還可以用來討論婚姻拆分之後雙方應得的各種利益……無論最終做出什麼決定,都應是雙方共同認可的結果。
(作者系北京都嘉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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