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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華人回國工作 竟莫名其妙丟了移民身份

大家都知道如今在加拿大謀生已是很不容易,而現在對於保住加拿大身份的問題也開始令人頭疼,特別是對於在中國工作的加拿大移民來說,雖然加拿大移民法律規定,「被加拿大企業外派駐于海外之全職員工,或派駐在海外之加拿大官方全職公務人員,均視為已履行居住義務」,但是移民部為了防止這一條款被濫用,審查的非常嚴格。

即便確實是被公司外派至海外的永久居民,一旦被移民官懷疑居留意願不足,或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如不能滿足居住義務(五年內住滿730天),就可能被取消楓葉卡。

居住天數過少丟身份

鍾先生就是其中的受害者,儘管在此之前他已經做了特殊安排,結果還是不如人意。

按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上訴庭(IAD)的裁決文件,鍾先生申請技術移民成功後,一家三口於2008年1月27日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鍾先生登陸27天後就回中國工作。

楓葉卡過期後,鍾先生2014年11月21日在加拿大駐北京簽證處獲得永久居民旅行證件,並於12月26日回到加拿大。他2015年1月5日遞交楓葉卡更新申請後,1月14日又回中國上班了。

加拿大移民官員審查該申請後,發現鍾先生在2015年1月5日前的5年里,只在加拿大住了98天,沒達到5年內住滿2年的要求,於是拒絕了其楓葉卡更新申請。鍾先生的太太和女兒的居住歷史也類似,她們的申請同樣被拒。

鍾先生在楓葉卡過期後回到加拿大,馬上遞交更新申請,並隨即回中國,看起來他對更新申請能獲批有把握。否則,如果想保住移民身份的話,理應滿足居住條件後才出提申請。

按上訴庭的文件,鍾先生曾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的僱員,在中國工作,按現行居住要求的計算方法,住在國外也符合格的條件,包括加拿大公司或政府機構全職駐外僱員。

不過,移民部不承認鍾先生是合格的公司駐外僱員,上訴庭2016年9月23日也做出了同樣的裁決。

仔細安排無濟於事

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間,鍾先生曾住在加拿大,他的太太在北京找到工作後,他也回中國了。2010年2月,他開始為在中國的Altus建築諮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具體做宜家(IKEA)商場項目。

鍾先生在作證時稱,他於2011年9月底辭職,11月1日返回加拿大,目的為了滿足居住條件。11月21日,他與Altus上海公司的加拿大母公司Altus Group Limited簽訂合同,該合同同意將他派往中國,做相同的項目,職位也一樣。

鍾先生認為,他與Altus Group Limited的合同期從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5月15日,或直到中國上海的宜家項目完成後;隨後該合同獲得延長至2015年2月13日,或完成有關項目為止。因此他屬於加拿大公司外派僱員。

關於這工作,鍾先生不但有與Altus Group Limited的合同為證,還有該公司給他的2012年、2013年及2015年收入證明(T4)及在其工資中預扣稅的證明。

上訴庭認為,這些證據對鍾先生有幫助,但他們仔細檢查記錄及鍾先生的證詞後得出的結論是:Altus Group Limited 所「安排」的在上海的武漢宜家購物中心項目,實際上只是鍾先生2010年2月起在這家加拿大公司在中國子公司的工作的繼續。

補救為時已晚

鍾先生的上訴也提出了人道及同情理由,但沒足以獲上訴庭接受。上訴庭文件顯示,鍾先生是華裔馬來西亞公民,1994年開始在中國當建築設計師,他的太太是中國人,也是建築師。他們長期住在中國,女兒也是在中國出生。他們之前住在加拿大的最長時間,是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

上訴庭稱,鍾先生2015年9月回加拿大後作出了更實際的融入努力,他加入了教會,在溫哥華地區的一家學院讀了一個課程,開始找工,後來開了一家設計諮詢公司。

鐘太太因為要照顧病重的父親,2016年4月才返回加拿大,並參加了英文課程(ESL)。鐘的女兒自2015年4月開始在加拿大讀4年級。

鍾先生登陸加拿大後一直有報稅,他們有銀行賬戶、註冊退休和教育儲蓄計劃,並有租金收入、抵押貸款及一輛車。

不過,上訴庭稱, 雖然上訴人在加拿大有了一些基礎,但與他們在中國及馬來西亞的專業、社會和家庭聯繫相比,他們在加拿大的融入有限。「他們作為一個家庭,絕大多數時間在中國生活。沒有證據表明,他們的移民狀況會成為這個家庭未來在中國居住的障礙。」

怎樣才符合加拿大公司外派員工條件

上訴庭的文件稱,他們發現鍾先生2011年9月底辭去上海宜家項目經理職務,11月1日回加拿大滿足居住條件的說法不可信。因為他沒帶太太和女兒回加拿大,只是在別人家租了一個房間,住了一個月。期間他要求Altus Group安排他回上海工作,以滿足其移民身份的居住要求。11月21日他獲得僱用合同,12月3日回中國繼續做原來的工作。「這樣的安排」不符合有關規定。

鍾先生與Altus Group的合同,沒說明他回加拿大後會繼續在該公司工作,這已經是一個不利因素。

不過,上訴庭的文件稱,這是加拿大公司被利用,為了鍾先生能繼續做他在中國原來的工作、與妻女住在一起,同時滿足移民的居住要求。因為武漢宜家購物中心項目的中方合作者提供的信件顯示,鍾先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是該項目的全職設計經理,比鍾先生獲得Altus Group的僱用合同早了幾個月;鍾先生自己提供的證據,也是在獲得Altus Group的合同前後,他都是在該項目做同樣的工作。

相似遭遇的並不罕見

中國公民簡某曾於2002年與加拿大公民結婚,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其後妻子去世,他又與一名中國女子結婚,並開始在中國生活。

在2012年,身在中國的簡某與位於BC省烈治文的一間米行簽署工作合同,擔任業務協調員(Business Coordinator)。那是一個全職的崗位。2014年,身在中國的簡某向加拿大駐華大使館申請楓葉卡延期,並附上了自己的工作合同。

大使館官員經過調查發現,在過去的五年裡面,簡某隻在加拿大待了185天,遠遠低於「五年內住滿730天」的居住義務。雖然簡某聲稱,他是被加拿大的公司「外派」回中國工作的,但是無法提供明確的工作任務記錄。此外,他從未在加拿大工作過,連簽約時人也在中國,這些都不符合外派規定。

基於以上理由,大使館官員裁定簡某因「未能滿足居住義務」,而喪失永久居民身分。簡某遂向移民局的上訴部門(IAD)上訴,但是遭駁回,於是又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聯邦法院的法官經過審理,駁回了簡某的申請。法官表示,移民部為永久居民設定居住義務,其宗旨是促進他們融入加拿大的社會,可是簡某獲得身份已有10年,他的生活重心仍然在中國。此外,他也不同意簡某符合本國企業外派境外的全職員工規定,例如他沒有同公司保持緊密的聯繫,而且他的職位也並非「臨時外派」,當結束任務後就會回到加拿大。

同時,在2012年也有類似的個案,來自中國的移民畢先生2007年2月21日與一家加拿大公司簽了3年合約,在中國任總經理助理,之後他全職在中國工作,只是偶爾回加拿大作短期停留。他的楓葉卡更新申請被拒後,一直上訴到聯邦法院,也沒成功。

聯邦法院在裁決中的解釋是,要滿足公司駐外僱員的政策要求,移民在海外的工作必須是臨時的,必須與其僱主保持聯繫,在任務完成後必須回加拿大為該僱主工作。但是,畢先生在海外得到的不是臨時的工作任務,也沒有跡象表明,其僱主已經同意他在中國的這段工作結束後,會在加拿大繼續留用他。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對此的回應是,當政府懷疑你的動機時,會有很多理由可以否決你。但是,如果你的申請是真實的,也有很多證據可以使用。這是一項簡單的移民法例,但執行時有很多具體情況,需要對其了解清楚才可以避免麻煩。

這兩起案件再度證明,永久居民若希望以公司外派形式保留楓葉卡,要十分小心。因為即使是如此,只要被移民官懷疑居留意願不足,或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如不能滿足居住義務(五年內住滿730天),就可能被取消楓葉卡。

來源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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