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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明君之朱元璋!以法律專制政權,刑法手段野蠻殘酷

朱元璋(1328—1398),字國瑞,今安徽省鳳陽縣人。公元1368年朱元璋經過多年農民起義戰爭後於南京稱帝,建立明朝,結束了元朝統治。作為中國歷史上一位頗有建樹的封建帝王,朱元璋十分重視以法律武器鞏固和服務於自己剛剛建立起來的專制政權,並在長期法律實踐和政治鬥爭中形成了他自己的法律思想。

朱元璋法律思想的內涵

朱元璋在一國之君的寶座上日理萬機,主持了多項法律制定工作和大量法律實踐,並在此過程中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法律思想。概括而言,朱元璋法律思想的內涵有以下三個方面。

1.重典治國。根據立國之初的形勢,朱元璋認為治亂的關鍵乃是「慎勿姑息」,因而唯用重典才能治亂、治國。其中刑用重典又是朱元璋重典治國法律思想中的核心。朱元璋吸取元朝教訓,認為元朝之所以地方豪強林立,皆因不修法度致使朝政馳極、軍紀渙散。而明初時期戰事未息,農民的生存問題也還未得到有效解決,新政權內部的權力鬥爭也愈演愈烈,社會危機嚴重威脅到朱元璋皇位的穩固。因此,朱元璋親自編訂《大明律》以正朝綱。《大明律》以法典苛重聞名,是明朝眾多法律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它在罪行認定和量刑上比之前任何一個封建王朝都有所加重。比方說在用刑的方式上,除了過去常用的死、流、徒、杖、笞五種外,還恢復或新增了閹割、刺字、梟首、大辟、凌遲等酷刑。

特別是針對侵犯皇權和反對明王朝的死罪條款眾多,且連坐範圍廣泛。例如謀反大逆罪,《大明律》規定,謀反大逆者凌遲處死,且本人所有內親外戚中凡年滿16周歲的男性一律受株連處以斬刑。這一規定比過去任何時候的株連範圍都要廣,甚至在實際操作中很多16歲以下、本應不該受株連的青少年也難逃一死。而且,《大明律》中的謀反大逆罪不分情節危害之輕重,只要發現並定罪就重刑處理,株連之人動輒成百上千。然而,《大明律》的出台並未有效達到治亂效果,朱元璋自感離重典馭下、刑期無刑的目標還差得很遠,因此又編訂了《大誥》作為《大明律》的補充,兩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大誥》與原本科罪已重的《大明律》相比,科罪程度更加深重。例如《大明律》對官員貪贓枉法是分而論處的,貪贓不枉法,罪不至死,貪贓枉法則一律處死。而《大誥》規定貪贓枉法只要犯其一即可處以極刑,且往往輕罪重判。

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即一樁地方官員徇私舞弊、貪污錢糧的案子,就是適用《大明律》和《大誥》貪贓枉法必死、連坐的一個案例。案發後,朱元璋大為光火,將六部中左右侍郎及以下級別的官吏通通處死,包括主犯、從犯、連坐在內被處死的人多達8萬之眾,全國大小官吏和大地主有將近一半的人因郭桓案送命[2]30-33。

2.法貴簡明。在吸取前期法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朱元璋採取儒法兩家兼用的做法,在重典重刑同時又強調所定之法的嚴明簡當。在朱元璋看來,法律嚴明則百姓知道有所畏懼而不敢輕易違法;法律簡當則不易使法律本身出現模稜兩可的弊端。由此看來,作為一位較為務實的君主,朱元璋十分注意避免法律條文繁雜,好讓百姓看得懂,而不讓法律成為形同虛設的一紙空文,同時也避免法律內容上相互矛盾、出現漏洞,讓知法、懂法、執法之人沒有機會鑽法律的空子逃避懲罰。為此,朱元璋多次對已經頒布的法律以法貴簡明為原則進行修訂。以《大明律》為例,與《唐律》相比,其條文從502條減至了460條,篇目則從12篇簡至只有7篇。

同時他又在《大明律》的原稿上加入一條:所有朝廷官吏若對此法擅自更改、變亂成法、枉生異議、挾詐欺公,一律處斬。他還下詔書,令子孫後代不可將此祖制變亂。儘管朱元璋法貴簡明且不可更改的法律思想史明朝法律穩定性有餘,但過於絕對化以致越來越不切實際。所以,到朱元璋統治中期,就連他本人也不得不帶頭破壞這一法律思想原則。為懲奸除頑,他陸續頒布的新法律條文數以千計,《大誥》中所列的可施以酷刑的案例超過一萬件。法網日趨嚴密,刑罰也日趨苛重,法律簡當越來越難以做到。這說明朱元璋統治中後期,刑嚴法繁已然成為現實,法貴簡明的原則得不到長期貫徹。當然,這也並非朱元璋所願,只是出於封建集權統治的需要,法貴簡明只能根據形勢的變化而有所取捨。

3.禮法並重。朱元璋對官吏和百姓主要以嚴刑厲法加以治理,但又並不放棄以儒家思想進行專制統治,他相信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與具有精神力量的禮教相結合能更有效鞏固和服務自己的集權。正處於封建社會後期的明朝,歷史條件和社會條件與之前朝代相比變化極大,統治者需要根據形勢適時調整自己的統治策略。朱元璋在認真總結前朝經驗教訓之後,聽取儒官們的中肯建議,意識到一味單純使用重典刑罰,必然容易激起社會的反感和反抗,進而威脅明朝的統治。因此傳統的儒家禮教和封建禮儀便成為重典刑罰的重要補充。禮智仁義教化素來有益於百姓官吏重禮儀、知廉恥,從而使天下安寧、犯罪減少。

所以朱元璋在制定完一系列嚴刑酷法之後仍然將國家治理成果與否的關鍵放在法與禮的統一上。為體現自己禮法並重的仁政思想,朱元璋多次在涉及仁義、忠孝的案件中對罪犯寬大處理、以禮蓋法。例如洪武六年所發生的一個案件,有一青年罪可當誅,他的父親為能使其免於一死而行賄刑官。御史大夫得知此事後如實上奏朱元璋,並提請將青年的父親按律一併治罪處死。

但朱元璋出人意料地說道:父子乃是骨肉至親,兒子要被處死,做父親的想盡辦法營救乃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說完便下達了一道特赦令免除了父親的行賄之罪。再例如洪武二十五年,一個名叫吳英的宮廷衛卒因其父被判有罪入獄而上奏直呈朱元璋,稱願去官以代父贖罪。朱元璋認為吳英孝心可嘉,特赦免了其父親的罪過,而且還賞賜了吳英。這兩個案子是朱元璋禮法並重的具體司法實踐,然而這樣的例子並不常有,而且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朱元璋當時的個人決定[3]109-111。因此,朱元璋的禮治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制度性和強制性的,更像是為法治偶爾披上的一件仁義外衣而已。

明太祖朱元璋的法律思想穩定了政局、加強了中央集權,重典治吏治富有效緩和了階級矛盾,禮法並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續了封建社會的儒家傳統,因而成就了洪武之治。但與此同時,朱元璋的重典治亂,刑法手段野蠻殘酷,刑法株連範圍過於寬泛,以至人心惶惶,社會消極面極廣。總之,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對明朝和後世影響深遠,但它也因其本身的弊端和局限性不可能改變明朝走上封建社會下坡路的歷史必然。

參考文獻[1]吳晗.朱元璋傳[M].北京:百花文藝出版社,2001:4-8.[2]楊一凡.明初重典考[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30-33.[3]夏燮.明通鑒[M].北京:中華書局,1980: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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