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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私藏刀劍不算大事,但只要有這種裝備,就是死罪

不管哪朝哪代,皇帝都是至高無上的統治,然而哪個皇帝都有一個共同的心病,那就是怕被人取而代之。這就是帝王最需要考慮的事情,他的權力不能讓給別人,必須用盡一切方法來保護。為此,皇帝最害怕的事情,就是謀反、造反等一切以推翻皇權為宗旨的活動。

最好的辦法,當然是防範於未然,只要誰有謀反的苗頭,就先下手為強。然而,如何判定謀反呢?謀反最重要還是依靠暴力手段,簡單來說就是要有人,特別是要有軍隊。所以,對於武器的管控,成為歷朝歷代的重點工作。

不過,武器也有很多種,有些生產生活之中還必須要用到,很難界定,但在幾乎所有的封建朝代,只有鎧甲這種防衛性的裝備是最不能容忍的。在很多朝代,即使擁有數量眾多的刀劍,朝廷也無動於衷,但只要出現了鎧甲,一般都會以謀逆論處。

比如說周亞夫,他的父親周勃平定諸呂,他自己平定了吳楚七國之亂,對於漢朝有再造之恩。周亞夫老得都掉牙的時候,無論如何耍脾氣皇帝都拿他沒辦法。但當他偷偷弄了五百甲盾準備為自己死後陪葬時,就被以謀反論罪,偌大功臣淪落到絕食自盡的下場。

在民風彪悍的唐朝,私人擁有刀劍是為了正當防衛,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但是唐律同時規定:私藏鎧甲達三領,絞;私藏弩機達五張者,絞;槍槊陌刀達十,絞。要知道後面的槍槊陌刀殺傷力巨大,但製作成本奇高無比,有人計算過養一個全副武裝的陌刀手相當於十個刺史的年奉。所以要養那麼多陌刀手還真不容易,而盔甲達到三件就可以定為謀反了。

在調露二年,武則天調查到太子李賢謀反,罪證就是在馬房中找到了幾百副鎧甲。儘管高宗平時對李賢百般縱容,此事發生後也想寬恕,但因為私藏鎧甲之罪,李賢最後還是被廢為庶人。

明朝恐怕是對於武器管理最為寬鬆的時代,在《大明律》中《私賣軍器》和《私藏應禁軍器》規定,現役的軍器是不準私藏的,弓、箭、刀、槍、弩、魚叉、禾叉等「皆民間之所宜有」,不在禁限範圍之內。然而人、馬的鎧甲、盾牌卻與火筒、火炮屬於一個檔次的,都是屬於違禁品。

到了清朝,火器開始逐步成為戰場上主流的武器,對於鎧甲的管控卻依然很嚴格。在順治三年時,以皇帝名義下達的聖旨中甚至允許民間擁有鳥槍,卻仍然不準私藏鎧甲:

諭兵部:曩因民間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槍、馬匹,慮為賊資,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聞民無兵器,不能禦侮,賊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與甲胄兩者原非民間宜有,仍照舊嚴禁。其三眼槍、鳥槍、弓箭刀、槍馬匹等項,悉聽民間存留,不得禁止。——《清世祖實錄》

那麼,看似危險性更大的進攻性武器都允許百姓和大臣私有,為什麼鎧甲卻不可以呢?

這是因為在古代,殺傷性的武器雖然厲害,但如果沒有穿著鎧甲,戰損率是很高的。只有穿上甲胄之後,士兵的戰鬥力才呈現幾何增長的趨勢。沒有穿盔甲的士兵,一般情況來說就是散兵游勇,即使沒有被擊中要害,也很容易喪失戰鬥力。

出於這種考慮,統治者在精力有限的情況下,當然選擇管控鎧甲。不過要除開宋代,宋代對武器的控制是一個空前絕後的時代,在宋徽宗時,差點連開山刀和柴刀都禁止了。以這種觀念約束百姓,宋人重文輕武的風氣才會愈演愈烈,也就時時被北方游牧民族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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