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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的經營管理,日本軍部是如何打造有效地掠奪手段?

1937年日軍侵佔井陘煤礦後,首先實行了所謂軍管理,「據日本興亞院的解釋,是依『國際公法』或『戰時法規』沒收『敵人官產』之行為,但因防止『不逞之徒』加以破壞,私人產業亦多暫為保管」。侵華日軍採用軍管理的目的在於完成作戰;軍管理的對象不論是地方資產或是民有資產,只要軍部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實行軍管理。日軍軍部對該管理財產享有絕對支配權。實際上,這是日軍利用軍事手段來恢復佔領區區各個企業的生產,藉機控制華北的經濟命脈,掠奪緊缺的戰略物資,為進一步擴大侵華戰爭服務。

井陘煤礦

段家樓(正豐煤礦辦公樓)

1937年10月,日本軍部陸續接收了井陘、正豐煤礦後,並將其改組為軍管理煤礦。1937年12月16日,北京事務所長、軍隊特務部第二課課長石本中佐與興中公司社長十河信二簽訂了《井井陘煤礦臨時經營受託件》,日軍又將井陘煤礦的臨時經營權委託於興中公司。

興中公司經營井陘煤礦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滿足日本軍方對井陘煤炭資源的掠奪,以提供其軍需供應。但興中公司設立後既缺乏管理經驗又沒有煤炭等事業方面的技術力量,但又擔負起軍管理工廠的責任,所以,「軍部為了達到軍管目的,必須有效地經營軍管工廠,如果軍部本身不能經營,可委託適當業者。受託的業者必須根據軍部所指示的條件很好的經營。經營的責任歸根到底要歸之于軍部,所以受託者業務很重大。委託者絕不能像經營自己事業那樣的想法經營軍管工廠」。因此,當興中公司託管井陘煤礦後,一方面向滿鐵要求人員支援,另一方面就井陘炭礦的接收管理,通過日本陸軍當局的援助指示,要求貝島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援。經交涉,雖然貝島煤礦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有樺太煤礦開發的計劃,但貝島決定中止該計劃,並將該計劃中所需要的人員全部派遣至華北,支援興中公司。正豐煤礦也於1938年5月9日正式轉為軍管理,並將管理運營委託給興中公司,貝島煤礦股份有限公司從旁協助。

井陘煤礦

但是,正如在《華北的中國工場、企業等專務管理相關之通牒》中提及的那樣,「軍方委託現在存在於華北的興中公司興中公司和滿鐵滿鐵等機關,配合作戰,作為軍事活動的一部分,實施上述事務。但這只是適應當前局勢的暫行變通辦法,至於將來由誰正式進行開發和經營,目前正在研究之中」。所以「軍管理」只是日本戰時經營煤礦的一種過渡體制。隨著1938年華北開發公司的成立,興中公司的託管被逐漸接替。直到1940年7月22日,井陘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軍的軍管理時期才徹底結束,日軍經營的井陘煤礦也進入了中日合辦的階段。

張憲文、張玉法:《中華民國專題史(第十二冊)》

編輯:南京師範大學中國史碩士研究生 謝敏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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