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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一奇案:40歲壯男意圖姦淫19歲少男,反被殺,官府如何判決的

自古以來,每個朝代的法律對女子的人身保護都做得非常好,譬如清朝律例就這樣規定:婦女抗拒強姦,殺死強姦犯,查明確屬當場殺死的,不論被殺者為強姦、通姦,對婦女都不予追究;非當場當即殺死,則區分是強姦還是通姦,分別判處流刑、徒刑,並允許出錢贖罪。

那麼問題來了,清朝的女子受到侵犯有法律保駕護航,那男子呢?你還別說,真的就發生過這樣一件事,堪稱清朝一奇案:40歲壯男意圖姦淫19歲少男,反被殺,官府如何判決的?公元1824年,40歲的壯男張佩與19歲的少男陶四娃都在胡泳貴的氈鋪內做長工。

清朝一奇案:40歲壯男意圖姦淫19歲少男,反被殺,官府如何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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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佩和陶四娃在同一房間分鋪單獨住宿,兩人算是老相識,一直相安無事,雖然經常開玩笑,但彼此間也沒什麼曖昧的事情發生。七月初八的晚上,因為天氣太熱,陶四娃只穿了一條「內褲」在睡覺。可就在這時,張佩赤身裸體,跑到陶四娃床鋪,摟抱他。

意圖姦淫陶四娃,陶被嚇得哇哇大叫,本能地掙扎著,並用手抓傷張佩的咽喉,可力氣終究不如張佩的大,被其死死壓制著。慌亂之中,陶四娃摸到了案子上的小刀,扎傷張佩左手背,張佩疼痛放手。驚恐的陶四娃又轉身刀扎張佩,扎到其胸膛,張佩滾跌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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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宿舍的吳作索被打鬥聲和慘叫聲驚醒,點亮油燈查看,發現張佩已經死亡。按大清律例: 男子抗拒姦汙防衛殺人,年齡在16歲以上,不論是否當場殺死,都按擅自殺人的律條定罪量刑。所以陝甘總督將陶四娃判處絞監候,刑部在核對後也同意這一判決。

然而大理寺卻不這樣認為,他們說:「男子和婦女一樣,保衛自己的身體,防止受到污辱,其情理一致,法律規定也應當相同。陶四娃拒姦殺人,出於義憤,迫不得已,防衛殺人,即使奸徒突然死亡,生前沒有口供,但有在場人充分證明,應該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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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則說:「男女在保衛自己的身體不受侮辱,這一點上並無區別。但尋根究底,男女仍然存在不同。男人之間可以共同居住、遊戲,並不避嫌,有無曖昧和姦情很難分辨。倘若按照女子拒姦殺人同樣處理,就可能矯枉過正,引發逞兇殺人案中,紛紛借口拒姦殺人。」

最後,經道光批准,刑部與大理寺多次的商量,是這樣判決的:死者張佩比兇手陶四娃年長10歲以上,且陶四娃已超過16歲,擅自殺人罪成立。雖有同房住宿的吳作索作證,但不能作為減刑的理由和條件,陝甘總督判絞監候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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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刑部最後在案宗又添了一句話:待來年秋審時,陝西總督若有同情、減刑的意見,應予批准。至於陶四娃最後的結局如何,史料沒記載,我們也就不得而知了。(喜歡的話多多關注,多多點贊,多多收藏,轉發和評論,謝謝!本人其他文章也很精彩,歡迎品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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