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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詞語「推事」還在用,台灣擬廢除

都知道法官負責審判事務,但聽過「推事」嗎?台灣民代黃偉哲等人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推事」和「法官」用語混用,為維持法體系一致性,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天上午在台灣立法機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

台灣有關部門昨天審議刑法

「推事」用語源自清朝舊律,提案的民代認為,憲制性法律中並沒有「推事」一詞,且2011年7月6日公布的法官法,其中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法官,指各法院法官」,不因審判權劃分而改變稱呼,為避免法條用語混亂,一些民代提案將刑事訴訟法中的「推事」修訂為「法官」。

台媒報道,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第46條原為「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其中「推事」一詞擬改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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