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 > 王法銅操縱如通股份等3股遭證監會罰沒13.89億

王法銅操縱如通股份等3股遭證監會罰沒13.89億

來源:金融界網站

證監會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王法銅操縱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亞振家居股票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3.46億元,並處以10.43億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法銅)

〔2018〕104號

當事人:王法銅,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王法銅操縱江蘇如通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通股份)、清源科技(廈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源股份)及亞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振家居)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申請,我會舉行聽證,聽取了其陳述、申辯。經複核,我會依法進行重新告知。當事人未申請再次舉行聽證及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法銅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王法銅控制使用證券賬戶情況

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體信息(IP、MAC、硬碟序列號、下單手機號)、資金往來、證人證言等證據顯示,「謝某微」等344個證券賬戶存在緊密關聯,由王法銅控制使用。王法銅利用「謝某微」等344個證券賬戶,使用自有資金和配資資金,在上海等地操縱「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亞振家居」價格。

二、王法銅操縱「如通股份」價格情況

王法銅在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期間,控制使用344個證券賬戶中的227個證券賬戶,集中持股優勢、資金優勢,連續交易「如通股份」,並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交易「如通股份」,操縱「如通股份」價格。

(一)操縱過程

2017年1月3日至1月17日,涉案賬戶組買入「如通股份」2,991,416股,賣出1,228,912股。2017年1月17日,持有「如通股份」1,762,504股,佔總股本0.87%,占非限售流通股3.47%,持股市值36,378,082.56元。

2017年1月18日至2月15日,涉案賬戶組買入「如通股份」45,843,378股,賣出17,766,633股。2017年2月15日,持有「如通股份」29,839,249股,佔總股本14.67%,占非限售流通股58.69%,持股市值1,101,963,465.57元。期間「如通股份」收盤價由20.64元上漲至36.93元,漲幅為78.92%。同期上證指數上漲3.35%,與上證指數偏離度為75.57%。

2017年2月16日至3月14日,涉案賬戶組買入「如通股份」21,096,712股,賣出50,935,961股。

(二)操縱手段

1. 資金優勢

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涉案賬戶組買入「如通股份」金額超過2,000萬元的有27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元的有19個交易日,超過10,000萬元的有9個交易日。2017年2月22日,成交金額最高達到20,752.30萬元。

2. 持股優勢

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涉案賬戶組持有「如通股份」占非限售流通股超過10%的有26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24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22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20個交易日,超過50%的有14個交易日,2017年2月10日最高佔比達到59.07%。

3. 連續買賣

在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共46個交易日內,涉案賬戶組有43個交易日交易了「如通股份」(佔比93.48%),交易數量佔市場成交量13.69%,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27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8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3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1個交易日。2017年2月9日,交易數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最高達到40.15%。

4.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

涉案賬戶組有29個交易日在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如通股份」10,488,915股,在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如通股份」的數量占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9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3個交易日,2017年2月9日最高佔比達到22.12%。

此外,涉案賬戶組存在早盤、盤中和尾盤拉抬股價的情況。

(三)操縱結果

「如通股份」收盤價從2016年12月30日的24.49元上漲至2017年3月14日的35.64元,漲幅為45.53%,期間最高漲幅133.16%,振幅為202.12%。

涉案賬戶組在2017年1月3日至3月14日期間買入69,931,506股,買入金額2,372,556,771.58元,賣出69,931,506股,賣出金額2,723,582,034.47元,余股為零。按照先進先出法及扣除稅費,王法銅操縱「如通股份」價格獲利346,324,980.52元。

三、王法銅操縱「清源股份」價格情況

王法銅在2017年2月20日至5月11日期間,控制使用344個證券賬戶中的229個證券賬戶,集中持股優勢、資金優勢,連續交易「清源股份」,並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交易「清源股份」,操縱「清源股份」價格。

(一)操縱過程

2017年2月20日至4月14日,涉案賬戶組買入「清源股份」75,930,729股,賣出58,607,275股。2017年4月14日,持有「清源股份」17,267,154股,佔總股本6.31%,占非限售流通股25.23%,持股市值743,350,979.70元。期間「清源股份」收盤價由20.44元上漲至43.05元,漲幅為110.62%。同期上證指數上漲1.37%,與上證指數偏離度為109.25%。

2017年4月17日至5月11日,涉案賬戶組買入「清源股份」1,424,800股,賣出17,925,954股。

(二)操縱手段

1. 資金優勢

涉案賬戶組買入「清源股份」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有29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元的有20個交易日,超過10,000萬元的有10個交易日。

2. 持股優勢

涉案賬戶組持有「清源股份」占非限售流通股比例超過10%的有32個交易日,2017年3月30日最高佔比達到28.64%。

3. 連續交易

在2017年2月20日至5月11日共52個交易日內,涉案賬戶組有50個交易日交易了「清源股份」(佔比96.15%),交易數量佔市場成交量為7.97%,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27個交易日,超過15%的有14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7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個交易日。2017年4月10日,交易數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最高達到30.75%。

4.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

涉案賬戶組有31個交易日在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清源股份」,共計10,041,195股,在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清源股份」數量占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7個交易日,2017年4月13日最高佔比達到10.06%。

此外,涉案賬戶組存在早盤、盤中和尾盤拉抬股價的情況。

(三)操縱結果

「清源股份」收盤價從2017年2月17日的20.44元上漲至4月14日的43.05元,漲幅為110.62%。2017年4月25日至5月11日期間,「清源股份」收盤價上漲39.24%,振幅為134.43%。

涉案賬戶組在2017年2月20日至5月11日期初持有「清源股份」零股,期間買入77,355,529股,買入金額2,612,056,110.25元,期間賣出76,533,229股,賣出金額2,527,266,518.09元。按照先進先出法及扣除稅費,王法銅操縱「清源股份」價格實際虧損79,240,003.28元,期末余股766,000股,截至2017年5月11日,所持股票賬面虧損11,019,899.65元。

四、王法銅操縱「亞振家居」價格情況

王法銅在2017年2月20日至6月1日期間,控制使用344個證券賬戶中的261個證券賬戶,集中持股優勢、資金優勢,連續交易「亞振家居」,並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交易「亞振家居」,操縱「亞振家居」價格。

(一)操縱過程

2017年2月20日至2月21日,涉案賬戶組買入「亞振家居」7,792,124股,賣出1,198,300股。2017年2月21日,持有「亞振家居」6,593,824股,佔總股本3.01%,占非限售流通股12.04%,持股市值168,340,326.72元。期間「亞振家居」收盤價由22.10元上漲至25.53元,漲幅為15.52%。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59%,與上證指數偏離度為13.93%。

2017年2月22日至3月2日,涉案賬戶組買入「亞振家居」2,419,801股,賣出8,491,655股。2017年3月2日,持有「亞振家居」521,970股,佔總股本0.24%,占非限售流通股0.95%。

2017年3月3日至4月14日,涉案賬戶組買入「亞振家居」46,055,528股,賣出34,391,323股。2017年4月14日,持有「亞振家居」12,186,175股,佔總股本5.57%,占非限售流通股22.26%,持股市值427,978,466元。「亞振家居」收盤價由24.41元上漲至35.12元,漲幅為43.88%,同期上證指數上漲0.50%,與上證指數偏離度為43.38%。

2017年4月17日至6月1日,涉案賬戶組買入「亞振家居」1,742,026股,賣出13,888,701股。

(二)操縱手段

1. 資金優勢

涉案賬戶組買入「亞振家居」金額超過2,000萬元的有29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元的有15個交易日,超過10,000萬元的有3個交易日。

2. 持股優勢

涉案賬戶組占非限售流通股超過10%的有28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2個交易日,2017年3月31日最高比例為22.94%。

3. 連續交易

在2017年2月20日至6月1日共69個交易日內,涉案賬戶組有58個交易日交易了「亞振家居」(佔比84.06%),交易數量佔市場成交量達7.24%,成交佔比超過10%的有23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5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1個交易日。2017年4月18日交易數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最高達到38.56%。

4.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交易

涉案賬戶組有39個交易日在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亞振家居」7,498,023股,在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亞振家居」的數量占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3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2個交易日,2017年4月13日最高佔比達到14.23%。

此外,涉案賬戶組存在拉抬開盤、盤中股價的情況。

(三)操縱結果

「亞振家居」收盤價從2017年2月17日的22.10元上漲至4月14日的35.12元,漲幅為58.91%,期間最高漲幅為69.05%。

涉案賬戶組在2017年2月20日至6月1日期初持有「亞振家居」零股,期間買入58,009,479股,買入金額1,801,618,494.10元,期間賣出57,969,979股,賣出金額1,724,177,786.07元。按照先進先出法及扣除稅費,王法銅操縱「亞振家居」價格實際虧損79,121,451.27元,期末持股39,500股,截至2017年6月1日,所持股票賬面虧損27,733.40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終端硬體信息(IP、MAC、硬碟序列號、下單手機號)、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王法銅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交易「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亞振家居」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第一,王法銅利用多個賬戶對「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亞振家居」進行交易,但是王法銅在主觀上並非故意對上述股票予以操控。此外,王法銅認為「如通股份」具有很高投資價值並決定大量購買上述股票,屬於正常的市場行為,至於上述股票因王法銅的大量買入引起股價較大波動也是市場正常反應。第二,王法銅操縱227個證券賬戶與客觀事實存在部分不相吻合,從而導致認定盈利金額、實際控制證券賬戶數量不正確。第三,違法所得未能扣減虧損數額,請求按照王法銅實際獲利數額確定違法所得。第四,當事人操縱行為屬初犯,請求按照違法所得的一倍予以處罰。

我會認為:第一,關於操縱行為主觀故意性。王法銅通過配資中介配資,分別使用227、229和261個證券賬戶,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連續交易及在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交易「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亞振家居」三隻股票,影響了上述股票的價格和交易量,誤導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情形,足以認定王法銅操縱「如通股份」「清源股份」「亞振家居」價格。

第二,關於賬戶控制關係。所有賬戶均有交易終端硬體信息(IP、MAC、硬碟序列號或手機號等)重合、資金往來關聯(第三方存管銀行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或去向至王法銅及其家庭成員)、指認自認類證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配資協議、手機截屏等)三類證據中的兩類以上證據支持。經統計,344戶中有硬體信息重合的賬戶為316戶(其中使用手機號下單的有69戶),有資金往來關聯的賬戶為258戶,有指認自認類證據的為263戶;同時滿足兩類證據的,有硬體信息重合且資金往來關聯的賬戶為230戶,有硬體信息重合且有指認自認類證據的為270戶,有資金往來關聯且有指認自認類證據的為212戶;同時滿足三類證據的為184戶。綜上,包括當事人不予認可的101個賬戶在內的344個賬戶由王法銅控制使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第三,關於違法所得的計算。本案中,王法銅共操縱三隻股票,每次操縱均具有獨立性,故對其違法所得也應獨立計算。

第四,關於量罰幅度。王法銅使用344個證券賬戶操縱三隻股票,違法所得巨大,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我會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行政處罰。

綜上,我會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王法銅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王法銅操縱「如通股份」價格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46,324,980.52元,並處以1,038,974,941.56元的罰款;

二、對王法銅操縱「清源股份」價格行為處以2,000,000元的罰款;

三、對王法銅操縱「亞振家居」價格行為處以2,000,000元的罰款。

綜上合計,沒收王法銅違法所得346,324,980.52元,並處以1,042,974,941.56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10月30日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金融界 的精彩文章:

夏生論股 指數依舊處於風險之中 耐心等待市場企穩
特斯拉美國本土銷量直逼寶馬等豪車品牌

TAG:金融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