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高鐵上親吻、撫摸女童「系父女不構成猥褻」
針對10月28日網傳「G1402次列車發生疑似猥褻女童」視頻引起媒體和網友關注一事,南昌鐵路警方給出了通告
很多人都認為這名父親的行為是猥褻行為,也有人認為這是正常範圍內的親昵行為。那麼,親昵和猥褻的法律界限在哪裡?
首先猥褻是一個法律名詞,即猥褻屬於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褻兒童,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兒童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
從視頻和附近乘客反饋可以得出兩個主要的信息,
一,該名兒童是有反抗(嘗試用手推開、捂住父親的嘴),或者不願意的(違反當事人意願),例如孩子這樣說了——「不要」、「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二,很多人都無法接受該名父親的「親昵」行為——撫摸、親嘴、親臉、親背,掀開孩子衣服露出她的後背(可能孩子還小不介意、也沒有這種意識,但是一個女孩子被當眾裸露後背是一件很不尊重孩子、很影響人格尊嚴的事),把手伸進女孩子褲子里摸屁股。
從這兩點,很多人都會認為該男子的行為是猥褻兒童行為,被侵犯的兒童和實行侵犯的人之間的父女關係應該是不影響罪行的判定的,想像一下,如果該名男子不是這個女孩子的父親或者其他親屬關係,他早就被捉了。
但是,我們再氣憤,我們也不是法官和警察,都無法的判定該名成年男子的行為是屬於「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還是對孩子的親密和關愛過於無知(因為中國人很喜歡小孩子,一般情況下,親親抱抱都是很常見的行為,更不用說父女關係了);也無法了解到該名成年男子的過分親昵行為會對孩子造成怎樣的心理影響,而且中國傳統文化中父權觀念還是存在的,家庭中的「掌權者」違背孩子的意願做出的決定和行為依然會被很多人視為正常的事(事件中的社會道德與法律的相互聯繫關係),同時我國對猥褻兒童的量刑的確沒有像歐美一些國家一樣那麼嚴格和完善,這讓我們對兒童的親昵和猥褻的法律界限變得很難界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估計父女關係和道德與法律的相互聯繫關係應該是判定「不構成猥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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