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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娃天價充值遊戲,明年起很難要回來了!爹媽一定管住手機啊

明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就要施行,其重要性對電商玩家和消費者無需多言。

10月26日,好奇君去旁聽了一場會——貫徹《電子商務法》產品質量責任落實研討會。會上,火藥味很濃。

《電商法能不能治好拼多多們的病?》

這是南方智庫發起人、瞭望智庫研究員王擁軍先生的演講標題。當標題以超大、加粗的方式出現在LED大屏時,好奇君看到拼多多公共政策總監徐敏韜的表情掠過一絲難堪。

丟面子還有阿里巴巴、京東商城、唯品會、網易嚴選……

浙江省質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的沈華清處長,告誡到會的電商平台不要自滿:「從目前的抽查結果來看,各個平台都有自己的質量問題。」

會開了5個多小時,各方針鋒相對,把好奇君聽得快暈了。

「雙11」馬上又到了,好奇君就把會上大家關心的問題做個記錄,算是應景文章吧。

先說參會的有哪些

主辦方有:杭州國家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測處置中心、中國質量報等。

前一家單位又是「杭州」又是「國家」,可能大家聽著有點怪。其實它是受國家委託、對電商平台的產品質量進行監測和處置;通俗點講就是專業的電商打假部門。

之所以設在杭州,不用說大家也明白。

另外到會的有三類:一是電商法起草專家;二是行業學者和律師,其中有替平台、賣家打官司的,也有替消費者說話的;三就是各大電商平台的法務或公關老大。

研討會內容,將通過一定形式呈報給國家電商行政監管部門、立法執法機關等。

「平台基本無責任」的時代結束

知名律師舉例20年前酒店兇殺案

很多法律建立是以生命為代價

「電商法出台,類似滴滴案件,平台就難逃責任了!往往有一些法律條文的建立,都是以生命為代價的!」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商務部電子商務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劉春泉律師說。

沒一部法律像電商法來得這般艱難,又是這麼迫切。前後花了五年、四次審議(一般是三次審議),三次公開徵求意見才出台。

而最後一次審議,也正是「滴滴順風車溫州事件」發酵最劇烈的時候,關於平台擔責的呼聲達到了歷史最高。

劉春泉律師舉例20年前的一起殺人案,如今大小酒店的安全鎖鏈、監控等安保措施,一定程度上都和這起案件有關。

1998年的某天,深圳女孩王瀚入住上海銀河賓館,一男人在賓館七上七下,最終敲開王瀚房門,將她殺害,隨後換上王瀚衣服下樓,大堂服務員幫忙叫了計程車直奔火車站。

王瀚父母把賓館給告了。但當時的法律,沒一條規定賓館有責任。最後是法官認為賓館在履行服務合同過程當中,應當對旅客有安全保障義務,判決賓館賠了8萬塊錢。隨後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賓館等經營場所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那電商平台是否也應該有類似的安全保障的責任和義務?

這次電商法第38條確立了這一點,很明確,今後你在網上買到了假貨,平台是有責任的。

這是很大的進步,繼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以來,「平台基本無責任」的時代結束了。

爭論最多的也是38條

恐怕以後官司有的打了

電商法第38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任,平台是一定要擔了,但這裡面有條件:一要危害人身、財產;二是平台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

那麼什麼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責任有幾分?什麼情況下要負這些責任?這是會上爭議最大的。

代理了上百家淘寶金冠級店鋪法律事務的郝爽律師,列了5種情形來說明:

1、買家在平台上買了一個電熱毯,質量不合格被燙傷。

2、買家在平台上買了一個電熱毯,質量不合格被燙傷,該商品在平台營銷工具中有投入,使買家較容易搜到。

3、買家在平台上買了一個電熱毯,質量不合格被燙傷,買家為88VIP會員,甚至該商品為VIP會員商品。

4、買家在平台上買了一個電熱毯,質量不合格被燙傷,該商品為雙11主展位商品。

5、買家在平台上買了一個電熱毯,質量不合格被燙傷,該商品已經有消費者投訴被燙傷,正在處理流程中。

5種情形中,電商平台扮演的角色、介入的程度都不一樣,消費者買電熱毯的主觀意願也不一樣。於是,最有爭議的38條就這麼來了。

許多參會者最想搞清楚什麼叫「相應的責任」

全國人大財經委電商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電子商務與網路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華說,電商法到第3稿以前,專家們還是在討論平台承擔「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但最後改成了「相應的責任」。

有什麼區別嗎?這裡面的門道可多了。

連帶責任沒有先後順序,你買到假貨告誰都可以。你告一個,另外一個也要承擔責任。拿「滴滴司機殺害空姐」這事來說,就算司機沒死,平台一樣有責任。

但補充責任不一樣。還是以「滴滴司機殺害空姐」為例,如果是補充責任,假設司機沒死,那麼是先告司機,司機賠不起,最後你才能告平台。

相應的責任,「相應」的範圍是多少?司法解釋是沒有的,大家就懵了。

劉春泉律師分析,對電商平台來講,覺得連帶責任太大了,可能是遭到了電商平台的反對,所以採用了折衷的方案。

還有一個是「知道」和「應當知道」。

王文華教授說,在電商立法五年中,經常是一個半天又一個半天,各個部門坐在一起,討論「知道」和「應當知道」是什麼意思。

王教授自己是這樣解釋的:知道和應當知道其實就是明知。

明知:一種是明確的知道,還有一種是應當知道。應當知道是一種推定,對價格、交易量以及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投訴熱點痛點以及是否受過處罰,這些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重要的依據。

但王教授說的算數嗎?顯然不算,這得看法官怎麼判。

這個程度該怎麼拿捏?眼下誰也不敢下這個結論。

就連律師們都說:「法官也會很撓頭,以後官司有的打了。」

人肉代購的水貨客沒法玩了

你永遠不知道,在朋友圈裡下一個做代購的會是誰?

但今後的代購,可不是發幾條朋友圈、微信轉賬就了的事。

電商法規定,不管是代購還是微商,都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一要依法登記,二要依法納稅。

依法納稅,那只是賺多賺少的事。但實名登記之後,代購們就要考慮自己還有多少生存空間了。

郝爽律師提了一個現實性的假設:一家店鋪從日本直接發了一罐奶粉入境,檢驗發現這罐奶粉不含碘,不符合中國產品的標準,但因為日本對奶粉沒有碘的要求。這時候罰還是不罰?

電商法第26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杭州國家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測處置中心主任陳兆波給出的回答是:我們看店鋪的主體,只要主體是中國境內的,就必須按照中國的法律、按照中國的標準進行檢驗。如果有疑惑的話,我們就遞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確認。

答案的關鍵是這個「主體」,按好奇君理解,它應該分這樣兩類:

1、如果你在美國亞馬遜開店,賣的奶粉不符合中國標準,管不了你。

2、如果你在中國的電商平台開店,賣的奶粉不符合中國標準,可能會被罰!

為什麼說可能呢?因為它具體到這樣幾種海淘形式:

如果你的店鋪是從保稅區拿貨,或銷售的都是中國准予進口的帶有中文標籤商品。那麼這種合法的生意,大可以放心做下去。

如果你只是一個人肉代購的「水貨客」,什麼貨都帶,萬一不符合中國標準,那麼就要被罰,加上監管會更嚴,確實沒得玩了。

但還有一種形式:你的網店貨品從海外直郵到客戶手裡,這又很特殊了。

郝爽律師也很困惑:按理說商家只是提供代購服務,不涉及商品本身,目前除了量大交稅的問題外,現有法律還沒有規定,不能說一定罰或者一定不罰。

熊娃的天價遊戲賬單

靠打官司要回會非常難

這些年,熊孩子花天價充值遊戲的新聞有很多。我們總借著「他還是個不懂事的孩子」為由,天真地希望平台能夠把錢退回來。

根據民法總則,如果該兒童已滿8周歲,則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才有效;如果未滿8周歲,充值行為本身就無效。

但現在有了電商法,這些銀子很可能就拿不回來了。

電商法第48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劉春泉律師解釋:

根據這條條款,使用手機花這筆錢,就是推定你是具有行為能力人。

如果要證明真不是家長花的錢,請自己拿證據出來。

但你拿什麼證明家長手機是熊孩子在用呢?

光靠小鬼的身份證顯然是不夠的。也許真要在家裝個24小時監控了。

劉春泉律師預判:

電商法明年生效了以後,相關案件就會出來。

沒有證據,法院在判決當中肯定不予支持。

有些家長出了這種事,他只會去鬧,但不是去打官司,因為打官司是打不贏的。

5個多小時聽下來,很明顯的感覺是,律師們普通覺得電商法還是偏軟,尤其是關於質量的四個條文,從他們這個行業上,操作還有很多不確定性。

立法專家王文華教授說,電商法的立法宗旨,為了保證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平台,也不僅僅是保護消費者,是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

從中國目前的立法體系來看,一部法律為了保持它的前瞻性,未來可適用一定的彈性、靈活性,它在原則和基本規定上是要相對概括、抽象一些。眼下的這些問題,還得靠將來的實施細則、部門規章,包括司法解釋使之進一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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