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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育兒休業」制度,值得我們思考學習

目前,全國各地獎勵二孩的政策已經相繼出台,這在一定程度上標誌著我國已經進入了「全面二孩」政策的新時代。適時調整生育政策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口的均衡發展,然而「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育齡人群的生育意願和生育行為並非如預期所想,反而陷入了「不敢生」和「生不起」的兩難境地。育齡青年女性既是生育主體,又是重要的人力資源,同時承擔著人口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的雙重責任。因此,全面二孩時代,如何保護育齡青年女性的就業權益,需要引起國家、用工單位、社會和家庭的高度重視。

原文 :《重視保護育齡青年女性的就業權益》

作者 |西北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 常進鋒

圖片 |網路

消除職場就業歧視,確保育齡青年女性平等就業

雖然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護公約》和國內《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保障育齡青年女生育權和就業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勞動力市場中存在的就業歧視始終沒有完全消除,特別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就業歧視對於育齡青年女性就業的負面影響更為明顯。消除就業歧視,實現育齡青年女性平等就業權,是全面二孩時代保護育齡青年女性就業權益的首要途徑。

首先,國家需要繼續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就業歧視的內涵、類型,尤其要加大對隱性就業歧視的精準識別和懲罰力度;其次,建立健全就業歧視舉報制度,依法保護和獎勵舉報就業歧視的育齡青年女性;再次,增強就業歧視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要求用工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為避免暗箱操作,整個招聘流程需要有公檢法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和普通群眾的全程參與;最後,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反就業歧視中的關鍵作用,工青婦及其他民間組織需要將反就業歧視列為工作重點,及時了解育齡青年女性的就業歧視遭遇,並多渠道的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提出可操作性、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致力於從根本上消除就業歧視。

完善生育保險制度,確保育齡青年女性安穩休業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對維護職工生育保障權益、促進婦女公平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發揮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深度推進,生育保險制度也需要適時進行調整與完善。用人單位之所以不願意招收育齡青年女性,直接原因在於育齡青年女性會因生育增加單位成本、降低工作效率,進而有損單位盈利。

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育兒休業」制度的具體做法,彌合育齡青年女性生育與工作之間的矛盾。政府應給予用工單位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或稅收減免,督促用人單位依法、按時為「育兒休業」的育齡青年女性繳納足額生育保險費。此外,用人單位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基於育齡青年女性自願的基礎上,嘗試靈活運用產假制度,以獎勵的方式激勵育齡青年女性利用彈性時間部分地參加單位工作,這樣既可以調動育齡青年女性的工作積極性,也能夠確保用人單位工作效率不下降,而且還可以降低女性生育期對職業疏遠的負面影響。

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體系,確保育齡青年女性順利返業

「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使一些熱衷於「造人」的育齡青年女性從職場回歸到家庭,而隨著產假的結束,這部分育齡青年女性又因嬰幼兒托育而面臨從家庭重返職場的艱難選擇。

為了減少育齡青年女性的後顧之憂,確保育齡青年女性順利返業,需要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體系。一方面,由政府牽頭,協調發改委、財政、教育等部門發展公共托幼服務,降低育兒對青年女性職業發展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為了減輕公共托幼服務的供給壓力,有學者提出,國家可以嘗試將「隔代照料」,從天經地義的「代際互惠」逐步轉化為以嬰幼兒家庭為單位的補貼制度或常態化的政府購買服務,這樣既可以提升嬰幼兒托育服務質量,也可以增加老年人社會福祉,更為重要的是緩解了育齡青年女性重返職場後的家庭負擔,為其順利返業創造了有利的家庭環境。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30期第4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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