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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就有代孕,貧窮男子為謀生將妻子當給富人,為富人生孩子

隨著社會生產力、現代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各種適應社會背景的新型職業也相繼產生。例如:物流快遞業、外賣業、自媒體行業等等。這些行業都是為了更加方便於人們的生活、企業的良好發展而產生的,是屬於十分商業化的行業。所以它們也並不會產生有關於社會倫理糾紛方面的問題。但是近年來新興而起的代孕行業,卻會出現這樣的問題。

雖然15年12月27日,我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等規定已經刪除。但是我們試想即便代孕媽媽生下的孩子和她沒有一點血緣關係,可畢竟是自己懷胎十月身上掉下來的一塊肉,怎能沒感情呢?這無疑涉及到了一系列的社會倫理問題。而正如古代就存在「斷袖之癖」的同性戀現象一樣,代孕現象其實自古就有之,也就是典妻。

《漢書·賈捐之傳》中這樣記載:「夫因家貧賣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當時的漢朝雖並未形成完整的典妻婚俗,但此言足以證明漢朝就已經出現了其萌芽狀態。當歷史的車輪滾動到清朝時,典妻婚俗不僅早已完整,還在社會中開啟了它的全盛時代。其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一帶,這種婚俗現象一直到新中國成立才徹底消失。其雖然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可也極講究儀式,要經過媒證、訂約、下聘、迎娶等一系列環節才能最終訂立典婚契約。

典期一般為3至5年,具體的典金數量則根據被典婦女的年齡大小、相貌好壞、生育情況、時間長短來定。如同去當鋪當物換錢救急或謀生一樣,當時很多將妻子典給富人的男子都是因為家中窮困無法度日而尋此下策。《清朝野史大觀》中就這樣記載:「鮑忠仕超未貴時,貧甚,典其妻與人。」當然也有欲靠典妻換來的本錢,下海經商求富這樣的情況存在。之後被典的女子在典期內雖然仍同前夫保持夫妻關係,但她們在這一時期內禁止和原夫見面。

直到在這一時期內為收典男子生了男孩後,才可重回原夫家。所生的孩子也和其再無瓜葛,故此民間俗稱「租肚皮」,也就正如現在代孕一般。哲學上說:「透過現象看本質。」古代的典妻婚俗其實就是封建社會夫權、父權至尊至貴的倫理秩序的真實反映。在當時男人的眼中,婦女不是人,只是一種可以完全供他們驅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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