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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結婚,我們是認真的!

原標題:不想結婚,我們是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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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ee君

來源:譯言ID:yeeyancom

編輯:

南風

現在年輕人不結婚的最大理由:


是她們拒絕提前走進「墳墓」。



婚姻到底是什麼?


現在年輕人選擇不結婚的最大理由不是沒錢也不是沒計劃,而是她們拒絕提前走進「墳墓」。「溫馨的家中每天都有著人間煙火的幸福氣息,」這只是你安慰自己的另一種方式罷了,婚姻有時是一種對奴隸制的延續,如果僅僅是你強勢的另一半會給你造成婚後的困擾,你也許還能承受,但如果告訴你國家在你戴上結婚戒指的那一刻,就已經在無形中開始對你進行監管,你還能直視婚姻這一美麗的謊言嗎?而女性作為婚姻中較為弱勢的一方,在婚姻中往往處於一個貶值和承受風險的狀態,她們難道真的只能被動接受這一命運?抑或是一個大膽的設想能夠實現家庭主婦們的自我救贖?別讓女性戴上的戒指的那一刻也戒掉了自由和原有的權利。


婚姻關係和其他的關係有什麼不同之處呢?首先它不會因其持久性區別於其他關係:未婚伴侶可能比已婚伴侶維持的時間更久。其次孩子並不是婚姻關係的唯一保障:在大多數的自由民主國家,未婚父母和已婚父母擁有孩子的情況一樣普遍。在未婚伴侶同居的情況下,他們的經濟往往也互相依賴,他們慶祝周年紀念日,交換愛的象徵,未婚伴侶會做出更多的承諾。因此,婚姻不是通過承諾、孩子或愛來維繫的。它也不會根據宗教進行區分:有些婚姻帶有宗教性質,但更多的婚姻並不存在這點。已婚夫婦和未婚伴侶之間的真正區別是在國家中扮演的角色,簡單的說婚姻是國家承認和管理的一種關係形式。



當國家承認一段婚姻時,它往往會做三件事:定義、認可和規範。首先,國家承認婚姻意味著國家定義婚姻關係並控制婚姻的產生。在婚姻制度中,國家決定誰可以結婚,這個制度決定了婚姻必須是男人和女人之間的,還是允許同性婚姻的存在。它還決定了這個國家有多少人可以結婚,以及是否,何時可以離婚和再婚。


在婚姻制度中,國家也可能對婚姻施加宗教或種族限制,在制定這些規則時,國家決定婚姻的意義。那麼這是一個針對夫婦設計的制度,還是一個管理宗教和文化親屬關係的工具?它是否將傳統宗教的價值觀制度化,還是給與了這一切以包容性?國家對婚姻做出了直接承認,但這其中不可避免的使國家權力對複雜婚姻關係的爭議進行最終的解釋,並對促進某些生活方式和家庭形式的聲明表示肯定並排除其他不合情理的提議。

第二,當國家承認婚姻時,它表達了公眾和官方對這種婚姻狀態的認可。婚姻制度包括國家批准的結婚儀式,由有關官員和慶典人員參加。獲得國家認可的婚姻並不像獲得駕駛執照或完成納稅申報單那樣簡單:它涉及到一種莊嚴的、收到稱讚和祝福的儀式,政府也會參與其中。因此,當國家承認婚姻時,就代表了婚姻是一種特殊的存在 。


國家承認的婚姻的第三個特徵是管制:國家為已婚夫婦提供合法的權利和義務,當然未婚的人也有合法的權利和義務。但國家認可的婚姻給予了已婚人士在許多方面更多的權利與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包括經濟支持、父母責任、遺產繼承、稅收、移民和近親關係。



國家給予已婚夫婦的許多重要權利和義務都與分居這種狀態有關。也許,國家認可婚姻最有力的理由是:它為離婚夫婦中較為脆弱的一方(通常是女性)提供了法律保護。


婚姻使妻子能夠以犧牲職業為代價,專註於照顧家庭和家務工作,同時保留對家庭收入和資產的合法權利。在婚姻制度中,這種法律保護通常不涉及未婚夫婦。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大多數人都有著「同居婚姻」這個事實,希望通過這樣給未婚同居伴侶以婚姻保護。但他們想錯了,未經法律程序認證的婚姻在英格蘭或威爾士並沒有法律地位。那些每天忙著照顧孩子和做家務的未婚女性,無論她們與未婚夫的關係維持多久,都不會自動享有以伴侶名義擁有的家庭收入或資產的經濟權利,這其實把她們置於了一個非常尷尬的位置。


在婚姻制度中,賦予已婚人士合法權利和義務僅僅是因為他們完成了結婚這個過程,而不是因為他們之間關係的經營體現了婚姻的脆弱性或婚姻的獨特性。


從歷史上看,婚姻是一種極度不平等的制度。國家會利用以上三個方面維持所謂的等級制度,這些制度一般以性別為基礎,有時候也以種族、宗教、性和階級為基礎。



在一般情況下,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結婚。有些國家甚至限制某些種族或宗教團體的人結婚。例如,在美國許多州都有反種族通婚的法律以防止異族通婚,直到1967年最高法院「愛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憲法法案中規定這類法律違憲。


婚姻條件控制反映了法律層面上對婚姻意義的性別歧視、異性歧視、種族主義和普遍不平等的解釋,其結果是婚姻的尊嚴方面也存在著很多不公平的現象。只有一些人得到了國家對他們關係的認可,這種不平等的認可已經造成了許多毀滅性的打擊,比如未婚夫婦和他們的孩子會受到恥辱和歧視。

在許多國家,婚姻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也存在著嚴重的性別不平等現象,英國的法律直到1991年才承認婚內強姦的存在;在此之前,丈夫強迫妻子做愛並不被看做是一種犯罪行為。在更久之前,一些地區的已婚婦女並沒有被賦予對自己子女的合法權利,也沒有獨立於丈夫擁有財產的權利,沒有抵制婚姻暴力和離婚的權利。


J S Mill將婚姻描述為「持續存在的原始奴隸制狀態」。有時孩子們的婚姻是由父母決定的,這有時意味著年輕的女孩會被迫嫁給年長的男人,從而屈服於性虐待和強姦這些令人髮指的事情。這種童婚不僅發生在包辦婚姻普遍存在的地區,如印度、非洲和中東,也發生在倡導「有愛就能結婚」的國家。比如在美國,10歲的孩子也可以結婚了。



根據法律,如果結婚雙方有父母的同意或法官的批准或懷孕的情況下——即使他們在法定性行為年齡之下。所以幾個世紀以來女權主義者一直反對婚姻的現象就不足為奇了。1869年,約翰·斯圖亞特·密爾在《婦女的臣服》一書中把婚姻的法律制度描述為「延續至今的原始奴隸制狀態」。對於無政府主義者艾瑪?戈德曼在1910年發表的著作來說,婚姻是一項女性「用自己的名字、隱私、自尊、甚至生命來買單」的保險政策,這種政策「迫使她終生依賴他人、寄人籬下、毫無用處,無論對於個人還是社會而言」。


在《女性的奧秘》(1963)一書中,貝蒂·弗里丹寫道:「婚姻是「無名問題」的起因——主要講的是美國中產階級白人家庭主婦對婚姻的麻木依賴。舒拉密斯·費爾斯通在1970年出版的《性的辯證法》(辯證法)中認為「愛,甚至可能超過生育,成為當今壓迫女性的中心」。在1972年的《性政治》一書中,凱特·米萊特總結道:「父權制的主要體現形式就是家庭。」


這些女權主義的批評家在女性在婚姻中處於法律從屬地位的時代和當地具有很大的影響。但是美國的許多州(雖然不是全部)已經改革了他們的婚姻法,盡量做到性別平等。一個平等的婚姻制度是可能存在的,在這個制度中,妻子在法律上的地位並不比丈夫差。因此,女權主義者對婚姻的批評放在當下似乎是不合時宜的。


然而,把厭女癖從法律中去掉並不等同於將其從文化中徹底刪除。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結婚證的辦理需要的是結婚夫婦的父親的名字,而不是他們的母親。這種性別歧視的後遺症在查爾斯王子的結婚證上體現的更為明顯,那本「顯赫」的結婚證上寫著查爾斯王子父親的名字和等級(菲利普親王殿下,愛丁堡公爵),而不是他母親的名字(女王陛下)!



婚禮的習俗依舊被延續,年輕的未婚女性依舊恐婚,而男性仍然可以再婚後生活中看著家庭主婦們忙碌,而自己過著單身貴族一樣的美好生活。社會學研究顯示,婚姻和性別不平等之間有著很大的聯繫: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和未婚女性做的家務都多;已婚女性比已婚男性幸福感要低;婚姻使婦女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等。


但我們可以看到,隨著承認同性婚姻的運動在許多國家(包括英國、美國、荷蘭、比利時、北歐國家、西班牙、法國、愛爾蘭、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獲得了廣泛的社會和法律支持,婚姻再次成為了一種時尚。

通過承認同性婚姻來糾正傳統婚姻中的異性戀主義是一項重要的政治進步。它讓同性戀群體在異性戀群體中受到了更多的承認,並逐漸能夠給予同性伴侶婚姻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這些同性夫婦面臨的不公平待遇,如被拒絕承認和保護臨終決定,或他們之間無法擁有孩子。如果一個國家承認不同性別的婚姻,那麼將同性伴侶納入其中確實是一種平等的表現。


然而,「婚姻平等」並不等同於「平等」。所有國家承認的婚姻,無論如何經歷改革或構建都是不平等的——包括其中民事伴侶關係(准許同性伴侶登記)等改革。民事伴侶關係是對婚姻狀況的重大改善,因為它標誌著對性別歧視和異性戀婚姻歷史的決定性突破。但即使是民事伴侶關係,以及所有國家認可的婚姻形式,都會把婚姻或伴侶關係提升到其他形式的關係如家庭形式或生活方式之上;所有國家承認的婚姻或合夥關係都會賦予已婚或民事伴侶關係的人們合法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國家會拒絕賦予這些給那些沒有相關法律地位的人。


我認為國家應該完全遠離個人關係這一層面,雖然這不是我論點的一部分。個人關係的各個方面都需要監管。國家需要決定夫妻雙方哪一位擁有什麼,誰對孩子負責。國家有時還需要採取措施保護那些因婚姻生活而變得脆弱的人,比如經濟支配和工作選擇收到限制,家庭暴力、強姦和虐待等病態關係。在婚姻制度中,國家必須為每個人處理這些事情,而不僅僅是那些已婚的人。


國家不應該通過婚姻來規範人們的關係,而應該規範關係建立下的具體行為。當某些關係需要法律保障或者具有很強的脆弱性的時候,它們就需要被國家監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最大限度地設計公正的規則,然後將其應用於所有維持著這種關係的人。調節婚姻關係有許多方式,我們應該採取那些更公平的方式,即使在婚姻制度中對於同居、移民和為人父母等行為應附帶的權利和義務也存在重大分歧,但我們可以找到其中平衡的方法。我的論點很簡單,就是國家應該根據婚姻關係會遇到的實際問題而不是關係的地位來設計它的規則,然後把這個規則應用到每個相關地位的人身上。



為了讓大家更好的了解我所提議的監管形式,同時又不對公共政策內容所困惑,請考慮以下的一個思維實驗:


你認為在婚姻制度下,規範未婚人群的理想方式是什麼?哪些法律可以適用於未婚父母、未婚同居、未婚移民或未婚業主?


無論你怎麼考慮這些問題,都應該遵循你心中最理想的婚姻自由狀態,你所持的觀點應該適用於婚姻制度中的每一個人。如果你認為做家務勞動需要發工資,那麼做家務的每個人都應該得到工資。如果你認為司法需要免除那些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的人的遺產稅,那麼每個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的人都應該免交遺產稅。


如果你認為在正義的層面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需要被區別對待,那麼問問你自己,婚姻到底是什麼?什麼樣的關係和狀態值得被保護或尊重?在一個多元化、自由的社會中,一個尊重公民自主和平等的社會,國家沒有理由承認一種特定的家庭形式能夠高於其他形式。


美國的免婚州並不排除婚禮、慶典、承諾、穩定或家庭等形式,這並不妨礙愛情的產生。但它排除了這樣一種觀點,即這些元素是一種特定關係形式的保留值,同時也排除了將婚姻關係提升到其他關係之上的狀態。如果國家為了承認婚姻就會歧視那些不參與婚姻的人,進而導致不平等的現象,那麼這個州就是不民主不公平的。說到底,不婚州對人民和家庭應該一視同仁而不是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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