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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訂:離婚後,女方帶不走這3樣財產!

文 | 齊麗娟

有人說:現代就是一個感情快速消費的時代。這句話其實有一定的道理,從我國每年都在增長的離婚率就能看出來。很多年輕人一時頭昏腦熱,就去民政局登記結婚,等過了1~2年的磨合期之後,兩個人之間存在各種大大小小的矛盾,等這些矛盾激化到不可解決的地步時,雙方就會通過離婚來徹底擺脫對方。

當然也有一些夫妻是因為其他因素而離婚,比如這種:小紅已經結婚4年多了,孩子都已經1歲半了,今年9月份卻嚷嚷著要離婚。不管誰勸小紅,小紅都不聽,鐵了心的要離婚,到了10月末,還是把這個婚給離了。

有人問起小紅為什麼要離婚,小紅回答到:「我其實也不想離婚,畢竟已經有了孩子,但是這日子真的是不下去了,就比如說:我從嫁進阿明家之後,他媽就對我各種不滿意,嫌我不會做飯、嫌我不做家務,並且還嫌我掙錢少,多花他兒子錢了。要知道,我從來沒張嘴向她兒子要過一分錢,都是她兒子自願給我花的。我本來以為,要是我能給她生個孫子,她就能消停消停了,誰知道,我肚子不爭氣,頭胎是個女兒。她就變本加厲的嫌棄我,甚至就在我家指著我鼻子說我,各種難聽的話都說了一遍……我實在是忍受不了,就跟阿明抱怨了幾句,結果阿明不但沒有心疼我,還跟著他媽一起說我,這日子真的讓我過得死心了,不離婚等什麼呢?」

遇到這種情況,也許離婚才是唯一的選擇。提及離婚,就會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被擺到了檯面上:財產怎麼分?根據最新版的婚姻法規定,離婚之後,這3樣財產,女方全部都無權分割:

一、男方付首付所購置的不動產

很多女性認為,只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能在離婚時分得一部分房產,其實並不是這樣的,新的婚姻法規定如果房子是由男方全款或者付首付所購買的,那麼這所房子的歸屬權完全屬於男方,跟女方沒有任何關係。

二、賠償款分割

相信很多人都在城市改造時,得到了拆遷補貼。這份拆遷補貼只屬於受益人所有,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家裡的老房子拆遷之後,男方得到了一筆拆遷補償款,不管男方在婚前或是婚後得到了這筆補償款,這筆補償款與女方都沒有任何關係。

三、私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配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如果女方在婚前給男方購買了手錶、奢侈品等價值比較高的禮物,這些禮物就算是男方的私人財產了,在雙方離婚時,女方無權追回。

上面提到的這三類財產都是女方在離婚時,無權分割的財產。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在面對婚姻時,多慎重一些,不要輕易就選擇離婚這樣的方式來結束婚姻,如果真的到了不得不離婚的地步,那麼希望大家能夠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來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

我是齊麗娟,一名高級育嬰師,在嬰幼兒教育領域從業17年,幼兒園園長,同時我也是3個孩子的媽媽,如果遇到關於育兒問題可以留言告訴我,希望我的一些育兒經驗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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