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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國租界內中國法律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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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啟平,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大清律圖片,來源於網路

我們都知道,早在鴉片戰爭之前,我們國家是一直保持著司法主權獨立的,不論是大明朝還是大清朝,對於維護司法主權的態度都是堅決的。但是到了清朝後期,西方列強用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不僅迫使清政府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進行割地、賠款、開闢通商口岸,還取得了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等權利。

上海租界老照片

到了19世紀之後,外國人在中國的租界地區逐漸獲得了領事裁判權,給近代中國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對中國傳統的法律運行造成了極大的衝擊。我們可以試想,租界的設立本來就已經是一個國家的恥辱象徵了,而在租界地區外國人又可以獨立的行使司法權而不受所在國家法律的約束,這不就是晚清時期租界的法律制度最大特色嗎?即外國人在大清朝的國土上犯了罪行清政府不能依照大清的法律進行處置,而是交由外國在華設置的領事進行審理,這實在是莫大的恥辱了。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的一點是:雖然租界通常被人們稱為「國中之國」,但是入住租界的外國商人和中國人仍然要遵守中國的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而有一點需要知道,在當時,外國的法律其實是要比清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民主和公平、公正的。這樣就造成了一種現象,即晚清到民國時期在我國租界內部的法律是本國法律和外國法律並存的,而且外國的法律是要比當時的中國法律更加先進、更加公平公正和更加健全的,這也為後來中國法律的制定和健全鋪墊了一定的基礎。我認為這可能就是晚清民國租界的法律制度的特色吧。

上海租界老照片

參考資料:

[1]李育民,中外條約關係與晚清法律的變化[J].歷史研究,2015,0(2)

[2]郭曰君、呂鐵貞,晚清涉外經濟法律制度透視[J].中州學刊,2013,0(3)

[3]趙燕玲,略論晚清法律移植與中國法律的近代化[J],韶關學院學報,2012,33(5)

[4]蔡曉榮,西商東漸與晚清法律變革:以華洋商事訴訟為線索[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17(5)

華 興 春 秋

小編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趙培文 楊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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