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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開快車特權?荷京撞死路人警察必須受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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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作出一項裁決,2016年9月份時候執勤過程中撞死一名騎自行車者的警察,仍然必須受到起訴。

當時,這名警察接到有失竊報告,馬上開著一輛小巴士上路,但是,卻沒有亮燈和鳴響警笛,以時速85公里在內城中行駛。在Nassaukade附近,一名34歲男子騎自行車趕路,正要越過馬路,卻被警察的小巴士撞到了,受了重傷,送院之後不治死亡。

事後,這名警察被死者家屬揪上法庭。在初審中,他稱他有優先權,可以開快車。檢察部也為他辯護,認為警察執行任務的時候的確有優先權。因此,在地方法院,該警察被判無罪。

死者家人不服,提出上訴,援引法律條文(12-procedure),認為雖然規定警方執勤時候,可以違反一些交通規定,例如可以超速、沖紅燈,但是必須遵守一個大前提,就是一定是由需要的前提下才可以違例,並且要保證交通的安全。因此,要求對該警察實行起訴。

高院接納了其申訴,要求地方法院重新審核案件,看看該警察是否可以超速駕駛。根據警方的報告,該警察事前並沒有向警方有關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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