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哲理 > 為何我國禁止私人發掘地下文物

為何我國禁止私人發掘地下文物

在網路上每當有某人發現什麼古代物件的時候,一般在下面的評論里都會有網友發一句,五百塊錢和一面錦旗正在路上,雖然這有搞怪的嫌疑,但側面也反映出我國國民大多數都知道,我國是禁止私人發掘地下文物的,即便是意外發掘,也必須要上交的。

我國在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下方簡述《文物保護法》)中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發現地下埋藏文物隱匿拒不上交的,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因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導致文物損毀或者將文物走私、倒賣,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還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故意損毀文物罪、過失損毀文物罪、走私文物罪或者倒賣文物罪等罪名追究法律責任。《文物保護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為何我國禁止私人發掘地下文物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更多精彩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從法律方面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的態度,在此前就看到有網友在說我國歷史源遠流長,地下的文物數不勝數,為何不稍微在關口放開一點。一般網友都愛拿國外做比較,比如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麼材料製作,都可以被劃入「寶藏」之列。通常,這些寶藏最後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其它一些西方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最常見的便是按比例給予發掘者報酬。

為何我國禁止私人發掘地下文物

上交文物,獲得鼓勵|圖片來源於網路

很多朋友覺得雙方的差異主要在土地所有權方面,西方國家是土地所有權歸私人,而我國是歸國家,自然而然的所出之物也就歸國家了。其實雖然上述有一定道理,但筆者認為最主要的還是我國地下文物遺存非常豐富,如果放開了尺度,那對於地下的文物將是一場浩劫。

為何我國禁止私人發掘地下文物

盜洞|圖片來源於網路

當然又有朋友認為不經意間發現的文物,如果按照現行法律上交,個人的利益太少。《文物保護法》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繳,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但該法沒有規定明確的獎勵標準。有些地方獎勵標準為200元至3000元,有些地方則為500元至5000元,這也就是一些朋友所說的五百塊錢和一面錦旗了。大家普遍認為相對文物巨大的文化、經濟價值,獎勵金額隨意性很強,這是廣受詬病的關鍵點。

不過很多朋友沒有從側面去想過,我們還是拿國外做比較,因為地下發掘文物利潤較大,所有國外就滋生出所謂的尋寶人和尋寶機構,在利益的驅使下,用掘地三尺的態度發掘,畢竟馬克思先生在《資本論》中說:「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被到處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試想如果獎勵少,雖然會發生文物販子可能乘虛而入的情況,但在國家的嚴厲打擊下,他們必定不會很猖狂,還知道收斂,畢竟即便利益再大,沒機會享受也是空談。如果學習西方放開了這個度,那這將是我國史上文物一場最大的劫難。

所有請放心你想到的國家一定也想到了,只不過你只需想到一部分,而國家必須兼顧全局。

(能力所限,有所不足,望見諒。如果您對收藏有什麼獨家心得,請留言我們共同探討。投資有風險,收藏需謹慎。我們部分內容來源於網路,若有侵犯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繫刪除)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