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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兜底」疫苗監管的弦如何更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11日發布《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

11月11日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將疫苗提高到了國家安全的高度,旨在對接種者權益實施更全面的保護,其中提到到的處罰之嚴,例如對違法企業或個人最高將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對從業者可處罰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這對企圖在疫苗生產上弄虛作假的企業和個人,相信將起到相當的震懾作用。

「重罰」利劍高懸,還體現在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責任追究的強化上。《意見稿》指出,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監管、組織領導不力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參與、包庇、縱容疫苗違法犯罪行為的,還講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不過,「重罰」畢竟是事後作為,但既然提到到國家安全的高度,對疫苗的監管,顯然就不能只寄希望於處罰,同時應該把精力和重點放在疫苗生產的事前、事中監管上。在重罰「兜底」的同時,繃緊監管的弦,確保不讓一支問題疫苗流入市場。

在這份《意見稿》明確了加強疫苗上市監管、更嚴格的生產管理、疫苗上市後研究管理、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等各個環節監管目標,無疑為後續立法打下了一個良好的框架。但監管如何滲透到疫苗生產、上市的各個環節,如何在此次疫苗事件後有效回應公眾關切?

筆者以為,以下兩方面的工作也值得探討:一方面是建立疫苗企業生產公開透明機制,讓疫苗生產企業在社會的監督下生產操作,就如同之前餐飲行業實行的「明廚亮灶」一樣,將疫苗企業生產、銷售的全過程置於公眾、輿論的視野之下。比如,要求疫苗生產企業必須在其官方網站上開闢監督視窗,公眾可以隨時通過網路監控視頻查看企業內部的生產銷售情況,杜絕企業暗箱操作的可能。

另一方面,可考慮建立監管部門企業派駐機制,由監管部門派出專業人員,進駐疫苗生產企業,對企業進行動態的、全天候的檢查和監管,同時,把疫苗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人身上,並納入監管部門考核。若疫苗出了問題,不只是召或勒令企業停產,而是首先要問責監管派駐人員。如此一來,才能推動各級監管責任的落實,並且形成最有效的監管合力和威力。

疫苗安全來不得半點差池,一旦出問題社會危害極大,影響相當惡劣。「重罰」的震懾作用固然重要,但懲罰本身畢竟不是目的,立法的著眼地還在於不讓一支問題疫苗流入市場。在後續的立法工作中,相關的監管責任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疫苗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定位才能實至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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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舒心萍

編輯丨張尋

本文為紅星新聞(微信號:cdsbnc)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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