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也要守法
在許多人的印象中,中國古代的皇帝似乎永遠是不受法律約束、完全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他們手握生殺予奪之大權,臣民和官吏只能逆來順受地任由擺布,稍有忤逆便會遭家破人亡之禍。但事實果真如此嗎?中國的封建歷史真的是「沒有真正法律」的絕對專制社會嗎?
皇帝並非「說一不二」
古代的中國皇帝雖然擁有刑賞大權,但卻並非今人心目中「至高無上」的專制主義化身,當其意志和決定涉及律法的時候,就不是他一個人說了算了。
自秦統一後,「律」就作為中國古代王朝統一頒行的法律出現了。之後各朝雖然在具體流程上有所區別,但一般程序都是王朝建立或新帝即位後,下詔制定或修訂法律,參加的人員由朝中重臣、地方大員、精通經學和律學的專家學者組成。這些人對歷代頒行的律之體例、條文、實踐狀況進行分析研究,采其精華,然後廣納朝臣、律學家的建議,最終形成法律,由皇帝下詔頒行天下。可見,中國古代的立法並非是皇帝「出言即法」,而是有著嚴謹縝密的訂立過程,在這些訂立的律法中,皇帝要受到「祖宗之法」即以往「故事」的制約,制度並沒有給他們「為所欲為」的機會。
在法律的踐行方面,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並非如時下一些觀點認為的那樣,都是帝王粉飾世道的幌子。依據史實,古代的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皇帝的確擁有制度上的「立斷權」,可以不顧法律的規定。但這種案件的數量其實是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是相當偶然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是要依法審理的。而案件的審理一旦進入了法定程序,那麼即便皇帝也是難以干涉的。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因為皇帝具有最高的司法權,而被任意破律毀法。
唐代時,唐德宗李適有一次命玉工為自己製作玉帶。一名玉工在製作時,不慎摔壞了玉帶上的玉質扣版,為了掩蓋罪責,便在市場上買了一塊補缺。但由於皇宮的選料都是價格高昂的上品,玉工替換的那塊劣質玉料一眼就被唐德宗看了出來。責查之下,玉工伏法認罪。盛怒的德宗皇帝不等有司審查完畢,便下令以「欺君」的罪名處死所有參與制作玉帶的工匠。結果詔令剛到中書省(掌握機要、起草和發布詔令的機關)便被負責的官員理直氣壯地攔了下來。最後,審判部門只是以「誤傷皇家車馬用具服飾罪」,判處了那名犯錯的工匠杖刑六十,其他工人則無罪釋放。
此後,不僅唐太宗、明太祖、清康熙、雍正、乾隆之類的明君有過克己守法的事迹,而且就連以暴虐著稱的隋煬帝也是如此。隋煬帝因為荒淫常恐懼被暗殺,於是敕令宮中衛士須臾不得離開職守。但有一次,一名衛士隊長私自批准手下的衛士外出。隋煬帝得知後,將其送交大理寺(最高審判機關)審判。大理少卿(類似今天最高法院副院長)源師依據律文判以徒刑,而煬帝認為處罰不夠,下令處斬。源師勸諫煬帝說「既然您把案件送到了大理寺,我就要按法律辦事。」隋煬帝最終也同漢文帝一樣「乃止」,服從了法官的裁斷。
皇帝也要忍氣吞聲
事實上,古代的皇帝不僅對於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沒有發言權,甚至在涉及他們自己切身利益的一些事情上,也要遵循法令,對執法官吏忍氣吞聲。
西漢的漢文帝有一天出巡至中渭橋(位於西安,始建於秦),忽然有人從橋下跑出,驚了文帝的坐騎,侍衛將此人捉拿,交給廷尉(類似現在的最高法院院長)張釋之審查。張釋之查明此人並非故意衝撞皇帝的坐騎後,便依據漢律,只按照「犯蹕」罪(蹕,為禁止人通行的條令)罰他四兩金(銅)了事。文帝知道後,覺得處罰太輕,便非常生氣地質問張釋之:「幸虧我的坐騎是匹溫馴的良馬,換作別的馬,被驚嚇了還不把我摔傷?你怎麼能罰點小錢就打發了呢?」但張釋之據「令」力爭說:「法是天子與天下人約定的共同守則,廷尉是為天下守護法律的人。如果皇帝當時立誅此人,而不是交與廷尉處斷,那大家也無話可說。但是案子既然送到了法司廷尉處,我只能依法辦事。如果因為您的干涉,而使律法成為一紙空文,那麼以後讓天下的百姓還如何相信法律,並以之作為行為準則呢?」文帝聽後沉默良久,只好說「廷尉說的是」。
可見,從法律的層面上看,中國古代的帝王雖然具有對法律最權威的解釋權,是最高的法律解釋主體,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法律的見解上,他們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言出法隨、為所欲為。特別是當其遇到對法律秉承忠誠之志的司法官員、而皇帝自身又比較開明時,皇帝們的「判決」和解釋同樣會「失效」。因而從這一角度上看,中國古代的封建君主多數是「合法的專制君主」,因為他們的統治大都建立於明智和確定不移的法律之上,他們執行這些法律的同時,自己也會審慎地遵守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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