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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在身邊!猥褻兒童,平均每天7起,他們大多是熟人

圖片來源:中國新聞圖片網

中新社發 尹志燁 攝

父親的親昵舉動,在外界看來顯然「越界」,女童也一再抵觸反抗。但只因兩者是父女關係,警方認定不構成猥褻。

10月31日,南昌鐵路公安回應「高鐵女童疑被猥褻」一事稱,視頻中當事人周某某(男,30歲)與小女孩(5歲)系父女關係,視頻中周某某行為不構成猥褻違法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一石激起千層浪。網友們紛紛提出質疑,要求警方公布更多細節,並呼籲不要在「血緣」的基礎上界定是否為猥褻。

近年來,猥褻等性侵兒童的案件層出不窮,而且行為主體多為受害兒童的熟人,甚至是父母等監護人。

可怕,熟人作案

猥褻是性侵害的一種。性侵兒童不僅出現在各大媒體中,也切實發生在我們的身邊。

公益組織「女童保護」對中國每年被曝光的性侵兒童的案例進行了統計,從2013年到2017年,五年中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的案例有1779起,受害的人數超過3174人。

這只是冰山一角。資料顯示,一起性侵兒童新聞的曝光,意味著7起案件已經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到2016年全國的法院審理結案的光猥褻兒童案就有10782起,平均每天超過7起。

「女童保護」主要發起人、負責人孫雪梅告訴周刊君,根據「女童保護」基金統計,在2017年全年媒體(包括各級檢察院、法院的官方網站和認證賬號公開的案例)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例378起中,其中明確表述人際關係的有349起,熟人作案209起,佔比59.89%。其中,家庭成員(父親、哥哥、繼父、祖父等)作案32起,佔比15.31%

根據該公益組織歷年統計,熟人作案的比例都在七成左右,最高為2014年達87.87%。

熟人作案一再發生,是因為猥褻兒童隱蔽性高,犯罪成本低。」孫雪梅稱,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並取得受害者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優勢,使得性侵案件更易發生。

猥褻兒童的,依照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條款應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中國新聞圖片網

中新社發 吉喆 攝

但周刊君在網上查詢以往熟人猥褻甚至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案件,發現對很多犯罪嫌疑人只是刑拘,沒有下文。

比如,2017年8月,在南京南站候車室內,一名18歲的男子段某某涉嫌猥褻自己的養妹,後經網友舉報,被南京鐵路警方批捕刑拘。但事情至此再無後續,女孩最後仍舊被送回養父母家。

該事件發生兩天後,有網友爆料在重慶某醫院一男子將手放在一女孩的褲子內摸其下體。警方調查後發現,該男子系女童姑父,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李雲龍接受周刊君採訪時稱,「只是刑拘,沒有下文,就是沒有判刑結果。」

可悲,定罪難

兒童由於身心沒有完全發育成熟,在防護能力、認知能力、維權意識等方面普遍非常薄弱。對兒童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比如父母、教師、醫生等,如果濫用權力性侵害兒童,理應受到嚴懲,這是共識。

現實情況是,熟人猥褻兒童更難得到應有處罰。不外乎以下原因:

一是人情大於法。

由於身心發育特點,尤其是在熟人作案且性知識教育普遍缺乏的情況下,受害兒童不能識別到自己遭遇了侵害。即使兒童能夠識別並克服羞恥心,大多也只能求助於父母或其他親人。

出於維護家庭穩定和諧,或是考慮到與熟人的人情關係,許多受害兒童的家屬常常會選擇私下解決。據以往的報道,在很多父親或是其他親屬猥褻女童的案例中,當母親聽到女兒提及自己受到猥褻時,第一反應是驚訝,難以置信。

很多監護人甚至會認為,女兒就是被摸了一下,沒受到什麼傷害,家醜不可外揚。和其他熟人抬頭不見低頭見,也沒必要走法律程序,賠償點錢就好了。

此外,如果一旦付諸訴訟將事情公之於眾,受害兒童及其家屬也會遭遇他人的偏見,甚至淪為眾人的談資,受到二次傷害。

李雲龍表示,在南京南站猥褻女童一案中,受害女童的養父母作為監護人沒有控告嫌疑人,這是案件沒有後文的主要原因。

二是取證難。猥褻兒童案件即使付諸訴訟,取證也很難。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所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猥褻,其目的是否為滿足性慾是先決條件

針對南昌鐵路公安對「高鐵女童疑被猥褻」一事的回應,「女童保護」官方微博發文稱,從法律上看,警方判斷不構成猥褻,屬於預料中。警方詢問該男子時,他肯定說不是以滿足性慾為目的。取證難是關鍵。

「警方調查後,依據證據作出不立案查處是正確的。」李雲龍告訴周刊君,訴訟證據有六大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該事件只有視頻,證據不足。

對於其他猥褻兒童的案件,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身體傷害,也沒有及時錄下音頻視頻等證據,單憑受害兒童陳述,不能提起訴訟。

三是保障缺失。

對於猥褻兒童案中監護人失責,甚至走向犯罪嫌疑人,《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員的資格,變更監護人。

「女童保護」負責人孫雪梅也認為,如果有家庭成員性侵孩子,尤其是監護人就可以剝奪其監護權。

這也帶來一個問題,那就是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監管和撫養問題如何解決?

李雲龍告訴周刊君,可以由人民法院與兒童親屬人員以及單位協商指定監護人撫養。

孫雪梅則認為,應該在提供社會保障上下功夫。「『女童保護』」這麼多年一直也在呼籲完善國家監護制度或者叫社會監護制度,孩子有了兜底的社會保障,才敢於去揭發家庭成員的犯罪行為。」

可鑒,國外有經驗

每次猥褻兒童事件被曝光後,總能掀起輿論熱議,關於加強兒童性教育的話題也一再被提起。補足性教育這個短板很重要,但提高犯罪成本,對受害兒童提供社會保障,在立法上切實保護兒童同樣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多國和地區對猥褻等性侵兒童犯罪作了專門規定,相對於我國刑法而言,歐美等國及地區的立法更為細緻和全面,一些優良經驗可提供我國借鑒。

一是對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的性侵行為加大刑事處罰。

德國刑法將行為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特殊關係,濫用權力實施的姦淫行為作為特殊犯罪方法加以規定。我國台灣地區刑法還將利用特殊依附關係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規定為利用權勢性交罪或權勢猥褻罪。

除了熟人外,其他性侵兒童的犯罪嫌疑人也應受到嚴厲懲罰。

在英國,單純藏匿猥褻照片者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而製作猥褻照片者最高可判10年監禁。

美國各州對強姦或猥褻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將其視為重罪,甚至連家中藏有兒童色情照片都屬於犯罪行為。

韓國對「以兒童為對象進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進行化學閹割,並對兒童、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實施性犯罪者判處10年以上的重刑。

二是對猥褻兒童犯罪嫌疑人實行高額民事賠償。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被性侵兒童在爭取民事賠償的過程中面臨重重困難。

但俄羅斯規定:不使用暴力並對明知未滿14歲的人實施猥褻行為的,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300倍至500倍或判處3個月至5個月工資。

三是加強社會監管,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美國對性侵兒童的罪犯進行存檔並在其出獄後公告社區,有時還禁止其接近兒童聚集的場所。加拿大主要是登記和職業禁入制度。

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開始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並設置行業禁入。

圖片來源:中國新聞圖片網 中新社發 尹正義 攝

在許多西方國家,兒童並不是屬於監護人的私人財產,而是國家的公民。因此,國家和政府層面不會把照料和保護兒童的責任全權交給家庭。

此前有媒體報道,上世紀5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針對兒童遭遇性侵或其他人為傷害的問題,專門設立了兒童福利津貼項目、社會服務和社會政策。對於收養、再婚或單親等對兒童存在傷害風險的家庭,社區會時時監測和評估。

建立一個真正有利於兒童保護的綜合性制度體系和社會環境,現在正是時候。

參考資料

約10%兒童曾遭性侵犯 還有多少「隱案」未浮出水面?2017年09月21日,財新網

檢察官談侵害兒童案:儘快出台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司法解釋,2017-11-30,澎湃新聞

性侵幼童判4.5年揭短「猥褻兒童罪」,2014年05月12日,騰訊評論

寧夏教師性侵幼女 家長為5萬元維穩調解款撤訴(圖),2015年11月25日,北京青年報

論兒童性健康權的刑法保護與完善——以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性侵兒童案件為視角,宋丹,《法治論壇》2015年01期

多國制定嚴厲專項法律保護兒童免遭性侵,代山,《人民政壇》 2013年07期

兒童性侵:從忽視到保護,《三聯生活周刊》2017年37期

面對性侵,該如何保護兒童?《財經》2017年29期

封面圖片來源:中國新聞圖片網

文:《中國新聞周刊》新媒體記者 羅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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