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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貿易合法化是被逼的?咸豐這封諭旨中早就暗含了對鴉片的態度

咸豐八年(1858年)正處於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清廷根據《天津條約》中的有關規定,和英、美、法三國分別簽訂了《通商章程善後條約》,規定了鴉片貿易合法化。聽起來,清朝將鴉片貿易合法化是被逼的,其實不然。

早在1843年,英國官員璞鼎查就想要說服大清允許鴉片貿易合法化。大清全權代表耆英提出,鴉片貿易在中國合法化是可以的,條件是,由英國駐華外交官擔保,之後10年內,英國政府每年繳納300萬銀圓的進口關稅。璞鼎查表示英國政府不會考慮付保證金,耆英便收回了這個提議。

對於清廷上下的心思,英國人做出了猜測。1844年,英國駐福州領事李太郭向上司璞鼎查建議:清廷承認鴉片貿易的困難在於,使這樣一個被人譴責的東西合法化,這將是對他們皇帝的威嚴的一種侵犯。解決問題的辦法有一種,就是想辦法改變交易的名稱,可以把「鴉片」換成某食用藥物的名稱。清廷真誠地希望有個改變,可以使國家財政收入增加,同時使兩國都受益。

李太郭猜得不錯,事實上,在清廷允許鴉片貿易之前,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默許鴉片貿易,並收稅了。1856年,戶部右侍郎宋晉給咸豐上了一道《保奏道員雇船抽厘片》,其中言道:國家明令禁止進口、運銷、吸食的鴉片煙,上海官員竟然明目張胆地收稅,每年銷售鴉片煙一項,銀兩動輒以千百萬計。其收入一半歸於地方財政,一半落入官員私人的口袋。官員們如此對待鴉片貿易,那麼咸豐的態度是什麼呢?

咸豐七年二月,江南大營軍餉匱乏,欽差大臣和春派員到上海辦理抽捐,每箱鴉片收銀20兩,名為「義捐」,並對「義捐」的人實施表彰。後來有人將表彰措施上奏。上奏之後,咸豐也裝糊塗,將「鴉片捐」和其他勸捐項目的表彰措施一同批准。

在1858年鴉片貿易合法化之前幾個月,咸豐明確地表明了他對鴉片貿易的態度。他在上諭中斥責一起「鴉片案」,上諭的大意是:福建為了剿滅太平天國,在鴉片運銷中抽厘金籌餉,嚴重違背朝廷既往文件規定。給鴉片煙抽稅作「權宜之計」也不是不行,關鍵是你不能張貼告示宣傳官方認可,還拉中央的大旗來做虎皮,這種壞事,怎麼能是皇上讓你乾的?

可見,在《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簽訂之前,清廷上下已經默許了鴉片貿易。而與英國人談判的過程中,英方對於鴉片貿易從未進行過武力強迫,反倒在中方談判代表和咸豐的來往奏摺、硃批中,屢屢見到關於鴉片的稅和錢,可見,鴉片貿易合法是清廷自願為之。

《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簽訂後,浙江海關將「洋葯(即鴉片)」視為稅則未列舉的外國商品,直接設卡收洋葯稅;內地各省如江西河口、安徽屯溪,都以鴉片為厘金大宗,大搞鴉片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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