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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的國民大會

會場前長江路上的牌樓

1946年11月15日,在美國特使馬歇爾和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導演下,蔣介石不顧中國共產黨和民主同盟的反對,決心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在南京強行召開國民大會。

與會代表1381人,絕大多數是國民黨黨員。大會中心任務是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該憲法共14章,175條。其特點是取消人民民主自由的保障,總統有權以法律限制人民的權利;違背政協決議的聯合政府責任內閣制原則,實行總統獨裁製;立法委員不由選民直接選舉,改由法律定之,行政院受總統指揮;違反政協決議的地方自治、少數民族自治原則,實行中央集權。12月2 5日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宣告閉幕。11月16日,周恩來在南京梅園新村舉行記者招待會,散發書面聲明,表示中國共產黨堅決反對國民黨政府一手包辦的分裂的「國大」。12月21日,中共中央發言人聲明中國人民不承認偽憲。28日,周恩來關於時局問題答新華社記者時說:「蔣政府的『國大』與『憲草』既未經政協一致同意,又無聯合政府召集,更無中共及真正民主黨派的代表參加制定,故不論這所謂『國大』已經開過,這所謂『憲法』已經通過,其性質依然是蔣記國大,蔣記憲法,我們及全國民主人士決不會承認它為合法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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