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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SEC:關於數字資產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聲明

以下是聲明原文:

近年來,我們看到了很多重大的技術進步-包括區塊鏈和其他分散式賬本技術—這都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該聲明[1]強調了委員會最近的一些執法行動,涉及我們聯邦證券法和新技術的長期應用的交叉領域。

委員會的公司金融部,投資管理,交易和市場部門(「部門」)鼓勵有利於投資者和資本市場的技術創新,我們一直在與市場參與者就新技術應用帶來的問題進行磋商。[2]然而,我們希望強調,無論證券是以認證形式發行還是使用新技術,市場參與者在推動技術創新時仍必須遵守我們完善和運作良好的聯邦證券法框架,無論證券是以傳統形式發行或是使用新技術發行比如區塊鏈。

委員會最近的執法行動涉及AirFox,Paragon,CryptoAssetManagement,TokenLot和EtherDelta的創始人[3],下面會進一步討論,闡述了遵守這些要求的重要性。從廣義上講,這些行動中出現的問題分為三類:(1)初始發行和數字資產證券的銷售(包括初始代幣發行(「ICO」));(2)投資於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及向其他人投資該等證券提供諮詢的投資工具;(3)數字資產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下面,我們提供各部門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數字資產證券的發行和銷售

委員會針對數字資產證券發行行為採取了一系列行動。迄今為止,這些行動主要集中在兩個重要問題上。首先,從聯邦證券法的角度來看,數字資產在什麼時候符合「證券」的界定要求?[4]其次,如果數字資產是證券,那麼委員會的註冊要求是什麼?[5]最近委員會涉及數字資產證券的一些執法行動說明了這些問題和相關問題的重要性。特別是,其中兩個問題的補救措施證明有一種方法可以解決那些實施了非法未註冊的數字資產證券發行行為的發行機構持續的違法行為。

今天,委員會就其未註冊的代幣產品向AirFox和Paragon發出了解決方案。根據這些解決方案,AirFox和Paragon將支付罰款,並承諾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g)條將代幣登記為證券,並向委員會提交定期報告。如果投資者選擇提出索賠,他們還同意賠償在非法發行中購買代幣的投資者。註冊要求旨在確保投資者獲得在這些發行人在其各自的ICO中出售和出售代幣之前遵守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的註冊條款時所獲得的信息類型。[6]

這兩個事項表明,即使發行人進行了非法未註冊的數字資產證券發行,也存在一條路徑可以讓他們遵守聯邦證券法的規定。

投資於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

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法」)為投資於證券的集合工具建立了註冊和監管框架。該框架適用於集合投資工具及其服務提供商,即使其投資的證券是數字資產證券。[7]

2018年9月11日,委員會發布了加密數字資產管理令,發現為投資數字資產而成立的一家對沖基金經理未能將該基金註冊為投資公司。該命令發現該經理從事非法,未註冊,非豁免的公開發行基金。該基金將超過40%的基金資產投資於數字資產證券並參與基金的公開發行,該基金經理使該基金作為未註冊的投資公司非法經營。該命令還發現該基金的經理是一名投資顧問,並且該經理違反了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顧問法案」)的反欺詐條款,向該基金的投資者作出了誤導性陳述。

持有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和建議其他人投資數字資產證券的投資工具,包括投資工具的管理者,必須注意「投資公司法」和「顧問法」規定的註冊,監管和信託義務。[8]

數字資產證券交易

涉及數字資產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的委員會行動[9]和工作人員聲明[10]一般側重於哪些活動需要註冊為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或註冊為經紀人或交易商,因為這些條款是根據聯邦證券法定義的。

交易所註冊

區塊鏈和分散式賬本技術的進步催生了促進數字資產證券電子交易的創新方法。例如,通俗地稱為「去中心化」交易平台的平台將傳統技術(例如接受和顯示訂單的基於Web的系統和存儲訂單的伺服器)與新技術(例如在包含編碼的區塊鏈上運行的智能合約)相結合執行合同條款的協議)。這些技術為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提供了尋找交易對手,發現價格和交易各種數字資產證券的手段。

提供數字資產證券交易並作為「交易所」(由聯邦證券法定義)運營的平台必須在委員會註冊為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或免於註冊。委員會最近針對促進數字資產證券交易平台EtherDelta創始人的執法行動強調了交易和市場部門對於數字資產證券交易平台未能向委員會註冊的持續擔憂。[11]

根據委員會的命令,EtherDelta-未以任何身份向委員會註冊-通過結合使用訂單簿,顯示訂單的網站和在以太坊區塊鏈上運行的智能合約,提供了一個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數字資產證券的市場。EtherDelta的智能合約被編碼為(其中包括)驗證訂單消息,確認訂單的條款和條件,執行配對訂單以及指示更新分散式分類帳以反映交易。[12]委員會發現,EtherDelta的活動明顯屬於交易所的定義,並且EtherDelta的創始人導致該平台未能註冊為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或根據豁免註冊作為交易所運營。[13]

任何實體[14]提供市場,將證券買賣雙方彙集在一起,無論應用何種技術,都必須確定其活動是否符合聯邦證券法規定的交易所定義。交易法第3b-16條提供了一項功能測試,用於評估一個實體是否符合「交易法」第3(a)(1)節中的交易所定義。符合交易所定義的實體必須在委員會註冊為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或免於註冊,例如作為符合ATS規則的替代交易系統(「ATS」)運營。

儘管實體可以表徵自己或用於彙集買賣雙方的特定活動或技術,但在評估系統是否構成交易所時,將採用功能性方法(考慮相關事實和情況)。[15]買方和賣方之間實際發生的活動-而不是運營或推廣系統的實體所使用的技術或術語-確定系統是否作為市場平台運作並符合規則3b-16中的交易所標準。例如,出於規則3b-16的目的,術語「訂單」旨在被廣泛地解釋,並且系統上的買方和賣方之間的實際活動-而不是分配給交易收益指示的標籤-將被考慮用於交易所的分析。[16]

對交易所的分析包括使用「已建立的非自由裁量方法」(用於此類訂單相互作用)對用於將多個買方和賣方的證券訂單彙集在一起的活動和技術的總體評估。[17]系統「將買方和賣方的訂單彙集在一起」,例如,如果它顯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將在系統上輸入的交易收益給用戶,或者如果系統集中接收用戶的訂單以供將來處理和執行。[18]

如果系統提供交易設施或設定規則,則系統使用已建立的非自由裁量方法。例如,提供演算法,在計算機程序上運行或使用區塊鏈技術在智能合約上運行的實體作為彙集或執行訂單的手段可以提供交易設施。作為另一個例子,設置執行優先順序,標準化系統上交易的數字資產證券的實質條款,或者要求訂單符合智能合約的預定協議的實體可以是設定規則。另外,如果一個實體直接或間接地安排其他實體來提供交易系統的各種功能,這些功能一起滿足交易所的定義,則可以認為這些集體行為實質上已經建立了一家交易所。

使用區塊鏈或分散式分類賬技術進行數字資產交易的實體應該持續仔細審查其活動,以確定他們交易的數字資產是否是證券,以及他們的活動或服務是否使他們滿足交易所的定義。參與此類活動的實體還應考慮除交易所登記要求之外的聯邦證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監管問題)的其他方面。

經紀人-經銷商註冊

促進ICO中數字資產證券發行和數字資產證券二級交易的實體也可以作為「經紀人」或「交易商」,需要向委員會註冊並成為自律組織的成員,通常是FINRA。除其他事項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經紀自營商受法律和監管要求的約束,這些要求會規範他們在市場平台中的行為,並為投資者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交易法」第15(a)條規定,在沒有例外或豁免的情況下,任何經紀人或交易商誘使或試圖誘使購買或出售任何證券是非法的,除非該經紀人或交易商按照「交易法」第15(b)條要求註冊。「交易法」第3(a)(4)條一般將「經紀人」定義為從事為他人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的任何人。「交易法」第3(a)(5)條一般將「交易商」定義為通過經紀人或其他方式從事為該人自己的賬戶買賣證券業務的任何人。與「交易所」認定一樣,一個實體是否滿足經紀人或交易商的定義,不考慮該實體如何表徵自己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某種行為或技術,而是採用功能性方法(考慮相關事實和環境)[19]

委員會最近的TokenLot命令說明了經紀人–交易商註冊要求適用於交易或促進數字資產證券交易的實體,即使它們不符合交易所的定義。根據該命令,TokenLot是一個自我描述的「ICO超市」,投資者可以在ICO期間或之後購買數字資產,包括數字資產證券,包括私募銷售和預售。各方的經紀活動包括營銷和促進數字資產的銷售,接受投資者的訂單和支付資金,以及支付發行人的收益。他們還根據ICO籌集的所得款項的百分比獲得返點,但須保證最低傭金。TokenLot也承擔券商功能,定期購買然後重新銷售數字代幣,以TokenLot自己賬戶名義,這些賬戶由其運營方控制。

結論

各部門鼓勵和支持我們證券市場上的創新和有益技術的應用。但是,各部門建議那些使用新技術的機構諮詢法律顧問關於聯邦證券法的適用問題,並在必要時與委員會工作人員聯繫以尋求幫助。(來源:比特律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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