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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在教室等場所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從重處罰



(原標題: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 利用網路非直接身體接觸猥褻仍屬猥褻 在教室等場所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

有被他人感知可能可認定為「公共場所當眾」在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齊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及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處多次對被害女童A(10歲)、B(10歲)實施姦淫、猥褻,並以帶A女童外出看病為由,將其帶回家中強姦。齊某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被害女童C(11歲)、D(11歲)、E(10歲),猥褻被害女童F(11歲)、G(11歲)各一次。

該案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表意見後,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指導案例對各地檢察院依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規定提出明確指導意見。

據悉,刑法對「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而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均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此外,對在規定列舉之外的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場所具有相對公開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也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表明:學校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

QQ誘騙兒童拍攝不雅照屬猥褻兒童

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路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即應認定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在網路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身體接觸,但通過QQ、微信等網路軟體,以誘騙、強迫或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檢察機關辦理利用網路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案件,要及時固定電子數據,證明行為人出於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網路採取誘騙、強迫或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供其觀看的事實。

虐待家中未成年人再犯可被髮禁止令

在於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於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當庭對被告人於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於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沒有能力告訴,應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建議禁止其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虐待的案件,結合犯罪情節,檢察機關可以在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禁止被告人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督促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改造。

夫妻離婚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對未成年人實施虐待或者其他嚴重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撫養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縱深

最高檢向教育部

發出建議書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性侵、虐待兒童的惡性案件屢屢發生,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定,此類犯罪必須予以堅決嚴懲。


最高檢將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一方面展現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堅決態度,另一方面旨在通過指導案例明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統一認識,準確適用法律,提升辦案質效。此次發布的指導案例與以往不同的是,隱去了案件當事人個人信息、案發地點、辦案單位等可能使被害人身邊的人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這也是為進一步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除了通過下髮指導案例促進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高執法辦案水平外,各級檢察院還通過適時發送檢察建議的方式,進一步推動校園安全建設,預防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特別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日前,最高檢向教育部發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幼兒園兒童和中小學學生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該檢察建議得到教育部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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