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為了給官員加工資雍正出了一個損招,為官者拍手稱道百姓苦不堪言

為了給官員加工資雍正出了一個損招,為官者拍手稱道百姓苦不堪言

中國古代王朝,除了宋代以外其他朝代官員的俸祿普遍不高,尤其是明清兩代更是「慘不忍睹」。為此,雍正皇帝體察「官情」發明了養廉銀制度,有了這個保障,大清的官員自然拍手稱道。不過雍正的這個創舉實在算不上高明,因為朝廷根本不出一兩銀子,而是讓老百姓為官員加薪買單。

清代官員正俸很低,不足以維持官員的家庭生活。特別是地方官,迎來送往的事比較多,更是無錢消費,怎麼辦?只能在「取之於民」上打主意。百姓上繳賦稅時一般都是散碎銀兩,這些散碎銀兩需要熔鑄成銀錠才能上交國庫。因為熔銀時會有火耗,為了保證進入國庫的銀錠足額,地方官就向百姓加征「火耗」,即繳稅時要比規定重量多繳一點。

可問題是國家沒有規定加征火耗的統一標準,加征多少全憑地方官個人說了算,撈錢的誘惑加上互相攀比的心理作用,各地官員加征的火耗數額越來越大。而這加征的火耗,除了很小一部分用於彌補熔鑄銀錠的實際損耗外,絕大部分成為剩餘,剩餘的火耗當時稱為「耗羨」或「羨餘」。按照慣例,耗羨不計入賦稅總額,也不上繳國庫,而由徵收賦稅的地方州縣私自支配。

加征火耗的做法在明代就已盛行,到了清代相沿未改。順治元年(1644年),清朝統治者入關,為了籠絡人心,攝政王多爾袞曾規定:「錢糧征納,每兩火耗三分,正是貪婪積弊,著嚴行禁革,如違,即以犯贓論罪。」康熙十七年清政府又對加征火耗的行為作了處分規定。

這表明,在順治、康熙兩朝,徵收火耗是非法的。但實際上,徵收火耗的事從未停止過,到了康熙中葉,征耗更為普遍,耗羨已成為各地官員用費的主要來源。火耗的徵收標準,各地不一,一般都在賦稅正額的10%以上。州縣官中更有貪婪之徒,每兩加征至二三錢,四五錢者,即加征百分之二三十,四五十甚至更多。

康熙後期,征耗不僅不能禁止,連稍作限制都已十分困難。康熙帝無奈地說:「如州縣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也就是說,康熙帝在事實上已承認州縣官可以加征10%的附加稅收作為自己的收入。但州縣官不能獨吞這麼一大筆收入,他們要拿出一大部分去孝敬省、道、府和京城各級官員,否則他們也混不下去。

雍正即位後,面對征耗愈演愈烈的弊端與已經不能完全禁止的實際情況,便想在耗羨的徵收和使用方法上作出一番改革,他認為「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乎?」因此,他換了個思路,那就是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先把州縣收繳的耗羨集中上繳國庫,再由朝廷按規定數額將耗羨作為養廉銀髮給地方各級官員。

雍正這種「收支兩條線」的做法,改變了地方官自己徵收自己支配的辦法。這一改革實現了徵收耗羨合法化,耗羨的分配規範化。因此,著名的養廉銀制度正式走上歷史舞台。

養廉銀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員俸祿不足的矛盾,也杜絕了地方官員加征火耗時隨意加碼,但他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將一項數額龐大的非法徵收合法化,造成了百姓的負擔沉重。再者,養廉銀因為高於正俸數倍甚至百倍,這就嚴重破壞了正俸的作用,這樣一來正俸自然不被官員所看重,在總收入里僅僅是點綴而已,根本說不上正俸的激烈作用。

更為嚴重的是,養廉銀制度只在地方和京城中幾個衙門實行,這就引起那些沒有養廉銀官員的不滿。其結果造成了分配不均的結果。總而言之,清代的養廉銀來源渠道不正,是百姓額外上交的,制度本身的巨大缺陷,加上官場腐敗風氣,因而根本起不到「養廉」的效果。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千古歷史 的精彩文章:

布政使被總督彈劾眼看大禍臨頭,師爺說:我出一計定能起死回生
農民家中發現一把破扇,上面的符號看不懂,一識貨人出400萬收藏

TAG:千古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