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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員所謂的親屬迴避,具體表現在京官和外官上有何不同?

古代官員任職要遵循迴避制度,清代時迴避制度無論在內容的健全方面,還是規定的規範方面,較歷朝歷代都更全面。可以說,清代迴避制度足以代表我國古代迴避制度的全部,換句話說,要了解我國古代的迴避制度的內容,只看清代就足夠了。因為迴避制度涉及的方面較多,本章主要討論親屬迴避。

親屬迴避古代稱「避親」,即官員在任職時要避開主要親屬。清代的親屬迴避有不同層次,一是京官的迴避與外官的迴避有所不同,京官寬而外官嚴;二是按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不同,親者嚴而疏者寬。其內容大致如下:

一,京官的親屬迴避

1,祖孫、父子如在同一衙門,如果其中一人任堂官(部門長官),則另一人迴避;其他情況,則令晚輩迴避。

2,各部院衙門官員,尚書、侍郎以下,小京官(七品以下),凡胞伯叔,胞兄弟在同一衙門,令官小者迴避。

3,堂兄弟在同一衙門擔任堂官或司官(郎中,員外郎),令官小者迴避。

4,外姻親屬中,母的父及兄弟、妻的父及兄弟、姑舅、自己的兒女姻親、自己的女婿、外甥。若在同一衙門分別是堂官、司官,令官小者迴避。如果屬於同官,沒有管轄或考核關係,免予迴避。

二,外官的親屬迴避

1,祖孫、父子、胞伯叔、胞兄弟,不準同省為官。官職不同者,令官小者迴避;官職相同者,令晚輩迴避;同輩者,令後到者迴避。

2,現任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及道員,其本族及至親都不準在該省做官,一律要迴避。

3,凡是親屬關係的,包括同族和姻親,不得同在一省任道員,不得同在一道任知府,不得同在一府任知縣。

4,道員和知府,如有同祖兄弟、叔侄同在一省做官,不論是否與該道員或者知府有管轄關係,一律令官小者迴避。

5,凡職務關係到刑審、錢糧、考核、糾參職能的,一律從嚴。凡族中之人及外姻至親,不論是否在五服之內,俱令官小者迴避。

6,作為親屬迴避的延伸,清代中葉以後,將師生關係也列為迴避範圍。鄉會試考官與被取中的士子之間稱為座師與門生的關係,清代將這種師生關係看得很重。乾隆時規定,如果鄉會試考官擔任督撫、布按兩司及道員,那麼他們過去取中的門生不得在其下屬為官。另外,實際有過教讀關係的授業師生關係,也照此例迴避。

三,擔任某些特殊職務的親屬迴避

1,高級官員子弟不準當監察官,這是因為監察官負有監督彈劾責任。監察官稱御史,由於他們分科監察中央部門,分道監察地方,因此又稱「科道官」。明代就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清代規定「父兄在京現任三品京堂,在外現任督撫子弟,均不準考選御史」。

2,清代的軍機處為軍國機密重地,嘉慶時規定,文職京官三品以上,外官按察使以上,武職京官副都統以上,外官總兵以上,其子弟均不準在軍機章京(軍機大臣的屬下)上行走。

3,各省現任學政(主管教育的一省長官),若其祖孫、父子、胞伯叔、胞兄弟升選到同省,如果是擔任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職務的,要自行奏明皇帝請示;如果是擔任道員、知府、要自己報告,由吏部和督撫分別出具奏本,是否迴避由皇帝決定。如果擔任州縣以下官,就不用迴避。

4,現在充任鹽商的人員不準擔任戶部的郎中、員外郎。不但如此,如果祖孫、父子以及胞伯叔、胞兄弟現充鹽商者,也不能擔任戶部司員,因為戶部是全國鹽務的主管部門。堂兄弟以下遠近宗族現充鹽商者,不得擔任戶部山東司法司員,因為山東司是戶部裡面專管鹽務的。

5,各省河工及鹽務官員及相關地方官員有親屬關係時,也要參照地方官員迴避。古代江河經常為患,因此很多地方派有負責治河的河道官;古代鹽務關係民生,因而實行官營,各地設鹽務官員。

清代規定,各省河工及鹽務官員,如果與該省督撫、布政使、按察使等大員,系屬祖孫、父子、胞伯叔、胞兄弟,即外姻親屬中之姊妹夫、母之父及兄弟、妻子父及兄弟、妻之胞侄、己之女婿、外甥,也必須官小者迴避。

清代的親屬迴避制度是十分嚴格的,若是違反規定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親屬迴避制度應該說對清代的任官產生了積極正面的作用,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營私舞弊的行為,是一個值得肯定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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