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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蔣勁夫這樣家暴的人會受到什麼懲罰?

即便是古代社會,法律也會對家暴行為作出不同程度的懲罰,更何況現在已經8102年了,你怎麼還像原始叢林里的雄性動物那樣好鬥?

文 | 那五

青年演員蔣勁夫近日發文承認家暴:「我衝動的行為傷害了你(指蔣的女友)和你的家人,不論什麼原因,我都不應該動手,我為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愧,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接受懲罰。」並在最後致歉:「讓你們失望了,對不起。」

此前,有網友爆料稱蔣勁夫2018年10月中旬在日本失蹤,至今下落不明。而蔣勁夫的女友曬出多張受傷照片,指控男友家暴,並稱「蔣勁夫行蹤不明這件事確實與我有關」。然後才有蔣勁夫發文致歉一事。

蔣勁夫的道歉是否有誠意,我不知道。不過,我可以給蔣先生編排一個歷史場景,看看在歷史上,蔣勁夫這樣家暴的人會受到哪些懲罰?

1、秦朝

秦律規定:「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肢指、膚體,問夫何論?當耐。」意思是說,秦朝時,丈夫毆打妻子,如果撕裂她的耳朵,或折傷她的四肢,將處以「耐刑」(強制剃除鬢毛鬍鬚,但保留頭髮),並不因為女性悍妒減罪。如果蔣先生生活在秦朝,可能會被剃除鬢毛鬍鬚。

2、漢朝

漢律規定:「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毋罪。」根據這一立法,漢代的男人如果因為妻子悍妒而毆打她,只要不是使用武器,即使出現損傷,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嗯,比較適合蔣先生。需要申明的是,我並沒有說蔣先生女友悍妒的意思,我只是想說,漢朝的這條法律,容易給有家暴傾向的「勁爆丈夫」們提供借口。

3、唐宋

唐律與宋刑統規定:「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註:「皆須妻妾親告乃坐。即至死者,聽餘人告。」「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註:須夫告,乃坐);死者,斬。

——也就是說,唐朝時,如果丈夫毆傷妻子,將按比毆傷一般人減二等的原則治罪(毆打侍妾的刑罰還要更輕一些);如果打死了妻子,則按一般的毆殺罪進行問罪;如果妻子毆打丈夫,處「徒一年」的刑罰;如果導致丈夫重傷,按比一般人鬥毆罪加三等的原則治罪;如果將老公打死,則判斬刑。

法律同時還規定,不管是夫毆妻,還是妻毆夫,均屬親告罪,受害人告訴乃論,不告不論。但是,鬧出人命的家暴除外,不再認定為親告罪,任何人都可以向官方檢控。以現代眼光來看,這樣的立法有男女不平等的傾向。

4、金國

按金國法律:「毆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丈夫只要是赤手空拳打死老婆,居然不用負刑事責任。不知「勁爆丈夫」們覺得這條法律如何。

5、明清

按明律與清律:「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註: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至死者,絞。」 「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註: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加凡斗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

——明清時期的男人如果毆打妻子,只要不出現損傷,便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出現重傷,則按比毆傷一般人減二等的原則治罪;如果夫妻願意離婚,判離;如果不願離婚,允許贖刑;如果妻子毆打丈夫,處杖一百之刑。前面這幾種情形,為親告罪,受害人告訴乃論。後面的情況不列入親告罪:丈夫毆打妻子致死,判絞刑;妻子毆打丈夫致重傷,按比一般人鬥毆罪加三等的原則治罪;如果導致丈夫殘廢,妻子判絞刑;如果毆死丈夫,處斬刑;如果是故意殺死丈夫,凌遲處死。跟唐宋時期的相關法律相比,男女不平等的傾向更加嚴重。

看完了古代關於家暴的立法,小夥伴說一說,應該把「勁爆丈夫」們丟到哪個朝代才好?

其實,這篇小文想要的表達的主旨,是想告訴「勁爆丈夫」們:即便是古代社會,法律也會對家暴行為作出不同程度的懲罰,更何況現在已經是21世紀了,你怎麼還像原始叢林里的雄性動物那樣好鬥?

來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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