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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女人犯罪是怎樣接受懲罰的?說出來你別不信!

歷代統治者一再宣揚: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當然,相信的人就未免太天真了。不過,有一點還是值得肯定的,對待犯人的審批和懲治,基本還是男女平等,並沒有太大的偏差,清代對女犯的處置也大體相當。

當然,平等永遠都是相對的,這種平等實際上是限於同一階層、同一地域和同一時代而言的,而且也並不是絕對平等。拋除太過殘忍和難以考證的內容不談,不妨跟大家簡單介紹下清代女犯的關押情況。

很多人都覺得,監獄是一個混亂不堪的地方,甚至是男女混押。這其實是一個誤解,早在漢代就已經出現了女子監獄。到清代時,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女監。順治朝時,曾明確規定:

「定死囚禁內監,軍流以下禁外監,婦人犯罪應禁者,別置一室曰女監。」——《清史稿·刑罰三》

就此來看,清代對女性罪犯的關押還算有人性,並沒有像大家想像的那樣,實行男女混押。然而,這倒也不能說就是仁慈。

就相關研究來看,不少女性罪犯雖然單獨關押,卻也不免被牢頭凌辱的情況。在審訊女刑罰時,清代官府絲毫不講情面,一點憐香惜玉的意識都沒有,一般對男性囚犯使用的酷刑,同樣會施加在女性身上,真可謂「平等」了。

第一,拶刑。

也叫夾刑、拶指。興盛於唐代,由衙役用拶子套入女犯人的手指,再用力緊收,苦不堪言。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女性日常做針織手工,手壞了人也就廢了,生活無以為繼,非常殘忍。即使僥倖恢復好了,手指也變形了。

第二,舂刑。

對那些犯罪的女性,官府先是在臉上刺字或割去鼻子耳朵。

然後,押送到邊境軍營或王宮大選做苦役,從事類似於曬穀、舂米的事情。

第三,杖刑。

從先秦時期開始,就是一個最中規中矩的刑罰。但是,宋代之後實施杖責必須去衣受杖,肌膚暴露,女性的尊嚴毫無遮擋。

這種處罰不僅造成身體上的痛苦,也達到了凌辱的效果。有的杖刑結束,還要裸體遊街示眾。

第四,幽閉。

幽閉是古代與男性宮刑相對的刑罰:男子去勢,婦人幽閉,是僅次於死刑的處罰,使得女性失去生育或交合能力,和木驢的原理很類似。

幽閉在秦漢時期就出現了,並延續到了明清時期,不過很少使用。根據明朝人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的記載,具體的操作是:

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

實際上,大部分婦女如果受過幽閉之刑,都流血過多或感染而死,有的會受辱不堪而自殺。除此之外,對於不貞的女性還會有浸豬籠和墪(dūn)鎖刑,讓犯人痛苦的死去。在古代的蒙古地區很流行,把女性放在一個木框中,無人照料,導致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不是病死就是被野獸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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