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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難以追尋

路人真的都見死不救嗎?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時30分許,一出慘劇發生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年僅兩歲的女童小悅悅走在馬路上,被一輛麵包車撞倒、碾軋,幾分鐘後又被一小型貨櫃車碾過。而讓人難以理解的是,七分鐘內在女童身邊經過的18個路人,竟然對此不聞不問、漠然而去。最後,一位撿垃圾的阿姨把小悅悅抱到路邊並找到她的媽媽。小悅悅被送到醫院時,已接近腦死亡。21日凌晨,小悅悅離開了人世。

小悅悅事件被媒體披露後,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輿論紛紛痛斥麻木的路人和逃逸的司機,感嘆社會道德的淪陷。有專家形容,當下社會國民道德感嚴重滑坡,就像颳起了「道德沙塵暴」;也有網友對此評論:「中國到了最缺德的年代」;也有人說之所以見死不救,那是「被逼出來的冷漠」,因為助人的善舉一不小心反倒惹上官司,「好人無好報」使得人們的冷漠態度升溫。

但社會輿論的熱議和高調的道德譴責卻忘掉了一個簡單的問題:新聞媒體是怎麼調查得出18個人見死不救的結論呢?他們在現場全程見證了事件經過嗎?媒體報道「小悅悅事件」主要依靠一段事發當時的監控視頻,日前,就有法律專家就指出,通過視頻可以看到,事發當時大雨滂沱、天色昏暗,街上路燈還沒有開啟,每個行人都匆匆忙忙、無心他顧,還有人是騎著電車或摩托車經過的,而遭遇車禍的小悅悅不但身形瘦小,恰恰又穿著黑色上衣,在昏暗的街道上非常難以辨認。第二次撞到小悅悅的小貨車司機就說,「天黑、雨大,真的沒有看到小孩倒在地上。」因此,那些來去匆匆的行人未必就有幾個能看見小悅悅被車所撞,人們的公憤和指責,很大程度上都是無的放矢,其事實無從確證。

經驗推斷不出真相

這確實令人猛醒,我們經常基於一些報道,就義憤填膺,對當事人進行猛烈的道德譴責,但卻不願深入追究:那些報道與事實本身有沒有出入呢?我們不妨做個假設,在「小悅悅事件」中,如果「見死不救」是個罪名,那18個路人豈不就要稀里糊塗被投進監牢嗎?

當然,「見死不救」要定成罪名很困難,法律本身需要講究嚴謹的證據,即使路人經過現場,也很難證明路人就是看見了小悅悅的危險卻不相救。

其實,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雖然必須要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由於犯罪都是過去時,犯罪現場並不能重建,警察只能通過事後的證據來推斷當時的情況,與「小悅悅事件」一樣,也會出現與事實不相符的謬誤,稍不小心就會弄出冤假錯案。

1994年1月2日,湖北省京山縣農民張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蹤,同年4月,該鎮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有關部門檢測,女屍的年齡、體征、死亡日期與張在玉吻合,後又經張在玉的親屬辨認,被認定是張在玉。無論是張在玉娘家還是當地居民直至警方,都一定認定是佘祥林泄憤殺妻,動因和屍體證據俱在。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機關抓捕,並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

可是,11年後的2005年,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以前人們的認定全都錯了,真相併不在人們自以為是的頭腦中。法院至此才重新審理,宣布佘祥林無罪。

真相,要麼是目擊的,要麼是經驗上可推論印證的,總之是指人們確信已經發生的事實,但這種「確信」是靠不住的。以上兩個案例中,都沒有目擊證人,人們從嫌疑犯與「死者」生前的矛盾以及被挖出的屍體,就輕易相信了一個謀殺的「真相」,可是「被謀殺者」竟然能在十多年後「死而復活」,足見經驗推斷多麼不靠譜,真相併非那麼顯而易見。

目擊證人不一定看到真相

經驗推斷不可靠,如果犯罪現場有目擊證人,會不會就能確定真相呢?我們來看美國的一個典型錯案。

1991年的一天凌晨,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的兩個女孩在家中睡覺時,有人破窗入室,把她們捆綁起來強姦。事後,兩個女孩向警察局報案說,那是一個黑人,好像是曾經在她們家干過零活的約瑟夫·阿比特。隨後,兩名被害人在警察的安排下進行了照片混雜辨認,認定即是約瑟夫所為。警察在案發現場提取了被害人內褲、床單和衣服等物證,上面有精斑等斑痕,但斑痕的DNA鑒定結論既無法確認是約瑟夫的,也無法否認是他的。

1995年6月,約瑟夫涉嫌強姦、入室盜竊和綁架案正式開庭。約瑟夫否認有罪,聲稱自己在案發那天上早班,沒有作案時間。辯護律師還請他當年的僱主出庭作證那天約瑟夫確實是在上班,但是,由於距案發已有4年時間,僱主無法提供當時上班打卡等更有說服力的證據。結果,陪審團裁定被告有罪。法官判處約瑟夫兩個終生監禁外加110年監禁。

約瑟夫堅稱自己是無辜的,不斷提出申訴。2005年,生物技術專家通過對當年的內褲、床單等物證重新進行精確的DNA鑒定,確認物證上的那些精斑不是約瑟夫的。經過法院漫長的再審程序,2009年,約瑟夫終於拿到了法院的無罪判決,至此,他已經在監獄裡被關押了14年。

目擊證人的證言一直是偵查和刑事審判的重要依據。然而,這些證言為什麼常常不可靠呢?這其實是因為人的記憶並不像人們自認為的那麼可靠,它並不能像攝像機或者照相機那樣完整、客觀記錄下當時所發生的事,且不能對當時發生的事進行完美地還原。

而當人們在承受巨大壓力時,尤其是受到暴力或者生命受到威脅時,記憶甚至會被扭曲。例如,被強姦的受害者由於在整個事件中受到身體和心理上的煎熬,她們的記憶就可能會被扭曲。這會使人們做出錯誤的判斷,導致目擊證詞的不正確。

有時,警方在把犯罪嫌疑人按5到9人排成一排要求目擊證人指證時,目擊者往往會受「心目中的壞人」形象影響而挑錯了人,比如那些紋身、光頭、戴耳環的男性,會讓目擊證人因嫌煩產生偏見,影響指正的準確性。

眾所周知,美國的法律對刑事案件嫌疑人進行了非常周全的保護,比如: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任何證據的取得都必須是合法的,不合法的證據直接排除;任何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經得起質疑……但就在如此嚴密的證據條件下,錯案也無法避免,據美國法律專家推算,美國每年大約會出現幾千起錯判的案件。

既然真相這麼難以追尋,我們在面對一個事件時,就更應該小心謹慎的下結論了。比如「小悅悅事件」,我們看了一個視頻就臆斷真相,然後來一場道德輿論審判的高潮,豈不滑稽?因此,不要輕易確信你已掌握真相,從而誤傷無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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