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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戒 四種他勝處法(1)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

四種他勝處法(1)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

正授戒法:

四種他勝處法、四波羅夷法:

如是菩薩住戒律儀,有其四種他勝處法。何等為四?

《瑜伽論記》卷第十(之上):「如是菩薩住律儀戒有其四種他勝處法下。第四廣辨戒相。於中有二,初明四重,後明四十二輕。前中有二,初辨四重相,二隨義分別。若依梵網經具明十重,此論略無前六。舊名波羅夷,此六不共住。三藏云:梵語正波羅闍以迦,此雲他勝處法,若犯此戒者他所勝。此四他勝處法具三聚戒,初不為貪求自贊毀他是律儀戒,即當《勝鬘經》於諸眾生不起嫉心。第二不慳惜財法是饒益有情戒,即當《勝鬘》於內外法不起慳心。第三不忿結亦是饒益有情戒。第四不謗毀大乘說相似法是攝善法戒。此四他勝中初貪、二慳、三瞋四者痴慢如次為體。」

明菩薩弟子智旭釋《菩薩戒羯磨文釋》:「他勝處法者:智慧為自,煩惱為他。佛法為自,魔力為他。發心受菩薩戒,本欲摧伏魔軍,破煩惱賊,今犯此戒,反被煩惱所勝,亦為魔力所勝也。然梵網具明十重,今秖列後四者。凡有三義。一者殺盜淫妄。名為根本戒法。無論在家出家沙彌比丘,欲受此菩薩戒者,必已先受五戒十戒,及具戒等,何勞更宣,今但申明上弘下化,增上律儀而已。二者根本戒法。七眾設犯,不通懺悔,縱令大乘許其懺悔,須見好相。今此四戒,若軟中品纏犯,止須懺除。上品纏犯,猶容重受。故不可以根本四戒,相濫同也。三者菩薩之行。或順或逆,方便甚多。故殺盜淫妄,容有開遮。惟此四戒,隨於一一方所,一一趣中,悉不得犯,故獨明之。」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初言波羅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舍此身已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為名。又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故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此當持戒。

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說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問:上言若犯此法名為斷頭,准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眾多重犯,余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說別脫戒,由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余法界中男女亦爾。今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余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懺初篇還得清凈,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凈,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過深厚,不任僧用故。雲來不隨意,斷頭之諭此望不階聖果為言。」

北天目蕅益沙門智旭箋《菩薩戒本經箋要》:

諸大士!此四波羅夷法,是菩薩摩得勒伽,和合說。

波羅夷,此翻棄罪。犯此罪者,永棄佛海邊外故。又翻極惡,正違勝妙善法故。又翻墮罪,墮在三塗受苦故。又翻重罪,過惡深重,不易悔除故。

摩得勒伽,此雲智母。善釋諸法相義,能生智故,即指《瑜伽師地論》也。和合說者,同一住處,不相乖諍,乃可如法誦戒也。

問:梵網具明十重,此胡僅列四重耶?答:菩薩戒法,通乎七眾。若優婆塞優婆夷,必已先受五戒。若沙彌沙彌尼,必已先受十戒。若式叉摩那,必已先受六法。若比丘比丘尼,必已先受具戒。萬無單受此菩薩戒之理,是故通途根本四戒,已於七眾戒中明之,此不重說,今但申明菩薩增上戒也。又此四戒,失許重受。若殺盜淫妄,犯者須見好相,故不與此同列。又殺盜淫妄,菩薩為眾生故容開,如唐譯本廣明。今此四重,惟遮不開,故獨列之。

「如是菩薩住戒律儀,有其四種他勝處法。」受了菩薩戒的菩薩,安住在戒律儀裡面,也有輕重的不同。重戒裡面有四種不同,有其四種他勝處法。

韓清凈《披尋記》:「四種他勝處法者:如下文說:一、貪,二、慳,三、忿,四、邪見,是名四法。如是四法皆屬意業,略攝為三不善業道。此中貪、慳即彼貪慾,忿即瞋恚。邪見可知。如是業道,唯於大乘制立為戒,是故說為菩薩他勝處法。又諸菩薩善凈意樂,為證無上正等菩提、能作有情一切義利而發正願;發正願已,方能受戒。若於如是貪等四法隨起一種,皆能違害自所發願善凈意樂,不復堪能於現法中安住其心身心無倦,不復堪能於現法中攝受無量菩薩所學,不復堪能現作一切有情利益安樂,況起一切。由是因緣,貪等四法望與自願及自性戒,正能勝伏,一切毀犯皆從此生,是故名為他勝處法,此即惡法名為他故。複次,當知他勝處法非即他勝罪聚。舉法而言,故唯說四。約聚為論,應有眾多。如下廣顯所犯事相,隨應當知犯他勝罪,皆由四法為其因緣。以要言之,若由瞋起,多分他勝罪聚所攝。故世尊說:多分應與瞋所起犯。由諸菩薩憎諸有情、嫉諸有情,不能修行自他利行,作諸菩薩所不應作,可得成犯。如下自說(陵本四十一卷二十頁)。今舉四法,具足說故。彼說瞋起,約多分故。文雖有別,義無相違。又此他勝處法,非唯犯重,亦有犯輕。由彼起犯意樂因緣,有軟中上品類差別。攝事分說:由下品犯,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故(陵本九十九卷七頁)

「四種他勝處法者:如下文說」下面列出來這四種,這四種是什麼?第「一」個是「貪」,第「二」是「慳」,第「三」是「忿」,第「四」是「邪見」,受菩薩戒的人要斷除去這四種過失,「是名四法。」「如是四法皆屬意業,」個貪、慳、忿、邪見,在三業裡面來說都屬於意業,不屬於身口。「略攝為三不善業道。」把這四種合之為三,就是三種都是不善業道,這都是染污事情,「此中貪慳即彼貪慾」這四種有什麼理由能變成三種了?就說「此中貪慳即彼貪慾」第一個貪、第二個慳,慳也是貪,所以貪和慳就合而為一,這就是貪慾。「忿即瞋恚」忿怒就是瞋恚了,「邪見可知」邪見就是愚痴。

「如是業道唯於大乘制立為戒,是故說為菩薩他勝處法。」如是業道唯於大乘制立,就是貪、慳、忿、邪見,這是業道。

《阿毘達磨俱舍論》上有解釋,什麼叫做業?什麼叫做道?業是什麼呢?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十七〈分別業品第四之五〉:如是已辯十業道相。依何義名「業道」?頌曰:此中,三,唯道;七,業亦道故。十業道中,後三唯道。業之道故,立「業道」名。彼相應思,說名為「業」;彼轉故轉、彼行故行,如彼勢力而造作故。前七是業,「身、語業」故;亦業之道,思所游故,由能等起「身、語業」思託身、語業為境轉故。業、業之道,立「業道」名。故於此中言「業道」者,具顯「業道」、「業、業道」義。雖不同類,而一為余,於世典中俱極成故。離殺等七、無貪等三立「業道」名,類此應釋。此加行、後起何緣非業道?為此依此彼方轉故。又前說此攝麁品故。又若由此有減、有增令內外物有增、有減,立為業道;異此不然。譬喻論師執「貪、瞋等,即是意業」。依何義釋彼名「業道」?應問彼師。然亦可言:彼是意業惡趣道故,立「業道」名。或互相乘,皆名「業道」。

貪、慳、忿、邪見是煩惱,與這樣煩惱相應的思心所。思心所究就是採取行動的司令官,心裏面決定要這樣做,那個決定者,就是「思」。它不是獨立的,它和貪、慳、忿、邪見在一起的。所以貪、瞋、忿、邪見是思心所的依託處。意業的貪瞋痴,貪瞋痴是業道,它不是業。思心所是業,思心所以貪瞋痴為依託的地方,為往來的地方。道路就是人可以從那裡來往,所以說它是道。真實去造業的是思心所。所以思心所是業,貪瞋痴是道。

身業的殺、盜、淫,語業的妄言、綺語、惡口、兩舌,它也是業,也是業道。身業、口業採取行動,它也是道,也是思心所的游旅的地方。另外一個解釋,貪、瞋、痴也是業,因為若放縱貪瞋痴的時候,它就能夠導引到三惡道去,所以它也是業,這麼說也可以。「如是業道唯於大乘制立為戒」貪、慳、忿、邪見,佛在大乘佛法裡面制立為戒,佛這樣安立,說這是戒,不可以犯。「是故說為菩薩他勝處法」所以制立為戒,這個戒的名字叫做他勝處法。

「又諸菩薩善凈意樂,為證無上正等菩提,能作有情一切義利而發正願;發正願已,方能受戒。」這下面說的話裡面的意義和前面不同了。「又諸菩薩善凈意樂」,「善」這個字,「善」者「能也」,能清凈自己的意願。當然這這裡說的菩薩,是凡夫的菩薩。雖然是凡夫菩薩,但是他和一般的凡夫不同之處,就是能清凈自己的意願。什麼意願?「為證無上正等菩提」為求證得無上正等菩提。「能作有情一切義利」若是成就無上正等菩提,能夠作有情的一切義利,能為一切有情作很多有意義的事情,能令有情修學聖道,成就出世間的涅盤,得聲聞菩提,得緣覺菩提,得無上菩提。能為一切有情作出世間聖道的義利。「而發正願」有兩個願:一、為證無上正等菩提的意願,這叫做菩提願。二、能作一切有情義利,這是大悲心。這就是發菩提心。「發正願已,方能受戒。」內心裏面建立了正願以後,才能夠在傳戒的菩薩那裡受菩薩戒的,若是沒有發無上菩提心是不能夠受戒的。但是發無上菩提心這件事,平常完全不關心這件事,受戒的時候就是照那個文念一下子,『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這樣念一遍,說:發菩提心未?說:已發菩提心。這樣當然不好!那怎麼辦?要在沒有受戒以前,應該親近親教師來引導學習發菩提心。也就是要靜坐,長時期思惟這個道理。思惟久了在,自己的心裏面,誠懇的發出來這樣的意願,這叫做發菩提心。應該先這樣子。「發正願已,方能受戒」。

若是以前沒有做這個事,沒有去學習、沒人教導我,也沒有學習發菩提心,就去到傳戒的地方也就這麼隨順著:發菩提心未?已發菩提心。那也不要緊!受了戒以後,如果能去到佛學院,或者另外跟善知識學習佛法,學習佛法的時候,慢慢的心裡就發菩提心了。也算如法,就補上了嘛,那也可以。如果若是受了戒以後不學習佛法,那麼就可能沒有因緣,能發動無上菩提心,那就永久沒有這回事情了。

「若於如是貪等四法隨起一種,皆能違害自所發願善凈意樂」,「若於如是」若是這位受戒的菩薩,對於貪、慳、忿、邪見這四法隨起發動那一種,「皆能違害自所發願」這四種不管是那一種,都能夠傷害了所發的無上菩提願。

「不復堪能於現法中安住其心身心無倦」破壞了善凈意樂,心裏面貪慳,貪瞋、痴、邪知邪見,於現法中,就是現在的生命體,現在的色受想行識法,就不復堪能於現在的生命體裡面「安住其心身心無倦」,不能夠把心安住在佛法裡面,一直的栽培善根而不厭倦,這就是辦不到了。心裏面貪、慳、忿、邪知邪見,這些煩惱在活動,這些善法都不能成就了。

不能於現法中安住其心身心無倦,這一句話是總說的,下邊就別說。「不復堪能於現法中攝受無量菩薩所學」,「攝受」就當個「成就」講好了,就不能夠成就無量菩薩所學習的事情。所學習的事情就是經律論、戒定慧,這一些都不能學了。

「不復堪能現作一切有情利益安樂」不學習戒定慧、經律論,那也就不能夠作對於一切眾生有利益安樂的事情。貪瞋痴在活動,還能作什麼好事嗎?

前面是說隨起一種,「況起一切」何況這四種都起了,和一切的煩惱一生起來。「由是因緣,貪等四法望與自願及自性戒正能勝伏」,由前面這一段說的話的道理,所以「貪等四法望與自願」和自己發的善凈意樂這無上菩提心來對比的話,「及自性戒」戒有九種,第一種是自性戒,現在是講一切戒,和自性戒來對比。「正能勝伏一切毀犯皆從此生,是故名為他勝處法。」,和自性戒來對比,就會明白了,「貪等四法望與自願」無上菩提願及自性戒說的道理,「正能夠勝伏一切毀犯」勝伏一切毀犯,一切皆從此生。「正能勝伏」這話可以兩方面講:一、如果菩提願強,智慧強就能勝伏一切毀犯,就不犯戒。二、若是四法的煩惱的力量大,能勝伏菩提願,那就會毀犯菩薩戒了。「皆從此生」從這四法生出來一切罪過的事情。「皆從此生,是故名為他勝處法。」所以貪、慳、忿、邪見,叫做他勝罪聚。究竟什麼叫做「他」,這下面有解釋。

「此即惡法名為他故」「他」是什麼?惡法就是他。善法是「自」己,自己的智慧功德軟弱,沒有力量,為惡法所勝,就是他勝,「名為他故」。「複次當知他勝處法非即他勝罪聚」就是貪、慳、忿、邪見,這是「他勝處法」。「非即他勝罪聚」「他」不就是那個他勝罪聚,犯了戒就一大堆的罪過,不就是那個罪。

「舉法而言,故唯說四。」這約戒法來說,就說這四種。「約聚為論,應有眾多」若是約這四法所犯的罪過來說,就是「約聚為論,應有眾多」就不只是四種,應有眾多。「如下廣顯所犯事相,隨應當知」由下面文是說了很多了,「廣顯所犯的事相」那就不只於內心的事情,也有表現於外的事相「隨應當知」隨其所應你就知道,那是犯他勝罪,那是犯了很多的罪。由貪,也可能犯他勝處,也可能犯的輕垢罪。由嫉,那有可能是犯的他勝處,也可能犯的輕垢罪,所以有這樣的分別。「皆由四法為其因緣」隨應當知「犯他勝罪皆由四法為其因緣」。

「以要言之,若由瞋起,多分他勝罪聚所攝,」這上面再加解釋。「以要言之」若由瞋恨心發起的,多分是他勝罪聚所攝。由瞋心造的罪過多數是屬於他勝罪聚所攝的,「故世尊說多分應與瞋所起犯。由諸菩薩憎諸有情」這地方引佛說多分應與瞋所起犯,作這種事情,與瞋心相應的時候所犯的罪過,這是嚴重的罪過。「由諸菩薩憎諸有情嫉諸有情,不能修行自他利行,」為什麼說由瞋心犯罪就這麼嚴重?「諸菩薩憎諸有情」心裏面憎惡諸有情,嫉恨諸有情,憎和嫉都是瞋心的意思。「不能修行自他利行」若瞋心起來了的時候,自己不能修行對自己有利的事情,也不能修行對他有利的事情,這兩種功德都不能作。「作諸菩薩所不應該作」的事情,「可得成犯,」所以這樣子就是犯戒了。「如下自說」下文(陵本四十一卷二十頁)有說。「今舉四法,具足說故。彼說瞋起,約多分故。」現在這裡說這個四法,是具足說的,全面的說有這四種,「彼說瞋起,約多分故」約下文只說一個瞋,這是約多數菩薩而說。若是沒有修般若波羅蜜、四無量心,瞋心不能調伏,所以「約多分故」。「文雖有別,義無相違。」這裡說四法,下面說一法,那文是不同,但是意是沒有衝突。

「又此他勝處法。非唯犯重;亦有犯輕。」這就把前面的意思又說出來,「又此他勝處法,非唯犯重」這四種他勝處法這是犯重,但是這四法也不是完全是犯重,亦有犯輕罪的地方,「由彼起犯意樂因緣,有軟中上品類差別。」同樣是瞋心,怎麼又通於輕,又通於重?怎麼會這樣子?「由彼起犯意樂因緣」由於那位菩薩,瞋心一發動了的時候,這是犯戒的一個重要因緣。就是心裏面有了瞋心,然後才犯戒,所以這是這樣。「有軟中上品的差別」,瞋心有軟中上品的差別,所以若是上品那就是重戒,軟品就是輕戒了。「有軟中上品差別。攝事分說:由下品犯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故。」就是瞋心有軟中上的差別,《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九還有解釋。

《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九:由五因緣,當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何等為五?一、由自性故;二、由毀犯故;三、由意樂故;四、由事故;五、由積集故。

1、由自性者,謂他勝罪聚是上品罪,眾餘罪聚是中品罪,所餘罪聚是下品罪。復有差別,謂彼勝、眾余,是重品罪,隕墜、別悔是中品罪,惡作罪聚是輕品罪。如是應知由自性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2、由毀犯者,謂無知故,及放逸故,所犯眾罪是下品罪。煩惱盛故,所犯眾罪是中品罪。由輕慢故,所犯眾罪是上品罪。如是應知,由毀犯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3、由意樂者,謂由下品貪瞋痴纏所犯眾罪,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如是應知,由意樂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4、由事故者,謂雖現行相似意樂,而由其事非一類故,應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如以瞋纏,於傍生趣所有眾生故思殺害,生隕墜罪。即以如是相似瞋纏,或於其人、或人形狀、非父非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非無間罪。即以如是相似瞋纏,於人父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及無間罪。如是應知,由事別故,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別。

5、由積集者,謂如有一,或犯一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或二或三乃至或五,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下品罪。從此已後,或犯十罪,或犯二十,或犯三十,乃至或犯可了數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中品罪。

若所犯罪其數無量不可了知,我今毀犯如是量(量=重)罪,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上品罪。

人形狀,《瑜伽論記》卷第二十四(之下):「言『或於其人、或人形狀等』者。依〔女〕《五分律》:若人若似人,似人者入胎四十九日,過是已後盡名為人。彼取似人,即是此中人形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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