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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耽美小說」賣錢獲刑10年半 是否判重了

近日,安徽蕪湖縣法院宣判的一起「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件,引髮網友熱議。據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筆名「天一」)撰寫的「耽美文」含有赤裸裸的「淫穢色情」情節,其不僅在網上傳播,還將文章出版成冊,印刷7000餘份,獲利15萬元,被法院認定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獲刑10年半。

隨著我國社會生活的發展,公民的「性」觀念也在發生微妙變化,因此有觀點認為「天一」的文章無傷大雅,不應被入罪化。

但是「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天一」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其對淫穢物品進行了製作與傳播,並從中獲利,判處10年半有期徒刑是符合我國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涉事法院的判決並不構成司法肆意。

在個案的處理中,行為是否嚴重、是否應被入罪、該被判以何種處罰,應嚴格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進行,否則不僅判斷標準難以統一,主觀性過強,也不利於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並且,打擊淫穢色情是世界各國採取的普遍做法,並非我國所獨有。

在本案中,既然「天一」的作品被認定為誇張露骨的淫穢物品,就不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

除了是否應被認定為犯罪行為,網友爭論的焦點還主要集中在「天一」獲刑10年半是否過重。

可是,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雖看上去並無直接被害人,但其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卻不一定比其他犯罪更輕。與有形化的個人法益相比,其屬於抽象的公共法益,並不能被直觀感知。但對淫穢物品進行製作、傳播,存在引發社會上潛在犯罪人以後實施性侵犯罪的可能性,更可能導致更多的被害人因此而受到侵害,如遭遇強制侮辱、猥褻甚至是強姦行為。

該罪與侵犯個人法益之類的犯罪相比,孰輕孰重並不能進行想當然的判斷,在法律還未被修正之前,還是應該在既定框架內進行。當然,刑法和司法解釋應當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公民的認知而改變,才能罰當其罪,並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罪責刑相適應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性要求。

1998年《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等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進行了具體規定,按照該解釋規定,獲利五千至一萬元就構成犯罪;獲利十五萬元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是,首先,數額標準應當與社會生活的發展保持動態的平衡。十五萬元的數額規定雖符合解釋出台時的社會現狀,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卻與20年前有較大不同,在很多城市獲利十五萬元並不再算是數額特別巨大,無法與行為的危害性與威脅性相互適應。

其次,傳播淫穢物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天一」僅僅是在傳播淫穢物品的基礎上,獲利十五萬元就被判處十年半有期徒刑,從刑罰體系結構協調統一的角度來看,也有失均衡,處罰過重。

我國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釋歷年來也在根據社會生活的發展不斷對法律進行修正,當法律出現滯後性,不能滿足現實生活需要的時候,應在司法解釋中對數額規定進行及時更新,提高認定標準,以在將來的審判中獲得實質公正,並贏得民眾認同。

(來源:新京報 冀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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