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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順的才幹非同尋常 他在咸豐朝大刀闊斧地厲行重振綱紀

慈禧的政敵肅順,是滿洲鑲藍旗人,鄭親王烏爾恭阿第六子,為端華之弟。在道光朝,肅順於道光十六年(1836)被授以三等輔國將軍,委散秩大臣,道光十九年(1839)充前引大臣。道光二十四年( 1844)命在乾清門行走,道光二十八年(1844)署鑾儀衛鑾儀使,道光二十九年(1849)授奉宸苑卿,道光三十年(1850)遷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在道光時期,肅順雖也屢屢升遷,但多是一些無足輕重的閑散官職。這些差事對於勇於任事、雄心勃勃的肅順來說,毫無用武之地。直到道光去世後,35歲的肅順才獲得了施展才幹的機會和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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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順劇照

咸豐即位後,肅順迅速不斷地獲得升遷。咸豐在即位之年,即將肅順遷內閣學士。咸豐三年(1853)正月授正黃旗蒙古副都統,二月授鑾儀衛鑾儀使,九月署正紅旗護軍統領,充對引大臣,十二月充閱卷大臣。咸豐四年(1854)三月,授御前侍衛,四月署正紅旗滿洲副都統,升工部左侍郎,閏七月調正藍旗滿洲副都統,十月調禮部左侍郎,十二月署鑲白旗護軍統領。咸豐五年(1855)十一月調戶部左侍郎兼管三庫事務,十二月調正白旗滿洲副都統。咸豐六年(1856)署都察院左都御史。咸豐七年(1857)正月實授都察院左都御史,八月升理藩院尚書,十二月充經筵講官。咸豐八年(1858)二月曆充查城大臣、崇文門副監督,四月署工部尚書,五月授內大臣,九月調禮部尚書,管理理藩院事務,十二月調戶部尚書。咸豐九年(1859)四月署正白旗領侍衛內大臣,十月命在御前大臣上學習行走,十二月充八旗值年大臣。咸豐十年(1860)正月,授御前大臣,充經筵直講,五月充總管內務府大臣,十二月命以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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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皇帝

從以上不完全的肅順升遷錄上可以看出,自咸豐即位後對肅順的升遷是不同尋常的,充分顯示了咸豐對肅順逐月逐年增強的倚重,肅順因而得以在權力的階梯上步步高升。到咸豐十年(1860),逃亡熱河避暑山莊的咸豐索性將「行在事一以委之」,使得肅順聲勢煊赫,震於一時。

肅順等人在被咸豐不次提拔重用之後,即大刀闊斧地厲行重振綱紀,「佐咸豐申國法以救積弊,銳行誅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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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英

咸豐八年(1858),肅順協助咸豐辦了兩件大事。一是堅持重懲了投降派官員耆英,另一件是「戊午科場案」。

大學士耆英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懾於英國侵略者的淫威,一意妥協,代表清政府與英國簽訂了《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咸豐即位後,力斥耆英誤國之罪,並將他降為五品頂戴。直至咸豐八年(1858年),在英法聯軍攻陷天津後,咸豐才重新起用耆英,命其前往天津辦理與英法的交涉。耆英畏敵如虎,不敢與英法接觸,不顧咸豐「留津自酌辦法」的命令,擅離職守,以「面陳機要」為藉口,私自回京。咸豐勃然大怒,命僧格林沁將其鎖拿押解,交巡防王大臣、軍機大臣,會同宗人府嚴訊,結果判處耆英「絞監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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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肅順單銜獨奏,請將耆英即行正法以儆官邪而申國法。咸豐雖然認為肅順所奏「亦未為是」,但還是採納了肅順重治耆英的主張,只是採取了一個折中的做法,「令耆英自盡」。耆英被處決罪有應得。這件事因只涉及耆英一人,倒也沒有在清廷政局中引起什麼波瀾。

同在咸豐八年(1858)發生的「戊午科場案」則在政海掀起了滔天巨浪,下一篇談談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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