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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布上市公司回購細則:期限延長至一年,持有半年後才可賣出

在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半個月後,上交所公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回購細則》)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回購細則》首先對上市公司回購後的股份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進行的股份回購,在持有半年並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

而為便利上市公司回購,《回購細則》允許上市公司動用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優先股或可轉債募集的資金以及閑置的其他募集資金等進行股份回購。同時還允許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發行優先股,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期限也由半年延長至一年。

針對投資者擔憂的股份回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回購細則》也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了嚴格限制。

其中,要求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具備明確預期。針對個別公司在股份回購中預期不明、隨意變更的情況,《回購細則》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必須明確回購數量或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誤導投資者。

《回購細則》還在總結相關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提議人提議回購的時間、數量、價格區間、投票承諾、董事會意見等從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規範要求,防範出現「忽悠式」回購提議誤導投資者。

除此以外,未來《回購細則》落地後,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在回購期間不得減持股份。

其他《回購細則》對上市公司回購過程中做出的制度安排:

強化信息披露的剛性約束。要求公司董事會審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方案,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目的用途的,應當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目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及資金金額。回購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

合理控制股份回購的實施節奏。合理限定一定時期內的回購數量,對回購價格、實施時間做出要限制,避免引起股價波動,確保股份回購有序實施。

明確界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全部推定為可能知悉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上交所方面表示,除做好相關培訓、諮詢工作外,下一步將嚴格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遵守股份回購的各項規則要求,對每單股份回購要求公司填報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進行內幕交易核查,緊盯特定主體的減持行為,持續監管股份回購的承諾履行,嚴厲打擊利用回購實施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股份回購有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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