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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金立風波,董事長「無人監管」怎麼破?

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劉立榮,深圳金立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創始人,率領金立歷經數次行業沉浮動蕩,近日被傳在塞班欠下百億賭債,直接導致公司現金流斷裂,股東大會成員群起而攻之。隨後,金立官方否認賭博事宜。

天眼查數據顯示,劉立榮共擔任17家公司法人、16家公司股東,於40家公司中掌握實際控制權。其中,劉立榮於深圳市金立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高達41.4%,為法定代表人與第一大股東。

公司實際運作當中,最高領導人的行為到底能否被有效監管?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數位業界律師與學者,較為統一的結論是——法理上可以通過董事會、股東大會、監事會等機構進行監督,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監管常常失靈,人性在其中扮演過重的角色。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理事劉俊海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三套機制的確均有監管董事長的權力,但以樂視集團為例,其內部監管團隊幾乎由賈躍亭利益集團所掌控,無法做到有效自我監督。

北京市權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孔德峰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從整個法律範疇看,公司內部制度以《公司法》為基礎搭建框架,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框架性法律制度之外,公司內部監管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內部運作章程,不同運作章程與內部制度,均將導致不同監管結果。立足於中國國情,很多公司創立、成長、壯大,創始人在其中扮演決定性作用,這也導致之後創始人在公司內部擁有絕對話語權。一旦個人權力佔據主導、不受監控,其結果就是監管機制失靈。

孔德峰表示,當董事長通過轉移資產等行為侵犯公司利益,公司股東有權提起訴訟,進行索賠。

《公司法》第54條賦予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若干監督職權,如,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糾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行為,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北大法學院教授彭冰則對第一財經記者補充稱,首先,從內部來講,公司資金使用情況須由公司財務部門進行把控與監督,如果第一道閘門失靈,財務部門構成犯罪行為,則需要第三方審計部門在每年審計環節中進行監管追究。「現有規則是健全的,關鍵還是要靠人來執行。」

對於第二道審計閘門,劉俊海表示,國內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可信度差,與審計機構監管缺失有密切關係。「在國際市場,監管的核心主要解決證券市場透明度問題,包括每家上市公司的內部財務數據支持,以及外部會計數據審計。這些監管對廣大投資者來講,是看門人,也是發現投資價值、規避風險標的的先鋒。」

國外審計機構成熟的監管體制與公信力,也是經過長時間演變的結果,劉俊海認為,增強審計層面的監管力度,對於尊重投資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對於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平投資交易制度,都有重大意義。

最後一道閘門,在孔德峰看來,就是整個社會司法機關的聯動作用。「不要孤立看待金立集團的案件,」孔德峰認為,如果因公司內部監管漏洞導致監管失靈,社會司法機關後續能夠高效介入、有效打擊,客觀上能夠起到震懾犯罪、凈化社會環境、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作用。

雖說公司最高領導層監管更多涉及人性與制度的抗衡問題,但劉俊海並不認為這個問題無法根治,他稱,建立有效的「黑名單」制度,提高失信董事長違法成本,將違法收益歸零甚至變負,降低中小股東維權成本,便有希望逐漸改善目前的亂象。

2017年12月11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布信息,將賈躍亭正式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8年4月14日,賈躍亭妻子甘薇也被列入該名單。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力度。《意見》指出,失信被執行人,將遭受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准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等多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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