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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權力監督體系:你以為只有錦衣衛和嚴酷的《大明律》嗎?

文|黃金生

明朝的權力監督體系:你以為只有錦衣衛和嚴酷的《大明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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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誥》

在洪武時代做官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高危職業,「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對貪污官員,朱元璋毫不手軟,除惡務盡,寧可錯殺一千,也絕不放過一個,所以一件貪污大案到後來竟演化出無數冤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空印案」和「郭桓案」,被牽扯到這些案件中的人,毫不留情地都被殺了。

但朱元璋也知道,一味地殺戮並不能解決問題,也很注意對官員的思想教育。在地方官員上任之前,他都要找他們進行誡勉談話,講如何抵禦貪污受賄的誘惑。他說,老老實實守住自己薪俸過日子,就好像守住井底之泉。井雖不滿,卻可以每天汲水,泉水不會幹。貪污腐敗,一旦事發,不僅受牢獄之刑,服勞役之苦,甚至家破人亡,貪污受賄得來的錢財也非屬已有。他告誡官員們:「朕行先教後誅,不是不教而誅。爾等若是不聽話,硬是要貪,那就只有死路一條了。」

此外,朱元璋鑒於元朝法律的「寬縱廢弛」,就在正式建國的前一年,命中書省以唐律為藍本,制訂《明律》。以後又根據新的情況和實踐經驗多次進行修改,洪武三十年(1397)重新頒布的《大明律》,對反貪腐的條令規定的既簡明,又嚴厲。除了《大明律》外,還有他在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間親自主持編訂《大誥》。《大誥》是一部律外法典,共四編。《大誥》在洪武年間共印行數千萬冊,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得以懲戒而遵守之。」洪武二十五年,又編《醒貪簡要錄》,頒布全國以警誡官員。

明朝的權力監督體系:你以為只有錦衣衛和嚴酷的《大明律》嗎?

《大誥》一名,原出於《尚書》,記敘了周公東征殷商遺民對臣民的訓誡。朱皇帝以此為法典名稱,當是取其懲治奸頑、予以訓誡之意。在朱元璋親自為《大誥》起草的序言中,言明其法典宗旨是為挽救頹廢的時勢,將害民之事理昭示於天下,並以法律約束諸司,防止官員貪贓酷虐於民。正是為此,《大誥》賦予百姓們捉拿污吏的權力。此外,朱元璋在午門外特設「鳴冤鼓」,民間百姓若有冤情在地方討不回公道,可上京擊鼓直接告御狀。

為了掌握官員貪腐的證據,朱元璋還加強了監察機構的建設。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創立「六科給事中」機構,對應監察「六部」官員。給事中品級僅七品,但是權力很大,六部上行下達的文件均要經過給事中,並且由給事中負責提出駁正意見,皇帝交派事務由給事中負責督辦,一旦遷延即奏報皇帝。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進一步改革中央監察機構,設立「都察院」取代御史台,都察院最高官員都御史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都御史直接向皇帝負責,考察彈劾百官。都察院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任命110名監察御史,分管十三道。御史不定期代皇帝巡查地方,「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都察院和六科之外,朱元璋又建立了錦衣衛,在各地均有眼線,監督官員及百姓做到了無孔不入。這些監察機構相互之間並不統屬,還有互相監督的功能,以防濫用權力,形成了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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