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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實施近3年 仍有人認為家暴是「小矛盾」


儘管反家暴法已實施近3年,但仍然有不少人將家暴的性質歸為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靜」或家庭成員間的「小矛盾」。

11月22日,在「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到來前夕,北京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近3年來涉及家暴的民事糾紛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

北京二中院民事審判第六庭副庭長劉洋表示,法官們在審理案件中發現,仍有不少當事人並不清楚有反家暴法等法律的頒布,對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面對暴力,家暴受害者往往選擇一味地忍耐與退縮。

在接受法官詢問時,一些施暴當事人會顯露出雲淡風輕的態度,並不承認施暴是違法行為。「部分當事人缺乏關於性別平等的基本認識,認為對方只是婚姻關係的附庸或從屬,一方在生活中追求絕對的家庭主導地位和話語權,甚至演變成家庭霸權,從而對至親至近的配偶和家庭成員暴力相向。」


據劉洋介紹,從反家暴法實施至今,北京二中院以判決方式審結涉及家暴的民事糾紛二審案件共計52件。經審理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分別為:2016年3件,佔比10.3%;2017年2件,佔比25%;2018年5件,佔比33%。認定訴訟主張成立的各類案件總體比例呈上漲趨勢。

法官們發現,往年審理的涉家庭暴力糾紛中,家暴的受害方往往限於夫妻中的雙方,但在近3年的涉家暴糾紛中,施暴對象擴大到了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和同住人員。施暴方也從此前僅為配偶之間,演變到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等。以離婚糾紛為例,主張配偶或配偶親屬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佔25%以上。

通過對過往案件的梳理,北京二中院還發現,實施家暴的一方通常伴有其他婚姻過錯。比如,在某個離婚案件中,施暴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有配偶者保持非法同居關係。也就是說,「家庭暴力的真正根源並不在於雙方爭吵的發生,而在於過錯方對夫妻關係基礎的破壞和夫妻感情的破裂。」劉洋表示。

「反家暴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立法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劉洋說,這對於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維護家庭和諧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不會因為存在還擊行為而抵消。

北京二中院就曾審理過這樣一起離婚訴訟案件。伍某與張某婚後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打架。伍某主張張某自2014年8月起多次對其實施毆打,已構成家庭暴力,要求索賠精神損害賠償金,並提交了被打傷的照片、醫院的診斷證明。張某則辯稱與伍某打架是相互的。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要求張某向伍某支付一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但劉洋也表示,目前我國關於家庭暴力的立法僅僅局限於婚姻家庭法律中,對保護措施的執行和矯正懲戒等後續措施的實施均未予以具體規定。雖然各地相繼出台了針對反家暴法的實施辦法,但由於種種原因,「告誡令的作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等均有法律層面需要審慎思考和解決的問題,對家暴干預的手段還較為單一」。


「我們呼籲立法機關以民法典的編纂和相關法律的修訂為契機,加強對施暴者的懲戒,讓保護受害者的措施更具體可行。」劉洋說,比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權法立法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和矯治辦法、干預措施、懲罰方式、婚內賠償等內容在法律條文規定中體現得更加具體化、明朗化。

北京二中院也提醒廣大公眾,在第一次面對家暴時一定要零容忍,否則就會助長暴力的滋生和蔓延。如果不幸成為家暴的受害方,當事人要加強留存證據的意識,以防止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後果;可通過公安機關、婦聯組織、街道社區、婦女維權熱線等多種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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