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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對設區市政府教育履職督導評價辦法

本報訊(記者 甘甜)近日,江西省出台《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辦法(試行)》,將督導評價結果作為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督導評價內容主要包括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健全教育保障機制,統籌推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等。

省級督導評價採取數據監測、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將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督導評價標準,利用國家和省相關統計數據以及調查獲得的系統數據進行監測,並面向社會和師生開展公眾滿意度調查。

督導評價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並明確,凡是出現涉校事故災難類、社會安全類、公共衛生類事件;本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上年降低;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3年下降等情形,綜合考慮處理意見、整改落實等情況後,在督導評價中作相應扣分,直至降低一個等次。

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涉校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會同省委組織部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約談,並提出問責建議。

《中國教育報》2018年11月2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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