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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民間持有火器合法嗎?

為平定三藩之亂,康熙特命比利時傳教士南懷仁製造適應南方地形特點和便於戰場上機動使用的火炮。

南懷仁「依洋式鑄造新炮」,並進呈《神威圖說》一書,介紹西方的制炮理論和方法。

在康熙十四年(1675)至康熙末年四十餘年間,僅中央政府就督造或改制神威無敵大將軍、金龍炮、制勝將軍、威遠將軍等各型火炮近千尊。

不但數量多,而且種類也不少,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頒行的《欽定工部則例造火器式》載有各種火炮共85種,同年的《皇朝禮器圖式》中鳥槍,紅衣炮,子母炮這三樣火器成為制式武器。

其他的著作分別有薛熙撰的《練閱火器陣紀》,沈善蒸撰的《火器真訣解證》,王達權、王韜同撰的《火器略說》,薛鳳祚撰的《中西火法》,陳暘撰的炮規圖說以及董祖修撰的《炮法撮要》等。

清朝軍隊的火器裝備率也超過明朝,直到兩次鴉片戰爭期間和太平天國戰爭初期,清軍的主要火器是鳥槍和各種生鐵、青銅鑄造的火炮,在道光、咸豐年間又裝備了兩人抬用的抬炮和抬槍,清朝軍隊火器的裝備率達到50-60%。

清朝初期在政權穩固及穩定後容許漢族民眾持有冷兵器,但仍然警惕火器尤其是重型火器的流存。雖然清朝在法律上嚴禁民間私制火器,但在實行上卻沒有也難以嚴加管制,終清一代火器在民間幾乎隨處可見,製造和銷售火器在民間已有相當的規模,出於自衛、捕獵、遊戲等原因有不少平民都擁有了火器,甚至在京城也有鐵匠私造火器售賣。

此外,清朝希望士紳掌管的民間武力協助國家維持基層社會的秩序和協助保衛國土,加上亦需顧及民間狩獵和自衛的需要,故清政府在一定條件下容許民間武器合法存在。

中國歷史上的歷代王朝都不會樂見民間有大量武器,特別是不願看到有精利武器在民間流傳,但基於上述原因,清朝對民間火器的政策經常陷於「允許、鼓勵」與「禁止、控制」的兩難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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