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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家暴認定比例上漲 建議加強留存證據意識


對家暴 零容忍

近三年家暴認定比例呈上漲趨勢

家庭暴力是受害者的難以揮卻的隱痛,也是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昨天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北京二中院對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專題調研,並結合審判實踐提出相關建議。調研顯示,涉家庭暴力糾紛中,大量當事人主張遭受三次以上的家暴,實施家暴的一方往往還伴隨非法同居等婚姻過錯。而法院認定家暴的比例近三年來也呈上漲趨勢。

案例

女子遭家暴獲賠兩萬元精神賠償金

汪女士與章某在家中發生爭執,後汪女士赴醫急診並向警方報案。病歷顯示,汪女士頭皮血腫,頭皮裂傷伴皮下血腫,頭外傷後神經症反應,多發軟組織損傷。因經鑒定汪女士的傷情為輕傷,警方予以立案偵查。後因雙方供證不一、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未認定章某的故意傷害事實。

此後,汪女士提出離婚訴訟,並主張章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對其身心造成極大傷害並有後遺症,要求章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並在分割財產時多分。

庭審中,章某否認有家暴行為,稱汪女士頭上的傷是拉扯時摔傷的,且公安機關也沒有認定其傷害的責任。但依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以及當庭陳述,汪女士始終表示,章某將她雙手銬在一起在地上拖,揪著頭髮將頭往牆上撞,掐著後頸把頭往地面砸,導致頭部流血。對此,章某稱傷情是當天雙方行為造成的,並非家庭暴力。

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孩子由汪女士撫養,章某給付撫養費並對財產作出分割,同時駁回雙方其他訴請。二中院經審理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章某給付汪女士兩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中院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章某和汪女士在家中的爭執和肢體衝突導致汪女士受傷就醫並導致輕傷的後果,與汪女士陳述多處身體損傷及證據等相吻合。而章某陳述與傷情、證據不符,前後不一。根據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章某行為足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汪女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支持。

「女方數次描述具體發生爭執時,對方的動作細節,多次陳述都是一致的,而男方不斷加入新情節,對對應的傷情加入額外的客觀因素,使得陳述的可信度比較低。從傷情的結果看,我們也認為這與一般夫妻間一時吵架生氣有一定推搡的程度完全不相匹配,所以完全能夠認定為家庭暴力。」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李倩稱。

家暴認定不因存在還擊而抵消

伍某與張某2004年結婚,生育一子一女,後因家庭矛盾於2014年分居,子女分別跟母親伍某和張某的母親生活。

離婚訴訟中,伍某稱張某與第三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提交了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及手機簡訊,並稱張某自2014年8月起多次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提交了被打傷的照片、醫院的診斷證明。而張某辯稱與伍某之間是互毆。伍某所訴婚外第三者的丈夫亦表明,他和張某是朋友,為了幫張某離婚,二人共同想出了上述計謀,但事實上其妻與張某並無曖昧關係。

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子女由雙方各自自行撫養,張某向伍某支付一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張某認為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爭執互相有肢體接觸是正常的,且與伍某系互毆,但未能證明伍某亦負有同樣性質的婚姻過錯或其他法定免責情形,且所述理由不足以抗辯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責任,故不予採納。

調查

認定家暴主張比例呈上漲趨勢

統計顯示,2016年至今,北京二中院以判決方式審結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糾紛二審案件共計52件。經審理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分別為:2016年3件,佔比10.3%;2017年2件,佔比25%;2018年5件,佔比33%。認定關於家暴的訴訟主張成立的各類案件總體比例呈上漲趨勢。

調研發現,以往家暴的受害方往往僅限於夫妻中的雙方,但在近三年涉家暴糾紛中,施暴對象擴大到了其他家庭成員和同住人員,包括父母、子女和同居生活伴侶等。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家暴受害方的佔88%,受害方為同住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的佔10%,同居生活伴侶約佔2%。施暴方也從此前僅為配偶之間,演變到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等。以離婚糾紛為例,主張配偶或配偶親屬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佔25%以上。

施暴方和受害方當事人年齡層次分布廣泛。據統計,上述當事人中,50、60後數量居首,約佔總比的40%;70、80後其次,約佔總比的30%; 30、40後數量佔比為20%;90後佔總比最低,約為10%。

在被法院認定的家暴案件中,從賠償金額來看,數額從最初的一兩千元,到五千元,現在萬元以上的比例增大,從一兩萬至數萬元不等。平均賠償額增長幅度達30%至50%以上。

「家庭暴力的真正根源往往並不在於雙方爭吵的發生,而在於過錯方對夫妻關係基礎的破壞和夫妻感情的破裂。」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稱,實施家暴的一方往往還常伴隨非法同居等婚姻過錯。如在某個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爭吵是導致家庭暴力的導火索。但通過法庭調查發現,施暴方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有配偶者保持非法同居關係。

大量當事人遭家暴三次以上

大量家暴已經成為很多受害者難以揮卻的隱痛。二中院在審理中發現,家暴並未因為家庭成員關係的修補及公權力的介入而完全終止。大量此類案件中當事人主張遭受家庭暴力均為3次以上。

受傳統觀念影響,一些施暴者會將在家庭內發生的暴力行為歸於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靜」、家庭成員間的「小矛盾」等。在接受法官詢問時,一副不以為然的表情,並不承認施暴是違法行為。而有的當事人並不清楚有反家暴法等法律的頒布,更缺少對維護自身權益的基本認知。面對暴力,只是一味忍耐與退縮,讓家暴更加升級。

劉洋表示,目前我國關於家庭暴力的立法僅僅局限於婚姻家庭法律中,且對於保護措施的執行和矯正懲戒等後續措施的實施均未予以具體規定,特別是對於施暴對象的干預措施、懲罰方式、婚內賠償等內容在法律條文規定中沒有詳細的規定,震懾意義尚顯不足。

此外,雖然各地相繼出台了針對反家暴法的實施辦法,但由於種種原因,告誡令的作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等均有法律層面需要審慎思考和解決的問題,和發達國家相比,干預手段的種類較為單一。

「呼籲立法機關以民法典的編纂和相關法律的修訂為契機,特別是對於保護措施的適用更加具體實際,對施暴對象加強懲戒,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權法立法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和矯治辦法、干預措施、懲罰方式、婚內賠償等內容在法律條文規定中體現得更加具體化、明朗化。」

建議

加強收集留存證據意識

「零容忍是第一次施暴中很重要的處理方式。」劉洋表示,在一起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主張被配偶毆打致傷,但因錯過了對傷情進行診斷和鑒定的最佳時間,亦未留存其他證據,導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

訴訟中,部分當事人不能及時留存照片、診斷證明、通話記錄、微信、簡訊記錄、糾紛解決過程記錄和施暴方的書面材料等,往往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建議受害方應加強留存證據意識,及時收集、保存、固定相關證據,且特別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權力機關、機構、組織的相關記錄以及有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的輔助佐證,以防止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後果。

此外,公安機關、婦聯組織、街道社區、村居委會、所在單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等均是受害者尋求幫助的正當渠道和對象。對於潛在的家暴隱患和矛盾問題,還可以撥打婦女維權熱線進行法律諮詢、心理諮詢等。

「要防止家庭暴力在下一代的蔓延,避免為未成年子女帶來不可治癒的打擊和侵害。有著錯誤教育觀念和親子行為的成年人及存在矛盾的家庭成員,均應當抑制自己的暴力行為,以降低對未成年子女的侵害影響。」劉洋表示。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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